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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进国]中国民间信仰如何走向善治(3)


    五、在治理思路上,计划化管理与社会化管理区分不清
    所谓的社会化管理,一般是指社会或民间组织依照法律或政府授权开展的社会管理活动,其有别于政府行政部门针对社会事务的管理。如行业协会对行业内企业组织的业务管理,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的认可授权开展的第三方认证,社会组织在政府授权下做出的仲裁、公证等等,都属于社会化管理的范畴。当代社会化管理发展的大趋势,是提高社会自治与自我服务的能力,行政管理权力的授权下移是势在必行。而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也是一个以非政府或非盈利性组织为中介、基层自治为基础、公众多方参与的互动过程,政府的管理定位主要是宏观管理,扮演的是协调和服务的引导者角色。
    然而,在民间信仰事务的试点管理中,相当一部分地方党政部门在制定管理政策、设计管理方案等方面,对于社会化管理的大趋势还是认知不清,缺乏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柔性管治理念,仍然抱持着不少计划经济时代的维稳管治思维,大包大揽,经常以判教者而非服务者的心态来“折腾”民间信仰事务,不免出现了“不管则乱,一管则死”的问题:一方面增加了管治成本,浪费了社会资源,不利于干群关系和统一战线,另一方面使民间信仰宫庙丧失了原生态自然发展的活力,民俗文化的传承创新举步维艰,特别是限制了以民间信仰为基础的非盈利性或公益性等民间自治机构的健康有序发展。
    我们调查发现,浙江、湖南、广东、福建等地的民间信仰试点管理工作,尽管成绩相当显著,但仍然受计划化管理的思维定式左右,各级党政相关部门普遍直接下指导棋,往往过度使用“看得见的手”,比较缺乏积极引导民间信仰场所建立自治团体和非盈利性组织的方略,出现了“管太多、管太严、管太细”的问题,特别是用行政手段管庙、治庙和毁庙的情况比较突出。
    浙江省党政部门总结出的民间信仰“专业管理模式”,是“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增强对宗教事务的专业服务管理”,在各级民宗部门建立各种类型的宗教执法或服务机构。杭州、宁波、绍兴、舟山等地在市设立宗教民族事务服务中心、宗教管理中心、宗教事务管理所等;温州市在县及设立宗教行政执法队,在乡镇设立民族宗教事务所;台州市设立宗教执法大队、宗教事务稽查队、宗教服务中心等机构。这种直线式的管治模式虽然克服了“不想管、不敢管”的老问题,却又引发了“婆婆虽多,管不住一只锅”的新问题。党政部门强化公权力在场,最后结果是“只见执法,未见服务”。而所谓“宗教行政执法队”“宗教事务稽查队”并无明确的执法合法性的根据,有些地方甚至演变成城镇化过程中的庙宇拆迁队,根据市县领导的指示来“整治”一批小庙小庵,结果是民间庙宇依旧拆了建,“老水回潮”,而民俗文化传统的传承却因此断了线。以台州为例,2000年—2001年之间,全市共清理小庙4918处,但到2005年统计小庵小庙仍然有4170处。2013年以来浙江开展“三改一拆”整治行动,仅台州又拆掉了1000多座庙宇。
    湖南省的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已经积累了相当多的经验,特别是在推进社会化管理方面做了不少的有益探索。其中浏阳市民宗局主要抓住“队伍建设、财务管理、活动开展”三条工作主线,循序渐进地把民间信仰规范化管理工作推向深入。比如:浏阳市成立了“浏阳市民间信仰场所管理协会”,制定了各场所共同遵守的协会章程。各场所在协会领导下自觉服从管理、履行会员义务、规范自身行为的局面已基本形成。同时设立管理协会乡镇分会,负责本辖区各场所的业务指导、自治管理,协助宗教部门做好政策法规宣传、活动申报审批、情报信息收集、违法案件查处等工作。市民宗局对所有宗教、民间信仰场所提出要成为“历史文化传承之地,社会道德教化之所,宗教旅游观光之点”的总体建设要求,积极引导各场所开展宗教文化建设。这些推动社会化管理的举措确实有助于提升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正能量”。不过,诚如上文所述,湖南民间信仰管理条例过于刚性化的条文,也限制民间信仰非盈利性组织的自然生长,从制度上无法真正发挥民间信仰宫庙作为传统民俗文化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平台作用。而根据政府公权力的认知拟对大量有历史传统的民间信仰宫庙进行关、并、转、拆,管治过当,有失“文化尊重”原则,比如浏阳市有专人管理的民间信仰宫庙约716处,其中拟要关并转拆的290处,达三分之一强。而浏阳市对未登记发证的民间信仰场所要求做到“六不准”,即“不准扩建、新建,不准为菩萨摆酒做寿,不准组织庙内演戏,不准庙外写捐,不准抬菩萨游乡,不准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既然民间信仰场所早于政府的登记要求就存在,这种带有行政强制性的“六不准”规定,仍然是一种计划性的维稳管治思维,违背地方民俗传统,具有多少可行性存有怀疑,其所带来的结果还有待观察。
    六、结语
    “全球治理委员会”早在1995年就正式发表了《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的研究报告,明确地提出“治理”范畴。“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利益得以调和并且联合采取行动的持续的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有四个特征:治理不是一套规章条例,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因此,政府对社会的“统治”和“控制”的理念,理当让位于政府与社会的“合作治理”。近年来,党和国家本着“保护、管理、引导、服务”的宗教工作新理念,积极强调“宗教治理”应该向“社会事务和公共事务”方向转化,进一步走向法治化、规范化、社会化的治理。特别是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对于反思和提升地方的民间信仰治理工作也指明了新的方向。但民间信仰治理如何走向善治,依旧任重道远。
    (本文刊载于《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8年第3期,引用请以刊物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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