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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伊克昭盟南部蒙汉经济共同体的建构与解散以“禁留地”土地利用为中心的分析(2)


    二、蒙汉经济共同体的解体
    清光绪二十八年四月,清廷任命贻谷为垦务大臣,正式宣布以“国家名义”放垦蒙地,到光绪三十四年四月“垦务弹劾案”爆发,历时六年的贻谷大规模放垦蒙地趋于停顿。关于贻谷放垦蒙地的过程、结果、影响,学术界已有较为深入的讨论,但大部分论述均集中在蒙汉租佃关系的变化、放垦与土地利用方式以及土地沙化、环境变化等方面,而很少注意到贻谷放垦对区域业已形成的蒙汉经济共同体的作用与影响。
    清末贻谷放垦蒙地,当然不限于“禁留地”,但“禁留地”的“再放垦”,却让贻谷大费周章,用贻谷的话来说就是伊盟七旗“或接壤秦边,或毗连甘境,其间阡陌相望,势等鞭长,纠葛丛生,棼如丝乱……案案牵连,人人待质”。(45)而在农业相对较为发达的准格尔旗,情况远超贻谷的想象:“窃谓准旗垦事以地土人情而论,皆较他处为难,牌界尤非可以造次……”(46)之所以会如此,其原因概在于自康熙三十六年放垦“禁留地”以来,放垦地域的收租权、耕种权以官定地租的方式已逐渐“沉淀”或“固化”在蒙汉双方手中,而土地所有权的模糊以及蒙汉对土地所有权的争夺,使得放垦地域的土地租佃关系极为复杂。缘于此,垦务大臣贻谷针对蒙旗的收租权(实即所有权)以及汉民的“永租权”采用了不同的策略和办法,如对于蒙旗,“令限于两个月内由蒙民备价赎回,若逾期不赎,即发归汉人永远管业。”(47)然而由于“牌界成熟已久,转相授受,价亦不赀”,(48)对于普遍趋于贫困化的蒙旗或蒙人而言,(49)“备价赎回”等于是蒙旗不得不放弃其原有权利。虽然贻谷仍然保留了蒙旗的收租权,但已与此前有本质不同,它是以蒙旗与国家“分成地租”的形式出现,(50)用贻谷的话说就是蒙旗“户口之地,酌提二成发给蒙古原主,用示体恤”。(51)这种停留在名义上的蒙旗收租权,已然宣告了蒙旗收租权被隐性地转移至国家,对此民国《绥远通志稿》作如是言:“在前清时,全绥土地之开辟,始于清康雍,而盛于乾嘉。逮光绪季年,又有放垦之地,而从前包租遂归公而起征年租矣”。(52)而对于汉农的耕种权,在贻谷看来,“凡地经民人租典,虽曾出过价值,尚非永业”,(53)汉农如“依限呈缴荒银再行换给印照,此后永远为业”。(54)经此过程,不但蒙旗所拥有的放垦权、收租权被剥夺,汉农的“永租权”也被取消,汉农不再直接向蒙旗交纳蒙租,而是成为“国家”赋税体系中的组成部分。至此,自清康熙以来以放垦“禁留地”而构建的蒙汉租佃关系被“人为”地解散了。
    不仅如此,贻谷放垦还从根本上摧毁了蒙汉经济共同体存在的地域基础。在贻谷放垦之前,无论是“奏放”“部放”还是私放私垦土地,都已成为蒙汉混合分布区域。在贻谷放垦之后,随着土地收归“国有”,放垦地域的土地制度由此前的封建国家所有和蒙旗不同程度的土地公有一变而成为完全意义上的封建土地私有。按,贻谷放垦的基本程序是,由蒙旗报垦、指界,垦务局勘收、挂号、放垦,汉农缴纳荒价银、领垦,再由垦务局以“红照”的形式对汉农领垦土地的所有权、耕种权予以确认。与清代历次放垦不同的是,贻谷官垦时期蒙旗报垦的是区域而非地段,汉农领垦的土地也不再是仅有耕种权,而是以“红照”形式确认的土地所有权。这一实质性改变,不但使得领垦汉农成为封建国家赋税体系的一员,也使放垦区域成为国家直接管辖的地区。如郡王旗,“报垦的地已划入东胜县管辖,该旗的属地缩小三分之二……”;(55)扎萨克旗“旗下报垦地方的农民,除南部早已归属榆林、神木外,均为东胜县属”。(56)如果再联系清光绪二十八年裁撤神木理事司员一事,(57)是否可以这样认为,在贻谷放垦之前伙盘地或牌界地业已变为伙盘区域或农耕区域。而随着放垦地域的国家管辖,蒙旗的生产生活空间被大大压缩,这迫使蒙旗展开对生存空间的争夺。清光绪二十九年七月,郡王旗协理台吉补音吉尔格朗在给贻谷的“敬陈管见十款请采择事”首款中,就提出:“正经界以别蒙汉也,本旗(指郡王旗)已指之地,既有四至可查,其在未指界外者,为蒙人耕牧之厂,如有旧住民人驱赶新垦地内,备价承垦,可杜互串别生枝节”。(58)这类似于清康熙五十八年、乾隆八年因“游牧窄狭”而对民人垦殖范围进行的勘划与限定。事实上,在台吉补音吉尔格朗建策稍前的六月份,郡王旗在报垦该旗东边、东南数千顷土地的同时,也向垦务大臣提出将本旗西边西至扎萨克旗、北至杭锦旗界的一段地(即俗称的西界地),从光绪三十年进行封闭,以留作“扎萨克所属官员、人众游牧草场”,并且由旗政府向西界地内私垦民户发出告示,要求私垦民户移到东边开放地内领地承种,此即是史料中所称的“西界地亩禁闭一案”。(59)但由于“私垦汉民不肯迁走”,遂爆发蒙汉直接冲突,甚至武力对抗,因而不得不“暂缓闭地”。后因蒙旗官民不断地奔走、控告、上访,到清光绪三十一年,才由地商、民户、垦务局以及陕西地方政府等各方力量参与、协商拟定了分三年“将民移往开垦田地之处”(60)的闭地方案,此即是后来文献所说的“分年闭地之法”。该办法虽然最大限度地照顾到各方的利益诉求,但仍然引起蒙、汉的不满,尤其是蒙旗认为“是明为分起闭地,实则三年后,始行议闭,况必不能闭也”。随后该办法实施的结果,也印证了蒙旗的担忧,本应于光绪三十三年冬全部封闭的西界地亩,直到光绪三十四年垦务弹劾案发,依然是私垦民户“占垦如故”。之所以会如此,其原因正如查办大臣麓传麟所指责贻谷的“垦员自知夺地之非,佯指黑界恶地与之,以荒易熟,民不肯迁,又设分年闭地之法,未迁则征原佃之租。俟其既迁,坐得上腴之价”。(61)“分年闭地之法”因而也成为贻谷垦务弹劾案的罪状之一。
    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清末贻谷放垦,是以“国家名义”将自康熙以来历次放垦土地收归“国有”,由“国家”重新进行土地分配及土地所有权的确认。而国家外部的“刚性介入”,在改变地域利益分配体系的同时,也解散了自康熙以来所形成的利益攸关、互为牵制的蒙汉经济共同体,由此所引发的蒙汉矛盾、冲突以及地域动荡,已远远超过放垦本身。清光绪三十二年就有报道说:“查准格尔旗黑界地亩,计自(光绪三十二年)二月间开丈,至七月底,一律丈竣,共得净地一千六百余顷,惟时有随丈随放者,有原户观望于前,丈地后与新户相争者,有一地而数人分领,仍求划分复丈,或领地而希图减价,一时未能骤定者,纠纷滋蔓,讼案亦多”,(62)以至地户“春集秋散,不事力田”。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办理准格尔旗垦务分局的姚世仪就说准格尔旗河套川地归公收租之后,民户“已不认蒙旗为主”。(63)到宣统元年,甚至出现了多个地域性的农户自发组织——“农民社”。如准格尔旗,“查,光绪三十四年夏,在本旗格楚河、查干敖包等地方经营商铺、务农、放牧之民人楼四海、韩永来、王四等突然结帮拉伙,成立所谓农民社,并分为六股社团,抗拒本旗应征之徭役、赋税等”,甚至被蒙旗官方指责为“煽动安分农民,拉帮结伙,与本旗对抗,滋生事端”,(64)进而爆发严重的武力冲突。(65)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正经界以别蒙汉也”在伙盘地(即牌界地)也遇到了麻烦,民国《陕西通志稿》在回顾蒙汉历史时对此说道:“蒙地与内地接壤之区名曰伙盘地,向系蒙汉杂处……自垦务兴办规定报垦,其伙盘地蒙人均当外迁,然迄今尚有盘踞不去,居牧如故者,以致领地之户不能执业……缘是叠相竞争賿葛难清,边患亦往往因之而起”。(66)蒙汉对立、冲突一如“封闭西地”事件一样地重复上演。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