历史网-中国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历史朝代顺序表、历史人物故事、看历史、新都网、历史春秋网移动版

首页 > 中国史 > 史学理论与史学史 >

察同察异求规律:比较史学的追求(3)

其二,关于西欧中世纪等级代表会议的特征和原因的比较。如前已引述,布洛赫注意到,欧洲中世纪晚期相继出现的法国的等级代表会议(etats)、德国的各级会议(Stande)、西班牙的议会会议(Cortes)和意大利的议会(Parliamenti),都是同一类的历史现象,表明那种现象在欧洲是一种“普遍现象”,因此应该去探寻引起那个“普遍现象”的“普遍原因”;而且,探寻“普遍原因”不是从“更古老的机构”去找到它们的“起源”,而是要弄清“这些传统机构如何在某个特定时期有了发展以及发展的意义,解释它们又如何演变成等级代表会议”,这样“才能从杂乱的、臆想的原因中理出那些具有某种普遍作用的、真正的原因”。布洛赫是否真真找到了那个“普遍原因”呢?遗憾的是,我们再次失望了。
    其三,关于封建社会特征的比较。布洛赫肯定封建制度不是一种偶然的、孤立的历史现象,而是具有相当普遍性的历史现象。他认为通过历史比较可以证明这一点。为此,他首先根据欧洲各国封建社会的一些最明显的“类似之处”,归纳出六个共同的“基本特征”:第一,“一个居于从属地位的农民阶层”;第二,“盛行服役的领有地”(即采邑)制度,“以代替无法实行的薪俸制”;第三,“一个职业军人阶级的至高无上的地位”;第四,“在军人阶级内部把人与人联系起来、具有所谓附庸制的特别形式的服从和保护的纽带”;第五,“必然导致混乱的权力分散状态”;第六,“与此同时,其他的联系形式,家族和国家,保存了下来”。他就以此为模式,把西欧的封建制度同其他地方的、特别是日本的封建制度作了比较。他通过比较确实得出了一些有价值的结论。首先,他确认封建制度是“一种社会类型”,而不是像其他许多西方史家那样仅仅把它视为一种军事组织或一种政治上的分散统治形式。其次,他肯定欧洲与欧洲以外的封建制度有一定的共同性。(注:参见布洛赫著:《封建社会》第二卷第三十二章。)这些认识触及到了封建社会产生和存在的内在规律性的边缘。然而,他同样未能从这里找出封建制度这种带有一定“普遍性”的现象背后的“普遍原因”,更不用说找到封建制度产生、发展和瓦解的普遍规律了。
    为什么即使像布洛赫那样的“以往比较史学流派中一位最杰出的名家”都未能真正实现“察同察异求规律”的目标呢?对于这个问题,现在似乎有两种回答:一是认定历史研究根本不可能揭示什么规律,历史学本来就是人文学科,不能奢望它成为揭示什么规律的一门科学。二是认为历史学应该而且能够成为探寻和揭示规律的科学,但要使它成为揭示规律的科学,必须有一套科学的本体论和方法论作为指导。我不赞成前一种看法,而赞成后一种看法。
    像布洛赫那样的大家之所以未能实现察同察异求规律的目标,根本原因不是因为历史学本来就不可能揭示规律,而是因为他单纯运用“密尔五法”经验归纳方法,缺乏科学的本体论和方法论的指导。如前已指出,“密尔五法”实质上只是扩张了的枚举法,由 它得出的结论都只具有或然性,不具有因果必然性。运用“密尔五法”只能归纳出或然 性的“经验规律”,不可能归纳出因果必然性的“科学规律”。尤其是,单纯运用枚举 归纳方法对诸如社会形态特征或文化特征之类的大课题进行比较归纳,必然陷入难以自 拔的困境。
    例如,如果像布洛赫那样,单纯从西欧封建制度的外观形态归纳出若干“基本特征”,无意中就把那些“基本特征”当成了封建制度的“典型”,用它去衡量欧洲以外的社会,凡是与那些“基本特征”相似程度越高的,就被视为越具有“典型性”或“普遍性”;相似程度越低的,就被认为缺乏“典型性”和“普遍性”;前者可能被认为是“正常形态”,后者则可能被认为“变异形态”。更有甚者,前者可能被视为合乎“普遍规律”,后者可能被视为不合乎“普遍规律”。还有可能反过来,用另一套似乎合乎许多东方国家封建社会实际情况的标准来确定“基本特征”,用以衡量西欧的封建制度,据此把后者视为缺乏“典型性”和“普遍性”的、不合乎“普遍规律”的“变异形态”。回顾我国史学界关于古史分期问题的长达七十多年的争论,就有深刻的教训。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学者把中国古史分期问题等同于怎样确定奴隶制被封建制取代的时间问题,而且主要是把希腊、罗马的奴隶制和西欧的封建制的“基本特征”当做“典型”,用它来衡量中国古代、特别是殷周时期的阶级构成和阶级关系,结果是,一些学者发现西周时的“众人”、“农夫”很像西欧那种服劳役、种份地的农奴,而殷代的“众人”不见有“份地”,主人对他们几乎拥有绝对的生杀予夺之权,其地位很像希腊、罗马的奴隶,据此认为中国奴隶制与封建制的分野发生在殷周之际,西周以前为奴隶制社会,西周以后为封建制社会。另一派学者则认为殷周时候的“众人”、“农夫”都是毫无人身权利的奴隶,因此都属于奴隶制社会,不过带有“东方的特殊性”;只是经过春秋时期的过渡,战国秦汉以后,才算是封建社会。另一派学者则认为到魏晋南北朝时期才进入封建社会。各种“奴隶说”、“封建说”都自有依据,同时也都在不同程度上以希腊、罗马的奴隶制和西欧中世纪的封建制为“典型”,到中国制度中寻找相似点和相异点,把相似点视为具有“典型性”和“普遍性”,把相异点视为“非典型性”和“特殊性”。其结果是,各家展现的形象似乎都有点“又像又不像”,谁也说服不了谁。“分期”之争似将永无了结之时。不过,几代人的辛勤探索毕竟在不断积累着取得突破性进展的能量。到了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一批“新生代”学者在继承前辈积累的基础上脱颖而出,逐渐挣脱了“奴隶制还是封建制”的老旧窠臼,打开了一片新视野。就我个人管见,朱凤翰1990年发表的《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和赵世超1991年发表的《周代国野制度研究》在推进这一突破过程中发挥了突出的作用。他们从各自独立的研究中发现,殷周时期的“众人”、“农夫”等等既不是奴隶,也不是农奴,而是在氏族组织中从事集体劳动的氏族成员,但那氏族已不是原始社会的氏族,已经是文明时代的社会组织。这样他们就证明了中国古史走的是一条不同于希腊、罗马的道路,但也是有规律的道路:他们从中华先民赖以生存的自然条件和生产能力的发展水平,证明了中国必然采取不同于希腊、罗马的生产、生活方式,而这种必然性也就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在具体的时空条件下的具体展现。[2](p171~189)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