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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党富农政策的演变

我国的富农约占农村人口的百分之五左右,一般占有较多的土地、耕畜、农具,他们大多有一部分土地出租,又放高利贷,带有半封建性质。他们以剥削农民的雇佣劳动为主要特征,同时自己也参加劳动,在这一点上,它又属于农民的一部分。因此,在一定时期,他们会同农民群众一道参加反对帝国主义的斗争,而在反对地主阶级的斗争中可能中立。但革命发展对他们不利或革命力量不够强大时,他也可能站在地主一边反对革命。中国共产党根据富农的阶级特性,在不同的历史阶段,随着革命任务的不同和斗争形势的变化,不断调整对富农的政策。总的来说,在民主革命的时期,我党对富农主要采取“限制”政策,取消富农的封建剥削部分,保留其资本主义剥削部分;在社会主义时期,富农成为革命对象,我党对其采取了由限制到逐步消灭的政策。我党对富农的政策,大致经历了以下变化:
    一、由没收富农全部土地转变为没收富农多余土地
    在1924-1927年国共合作的大革命时期,由于陈独秀右倾投降主义抑制农民运动,反对解决农民土地问题,因此当时党对富农的政策还不可能触及。大革命失败后,我党吸取了陈独秀右倾错误的教训,开始独立领导农民运动,开展土地革命。1927年党的“八七”会议,确定了土地革命和武装斗争的总方针。但土地革命到底怎么搞,依靠谁,团结谁、打击谁等一系列问题,都不明确。在讨论《最近农民问题决议案》时,毛泽东曾提出四条意见,其中第三条是:“自耕农、富农、中农的地权不同,农民要向富农进攻,所以要确定方向。”毛泽东的意见,无疑指党对富农应规定一条正确的政策。但是由于时间仓促,会议只开了一天,没有规定如何对待富农的斗争策略。8月18日,中共湖南省委认为:“此时党对农民的政策,应当是贫农领导中农,拿住富农。”①在这里,“拿住富农”相当于“中立富农”的意思。然而湖南省委“拿住富农”的政策并没有引起中央的注意。
    同年11月,中共临时中央政治局在上海召开扩大会议,讨论了土地问题,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土地问题党纲草案》。这是我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土地问题的党纲草案。它规定:“一切私有土地完全归组织成苏维埃的劳动平民所公有”。1928年3月中共中央又发出第三十七号通告,对于没收土地和建立苏维埃政权制定了纲要。《纲要》规定:“一切土地实行公有后,重新分配给农民耕种。”②1927年11月的《党纲草案》和1928年3月的《纲要》对土地的处理有一个共同点,即“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没收一切土地,当然也包括没收富农土地。把地主和富农混在一起,不加区别,同时打击,这显然是一种过“左”政策。这种政策,促使富农跑到地主一边共同反对革命。当时井岗山根据地就有过富农和地主一起引导反动军队烧屋、杀人之事。针对这种情况,湘赣边界党组织提出“用赤色恐怖手段威胁富农,使其不敢帮助地主阶级”③的斗争策略。然而由于当时土地斗争刚开始,没有经验,虽然提出用“恐怖手段威胁”的策略,却拿不出具体的办法。
    1928年7月,党召开了“六大”,这次大会比较集中地讨论了富农问题。“六大”决议案,分析了中国富农的特点及阶级属性,指出中国富农是以“靠剥削雇农”为“主要经济特点”的“农村资产阶级”④,对待富农要根据它对革命的态度不同而加以区别。当富农尚未反对革命时,要争取他参加“反军阀反地主豪绅的斗争”;当富农发生动摇时,“不应故意加紧对富农的斗争”;当富农反对革命时,“应与反军阀反地主的斗争同时进行”。党在目前阶段的任务,使“富农中立,以减少敌人的力量。”在土地政策上,决议案改正了“没收一切土地”的主张,明确规定:“没收豪绅地主阶级的财产、土地”⑤,分给无地少地农民使用。
    “六大”把地主和富农区别开来,在土地斗争中使富农保持“中立”,这是难能可贵的。它纠正了1927年11月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以来,没收一切土地,地富不分,过分打击富农的“左”的偏差。“六大”对富农形成了基本正确的认识,为以后我党制定正确的富农政策奠定了基石。当然“六大”的对富农的政策还缺乏相应的政治上、经济上的具体规定。
    各根据地得知“六大”精神后,在富农问题上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从而使“中立富农”政策得到逐步完善。
    1928年10月,闽西根据地在分配土地中,闽西特委书记邓子恢同志深入群众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制定出分配土地的政策和办法,以乡为单位,平均分配,并用“抽多补少”的办法去实行分配。但人们在实践中往往是“抽多的不愿抽肥,补少的不愿接瘦”。富农把持肥田,在平分土地时总是把瘦田拿出来给贫雇农,贫雇农得到的只是山地或瘦地。因此,人们发现分配土地时只实行“抽多补少”,还不能达到限制富农的目的。后来,在分配土地时除“抽多补少”外又加上“抽肥补瘦”⑥把土地分成上、中、下三等,好坏搭配,按人口平均分配。实行“抽多补少,抽肥补瘦”,不仅没收了富农多余的那部分土地,消灭了他的封建剥削部分,而且也解决了富农只占好田,贫农只占差田,有利于富农,不利于贫农的现象,因而受到广大农民的欢迎。
    在鄂豫边区,党对富农的策略分别不同地区作出了规定。在开始斗争的地方,政策可以适当放宽些,如:“对富农可酌情实行减租减息”;“禁止对富农罚款勒捐”;“酌情可允许富农加入农民委员会,但禁止当选执委”等。在斗争发展的地方(苏区),“分配富农剩余的土地”。同时,根据富农对革命不同态度区别对待,“对于反动富农与地主一样处置”,对“同情革命的富农应有苏维埃的选举权而无被选举权”。⑦鄂豫边区党组织在贯彻“六大”决议精神时,能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则,这是非常可喜的。
    1929年7月,中共闽西党召开了第一次代表大会,大会通过了《政治决议案》和《土地问题决议案》。决议案对富农的土地政策较之“六大”决议案,有了新的发展。决议案规定对富农的土地,只没收其“所耕田地自食以外的多余部分。”在革命初期,对富农“不派款,不烧契,不废除其债务”⑧,以争取其“中立”。这次大会还提出了限制富农的办法:(1) 允许富农放债,但禁止放高利贷,规定以后的利息为一分五厘。(2) 允许富农出售公粮,但不准抬高米价,藉以救济贫农。(3)允许富农雇工,但雇农的工资要适当提高,以农民收益及物价涨跌为标准,由区代表决定执行。⑨
    从1927年11月《党纲草案》的制定到1929年7月中共闽西党第一次代表大会的召开,相隔近二年时间。我党对富农的政策由没收一切土地转变为没收其多余土地;从没有具体限制富农政策到有了初步限制富农政策,这是一大进步。然而,正当“六大”对富农的政策陆续在各根据地贯彻执行,并开始取得成效的时候,共产国际却提出了相反的意见。造成“六大”正确的富农政策开始逆转。
    二、由没收富农多余土地转变为“富农分坏田”
    1929年6月7日,共产国际执委会给中共中央发来《关于农民问题的信》,信中批评中共“六大”提出对地主和富农要有区别,“不要故意加紧反对富农”和以后提出的“联合富农”的主张是不对的,“犯了最重大的错误”。要求我党组织农民群众,“加紧反对富农”。这封信是共产国际根据苏联在农业集体化中消灭富农的政策而写的,在共产国际看来,苏联反富农,中国也应该反,完全不顾中国革命的具体情况,硬把苏联的政策搬入我国。中共中央接到共产国际执委会来信后,9月1日作出了《中央关于接受国际对于农民问题之指示的决议》,承认过去在富农问题上犯了“错误”。《决议》认为,中国的富农“在土地革命的过程中,就是动摇妥协以至反革命。所以党的策略决不应企图联合富农在反封建势力的战线之内,而应坚决的反对富农。”从此开始,党中央一再发出加紧反对富农斗争的指示。10月15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反对党内机会主义与托洛茨基主义反对派的决议》,《决议》认为:“在农村斗争的口号是土地革命,斗争的策略以雇农为主要基础,联合中农,反对富农。”⑩ 11月13日中共中央又写信给江西省委,要求改变对富农的策略:“你们应坚决地指导农村党部改变策略路线,坚决地反对富农”。(11)12月8日中共中央发出第六十号通告,提出要“坚决执行反富农的斗争,肃清富农在斗争中的影响,把富农从农民组织,特别是党的组织中与苏维埃政权内驱逐出去。”(12)由于中央一再发指示要求改变对富农的政策,各根据地对富农的政策也相应发生变化。
    1930年6月,红四军前委和闽西特委召开联席会议,即“南阳会议”。会议专门讨论了富农问题,并通过了一个《富农问题》决议案,这是土地革命史上第一个专为解决富农问题的文件。《决议案》分析了富农的经济地位和阶级特征,认为:经济上“富农的剥削比地主更加残酷”,政治上富农“始终是反革命的”,“富农决不会中立”。并提出“贫雇农的敌人绝不止地主一个,还有富农一个。”因此,在一个时期内,对富农采取了平谷、筹款、重税等过“左”政策,背离了“六大”正确的富农政策。
    1930年6月至9月,李立三“左”倾冒险主义开始了在全党的统治。立三路线提出消灭富农极“左”政策。1930年9月,中央召开了六届三中全会,李立三的“左”倾错误得到纠正。但不久,王明“左”倾机会主义又贯彻到根据地。
    1931年1月,党的六届四中全会召开,从此开始了长达四年之久的王明“左”倾机会主义路线在党内的统治。王明路线极“左”的土地政策,主要是“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企图从肉体上消灭地主,从经济上消灭富农。
    “富农分坏田”的主张,最早见于陈绍禹1931年2月写的《两条路线底斗争》的小册子。他在谈到反对富农的具体办法时指出:“不仅将富农所有的多于按照一般平分原则所应得的那部分土地分配出去,并且将富农有的质量上较好的土地没收转移给贫农、雇农和中农,使富农得到较坏的土地。”王明“富农分坏田”的主张,被1931年2月共产国际远东局和中共中央政治局一起准备起草的《土地法草案》所采纳。《草案》第三条写道:“富农在没收土地后,可以分得较坏的‘劳动份地’”,他们“多余的农具牲畜等亦须没收。”同年11月,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在瑞金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这个土地法对富农的政策和2月的《土地法草案》基本相同,均提倡富农分坏地。从此,这一极“左”的土地政策,以法律形式强制推行,使党的富农政策误入歧途,造成严重后果。
    第一,“富农分坏田”的政策严重搞乱了阶级阵线,不仅过重打击富农,而且也严重地侵犯了中农的利益。当时划分阶级成份没有科学标准,只按流行的“够吃够穿为中农,有余有剩为富农”的说法来划分,在具体操作中,往往误把中农当成富农加以打击。如在江西瑞金,有的村甚至把中农的坟堂和房屋都没收了。
    第二,把富农逼上绝路,增加了革命的阻力。有的地方对富农不仅分给坏田。而且当富农把坏田改造成好田时,又把改造好了的田地收回,再分给坏田。这种不给富农出路的政策,迫使不少富农逃往白区,增加了敌人的力量。
    第三,群众生产积极性受影响。中农看到富农受打击,怕富了升为富农,不愿意努力生产,只想维持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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