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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研究的新实证主义诉求(3)


    二 判断历史认识可取性的依据
    因为历史是真实存在的,所以虽然历史学家的叙述会呈现出各种面貌,但历史本身并不因为其叙述的准确、完整、精彩与否而改变——改变的只是阅读那些历史叙述的人的知识和精神状态而已。历史学家工作的根本意义,毕竟还在于最大限度地接近于揭示和呈现历史事实。古人已经知道“尽信《书》,则不如无《书》”,受到历史专业训练的人除非被哲学家的纠缠弄昏了头脑,就不会认为历史学家的叙述就是历史本身。他们肯定会发现,关于同一历史话题的史家叙述常常并不相同,他们如果不愿意停止在类似“有一百个历史学家就有一百种历史”的箴言前慨叹自己的浅薄,就只能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独立地做出判断。
    判断的目标,肯定不是在面前一百种历史叙述文本中间选择出一种作为完美的历史。因为将要做出判断的历史学家知道所有这一百种文本都只是其作者的叙述而不是历史本身,所以哲学家们用不着在这时费力去告诉他被选择的文本无论如何也不可能与原初真实的历史没有差别——如果这些哲学家还承认存在真实历史的话。他判断的尺度,只能是可取性(validity)。这个概念的英语内涵包括妥当性、确实性、有效性、真确性、合法性,等等,综合这些含义,名之为可取性。在目前语境中,它的中心含义是,一种文本或陈说接近所要澄清的事实之真相与本质的程度。在把被评价的文本作为整体的情况下,它主要指被评价文本接近要澄清的事实之真相与本质的相对关系;在把被评价文本分析看待的情况下,则指所有文本中各种陈说接近要澄清的事实之真相与本质的相对关系。历史学家常常不能完全肯定地判断历史真相,不能完全透彻精准地解析历史真相的本质,但是他们必得有能力判断可见文本或陈说中哪些更为可取。没有或者拒绝这种能力,他就应该改行。
    在讨论判断可取性的基准之前,我们先讨论哪些东西不是或不应该是评价的基准。
    首先,意识形态(ideology)不能成为评价历史判断可取性的基准。现代汉语中的意识形态常被用来泛指相对于社会存在而言的精神状态,囊括理论、观念、思想、心理等一切与物质世界相对应的现象,但在国际学术语境中,这一概念的主要含义则是指个人或群体所秉持的成体系的规范化信念,包括自觉的和不自觉的信念。这种东西之所以不构成历史判断可取性的基准,一是因为其虽然可能与具体历史事实有关,也可能完全无关;二是因为所有个人或群体的社会存在都是具体的,其意识形态也是具体的,并且常常以信仰形态出现并与持有者自诩的政治正确(politically right)紧密纠缠,从而形成预设的排他性。如果以意识形态为尺度来衡量历史判断,就会在起点陷入历史学之外的预设纠结。20世纪是一个笼罩意识形态氛围的时代,其间,在学术层面秉持实证主义的学者的工作也常常受意识形态预设的支配。这其实是史家让渡实证原则性而向意识形态妥协造成的,并不是实证原则自身的问题。历史学家不能完全超脱于其所处时代文化精神之外,也有与其同时代人同样思考现实问题的责任,但其所有的现实考量都不能越过实证的底线。文化立场一般情况下比意识形态排斥性微弱些,但也不能成为评价历史判断可取性的基准。这种基于主体民族、阶层、职业社会经验形成的生活、思想、行为倾向都是特殊而难以通约的。
    考察视角和技术手段可以成为评价历史判断的参考因素,但不能成为评价历史判断可取性的基准。历史的内容宏远无极,尽有足够的空间容纳各种层面、视角、取径、方法、技术的考察,各种考察方式本身是外在于历史的,是考察者自己选择的东西,不能把工具当作评价产品的尺度,历史学评价根本上说要依据结果来进行。进而,无论从上到下地看历史还是从下到上地看历史,无论是政治史还是社会史,无论是微观史学还是宏大叙事,都不直接决定其可取性,要看的是究竟澄清、揭示出了什么。词章文采可以是评价历史判断的从属性尺度,但因其主要表现在呈现技巧层面,并不构成根本尺度。
    这里真正复杂的问题是,意识形态、文化立场之中,都包含有价值意识。价值意识无疑是主观的。我们如果彻底排除价值意识在历史学评价中的角色,就会最终切断历史评价与人类理性之间的关联,历史学澄清以往事实的成绩也就失去了启迪人类心智的作用,从而历史学作为一门学术的价值本身也就消失了。历史学的评价既不能摆脱价值意识,又不接受意识形态和特殊文化立场作为尺度,中道何在?这里的关键,是价值意识本身的层次分剖。价值作为主体精神取向,永远存在差异,但也存在共性。差异基于个体、人群的直接经验。每个人都生活在特定的文明、文化、社会、国家、种族、民族、阶级、职业、社团环境中,从具体的生活经验中形成关于事物意义的判断倾向。同时他们既然皆属人类,就有人类共同的属性。所以即使在人类文明的早期,各个文明相对孤立地展开,所有文明中的人群中都发展起婚姻关系、信仰、社会组织性、公共权力、生产技术,等等——虽然其具体形态有所不同。随着历史的延伸,人类的相互关联性无疑持续强化,而不是日益疏远。他们相互交流、学习、模仿,逐渐建立共享的知识和秩序管理机制。所有这些,都需要对于意义的共识。推演至于当下,差异的价值意识自然存在,共同的价值意识也已形成。这种共同价值就是任何人虽然可以做出自己特殊的界定或者并不身体力行地实践但却不能公开否定其基本含义的普遍意义判断,如和平、人道、自由、民主、法制、富庶、安全、科学,等等。在这些随意举出的普遍价值尺度中,一个现代历史学家可以删去其中某项甚至多项,但如果他要删去所有类项从而宣称人类社会没有普遍价值,或者把专制、屠杀、歧视、兽性、贫穷、危险列为他的价值首选,那么他就会被视为人类公敌。这样的人自己的价值观也许不妨碍他理析和判定一些历史事实,但是他呈现那些历史事实的话语、方式以及他对事实的解读,必定是反人类的。历史学的终极意义在于提供人类自身知性成长经验方面的资源,脱离普遍价值就无法实现这种意义。普遍价值的普遍性,在于其超越文明、文化、社会、国家、种族、民族、阶级、职业、社团特殊经验的属性,因而也就并非与后者构成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只是基于经验特殊性的特殊价值意识并不能如普遍价值一样构成历史学评价的国际化的基础。在这种意义上,历史学家比其他人群更需要辨识人类价值的公约数。与此同时,即使是普世价值,依然不能被历史学家用来否认历史事实或者对事实进行扭曲的呈现。在历史学家的职业工作中,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故意歪曲事实的理由。为了表示对后现代主义者解构一切确定性心理的安慰,这里还需要说明,前述关于普世价值的主张并不意味着将任何价值观或者相关的阐述视为终极真理,普世价值观本质上是共识,共识是开放并可以改进的。
    我们终于到达了可以直接讨论历史学评价基准是事实这个命题的节点。
    历史是过去发生的事情。人类需要记忆、了解过去发生的事情,作为当下行为的参照,也就是通过经验来提升自己行为选择的明智性和选择域度。这种能力其实是人类与地球上所有逐渐被人类统治的其他生物的主要区别。凭借历史知识建立起跨越无数代际而获取经验的能力,人类进化得以加速,尤其是知识的进步和传播获得巨大的空间,并逐渐汇聚成为一个切实关联而不仅是类属同一的共同体。如果人类在文明演进中没有对于获取历史知识的信念,今天的人类会面目全非,未来的人类也会失去方向感。历史知识对于人类发展所具有的巨大意义,皆基于这种知识以事实作为基础的特性。无论是谎言还是貌似深刻的思想,都不具有比对经验的切实了解更高的指导人类生存的意义。当下的思想家们常常鄙薄历史事实的枯燥,但是如果没有这些枯燥事实作为基础,思想家们高妙的言论早就把人类引到幻境去了。历史学不可替代的地位,就在于它是人类所建立的所有探索知识的学科中最能了解以往经验事实的。虽然哲学比历史学深刻,艺术比历史学飘逸,但它们都不如历史学更具有探询以往事实的能力。
    迄今为止,历史学家探询以往事实的主要介质是更早时代的文字记载,包括档案、史书,以及其他包含相关信息的著述——这并不等于历史学家永远只能如此,因为现代科技正在提供日益改进的手段把正在发生的事情以远比目击者或事后编纂者的文字记述更完备的方式记录下来③。因为历史学家的目标只是最大限度地接近并呈现以往的事实,而不是纤毫毕具、事无巨细地讲述那些事实,所以他面对关于同一往事的不同文本要做的,只是梳理出最接近于事实的新文本。在这样做的时候,他必须首先判断作为资料的早先文本各自的可靠性。在这方面,欧洲兰克学派开创的客观主义史学和中国从司马光到乾嘉学派的考异、辨伪、考据、校勘方法,以及中国现代新史学的实证研究传统,已经提供了相当成熟的经验,今人如能将之落实得更为精细、严谨,这些方法在具体工作层面就依然有效。晚近批评实证主义史学传统的理论,提醒历史学家要对包括原始文本在内的所有文本进行更严谨的审视,尽量透视出其中所含记述者的局限和主观选择意图,这是有意义的。通常说来,距离本事最近形成的文本比晚出的文本更可靠,但这只是一般可能性,并非必然。这不仅因为现存最早文本未必是原始文本,更因为即使原始文本、目击记录,也会杂入记录者的选择和价值因素。传统实证主义史学并非无视史料批判,但其批判常常——并非总是——停止在判定文本原始性的节点,具有不彻底性。后现代主义则在认定任何文本都杂有记述者的主观意图或倾向之后,便否定文本可能承载历史事实,或者判定即使其中存在历史事实也非历史学家所能辨识。在这种意义上说,后现代主义在形式上接近相对主义,却有绝对主义的性质。
    文本未必一切尽实,但当文本是了解事实的唯一或重要信息载体的时候,历史学家必须对文本做穷尽的(exhaustive)解读,以求析出有助于了解事实的信息,做出关于真相最大可能性的判断。在这样做的时候,除了覆盖所有相关文本和前文所说的从整体上判定文本形成与衍生的序列关系和价值之外,还要从文本内部并综合可见的各种相关文本来分析个别事实的最大可能性,其核心方法其实是形式逻辑和常理(common sense)。历史学家运用形式逻辑的方式与自然科学家、社会科学家并无二致,归纳和演绎是最基本的路径。量化统计的核心实际上是归纳法的数据化运用,假说则是演绎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正因为如此,诸多社会科学的方法、手段可以被应用到历史研究中。除此之外,历史学家特别注重时间轴线上的次第关系。尽管相对论论证了物理学意义上的多维时间,但迄今为止的人类历史并没有在多维时间中展开,人类历史就是在一维时间轴线上展开的。各种流行的关于历史上不同时间的讨论,也没有超出一维时间范围,而是误把主体经验差异性含混表述为时间多元性。时间次第在历史学中的重要性主要是基于历史事件发生的关系永远是前因影响后果,而不是相反。这为历史学家梳理往事提供一种有效的自然逻辑。常理是历史学家所处时代各种公认事理的统称,包括各门学术所达成的公认结论、公理,也包括日常生活反复昭示的高概率情形,比如子女一般对父母有超过对其他人更多的关联感、穷则思变、practice makes things perfect(熟能生巧),等等。在涉及伦理的层面,常理也可以称为良知。良知并非总是可以简单评价,但因为需以普遍价值和科学为底线,所以并非总是不可评价。逻辑与证据结合可以直接落实判断;常理则通常帮助研究者思考,但不足以直接落实事实性判断。违反逻辑的判断不能成立;违反常理的事实概率不高,但也可能是事实,需要更充分证据的检验。证据、逻辑、常理皆能吻合,判断就具有了高度可取性。三者皆不充备,不能做出判断;三者之一不充备,只能做出关于可能性的推断,即存疑。存疑推断也是一种判断,在排除若干可能性之后做出,因而意味着离事实更近。
    历史学家发表的著作中一定会包含对其所述往事的解释。解释可以借助于理论,或者不借助理论而直接从自己的价值立场而做出关于善恶得失的评价。评价都是解释。但不能因此认为历史学家除了解释就不能说话。比如一个研究明史的人依据《明史·高拱传》说:“高拱表字肃卿,家乡河南新郑。他在嘉靖二十年也就是公元1541年考中了进士。”这里面并没有什么解释。如果在这种语境中,仍有人要说这个研究明史的人的话语归根到底是建构的,他的事实是选择的,即使他所说的每句话都是事实,他也私吞了另外一些事实,我们只好敬谢不敏。要对这类没有解释性内容的陈述进行评价,唯一的方法是查考其他记载,看高拱的表字是不是肃卿,家乡是不是新郑,他是不是在嘉靖二十年考中进士,即查考是不是还存在更可靠的记载与《明史》记载不一致。查无他说,则可以视之为可取的历史事实性判断——即使后来发现新的更可靠证据表明这种判断还需要修正也是如此。历史学家的脚步,并不一定要踩踏在一个连一个全真判断柱石上,而是踩在一个个相对可靠的柱石上。这个例子表示,历史学家的叙述可以不含解释,他的性质意义上属于主观行为的分析在内容上可以是客观的。这种情况虽然在对单一事实的考订和叙述中表现最多,但将单一事实连贯起来,也可以构成相对完整的历史叙述或者历史著作,比如年谱。类似研究并不少见。当历史学家想要借助其历史事实叙述表达自己的评价时,或者当历史学家在行文中使用带有价值、立场、观念性的语汇时,解释就被融合到事实叙述之中了。然而这种解释性的成分真的不能从一个历史学家的事实叙述中剖离开吗?肯定不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既然能够分辨言说者话语中的事实(fact)和观点(opinion),历史学家就能够在其工作中剖分事实和观点。对于观点成分的评价,尺度常是多元的;对事实成分的评价,只需查证其证据,就可以判断其真伪或真伪程度。
    无论如何,当解释渗入历史学家的陈述时,问题的确变得复杂了。除了具体事实,历史学家还要处理更复杂的事实,包括系列事实、结构性事实。“朱元璋少年时曾经剃发为僧”是个具体事实陈述,这种具体事实陈述可以被视为是客观的。“朱元璋在建立明朝时重构了国家制度”则是在一系列具体事实判断基础上归纳而成的系列事实陈述。做出这种陈述之前需要选择一种方式将个别事实连贯成为具有内在关联的系列,而内在关联需要主观界定,因而夹带的主观成分会增多。判断这种陈述是否可取,既要查核其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又要考量其连贯的方式。因为除非那位史学家故意,其连贯方式并非一定需要理论介入,因而评价的基准依然是其符合可见事实证据的程度,唯因其连贯多项事实证据,必须判断其连贯方式是否符合归纳的逻辑。“朱元璋建构了皇权高度集中的国家体制”则是一种结构性事实陈述。结构性事实陈述一定带有很强的主观成分,一定是事实与解释融合的,因为这种事实需要透视才能得见,透视的工具必须是比较复杂的概念乃至理论,需要陈述者自己做出明确的界定和说明。当一位历史学家说“唐代租庸调法具有国家对农民劳役征发和剥削性质”的时候,其中既包含事实性内容,也包含理论性内容,两者很难断然分开。对这种陈述的评价应分为两个层面,其一是依据证据判断作为基础的基本事实,即唐代租庸调法究竟是怎样的一种赋役制度,是否与陈述相符,如不相符,无论提供“国家对农民劳役征发”“剥削性质”的理论如何高明,整个陈述不能成立;其二是对其中的理论性要素及其所依托的整个理论本身进行评价,后者通常延伸到历史学之外。
    不存在评价理论的通用简单方法,但也并非凡理论皆不可评价。所有理论都需涉及事实,所有事实都具有历史性,如欲成立,必须符合可取性基准,即理论的事实基础必须成立。其次是逻辑,再次是常理,此外还有实践的检验。本文要讨论的是历史研究评价的底线,尤其是事实性判断的可取性问题,对于理论在史家叙述中的介入问题以及底线以上的诸多相关问题,不能深论。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