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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与史料系统


    近代历史学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对于文书这种原始资料的重视。1681年,被誉为“历史考证学之父”的法国学者马比荣(Jean Mabillon,或译为“马比昂”)撰写了《古文书学》(De re diplomatica,有的学者译作“古文献学”,如米辰峰《马比荣与西方古文献学的发展》,《历史研究》2004年第5期),提出系统考订古代文书的一系列方法与原则,推动了古文书学的建立,为近代实证主义史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近代以来中国古代史研究的创新也与文书史料的发现有着密切的关系。包括甲骨文、简牍、敦煌文书、明清档案,每一次重大的发现,都曾极大地推动了相关断代史研究的进步。而这些出土或传世资料之所以有如此重要的作用,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我们能够从这些资料中发现大量的公私文书。这些公私文书一方面充实并修正了正史的记载,另一方面也为认识正史之外的古代社会提供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
    
    一  文书与正史
    
    中国的历史编纂,一向重“正史”。早期的正史“多由史家有志乎作”,具有明显的“家学”倾向。唐以后,则多“敕撰之史”,“杂众手而成之”[内藤湖南著、马彪译《中国史学史》,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115-118页;孟森《明清史讲义》,中华书局,1981年,第1页]。编纂正史是中国最具代表性的史学传统,正史是其他多数历史文本的基础。可以说,中国人的历史观念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正史。
       然而,“正史”毕竟也是编纂的史籍(compilation)。正史的史料来源,主要是文书(documents)、实录、国史、典章等。其中最原始的文本则是“文书”,包括了各种诏令、奏疏与官府往来文书。而实录、国史与典章,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依据这些“文书”编纂而成的。因此,文书是正史的重要史料来源之一。
       关于文书、实录与正史的关系,可以从有关明代“户帖”的记载略见一斑。
       “户帖”是明朝洪武三年实行的户籍登记制度,清朝纂修的《明史》记载非常简略:
    
    辛亥,诏户部置户籍户帖,岁计登耗以闻,著为令。(《明史》卷二《太祖本纪》)
    
    根据《明史》的记载,我们只能知道明初颁行户帖诏令的时间,同时还知道户帖与户籍有关。但这些信息对于现代研究者而言,实在是过于简略,有关“户帖”的细节性问题,均不得而知。不过,非常幸运的是,《明太祖实录》保留了有关“户帖”的详细记载:
    
    辛亥,核民数,给以户帖。先是,上谕中书省臣曰:“民,国之本。古者司民,岁终献民数于王,王拜受而藏诸天府,是民数有国之重事也。今天下已定,而民数未核实。其命户部籍天下户口,每户给以户帖。”于是,户部制户籍、户帖,各书其户之乡贯、丁口、名岁,合籍与帖,以字号编为勘合,识以部印。籍藏于部,帖给之民。仍令有司岁计其户口之登耗,类为籍册以进。著为令。(《明太祖实录》卷五十八,洪武三年十一月辛亥)
    
    对比“正史”与“实录”的记载,可以看出《明史》关于“户帖”的记载不过是摘取《明太祖实录》的几句话概括而成。《实录》不仅记录了“户帖”颁行为令的整个过程,而且对于户帖的内容、格式、功能等均有详细的记载。通过“实录”,我们基本上可以了解“户帖”的面貌了。
         不过,“实录”中所引的诏令,也不一定是原始的文本,现存徽州文书中保留下来洪武四年的“户帖”原件,其中刊印了洪武三年朱元璋颁行“户帖”诏令的最初文本:
    
    户部,洪武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钦奉圣旨:说与户部官知道,如今天下太平了也,止是户口不明白俚,教中书省置天下户口的勘合文簿、户帖。你每户部家出榜,去教那有司官,将他所管的应有百姓,都教入官附名字,写着他家人口多少。写的真着,与那百姓一个户帖,上用半印勘合,都取勘来了。我这大军如今不出征了,都教去各州县里下着绕地里去点户比勘合,比着的便是好百姓,比不着的便拿来做军。比到其间有官吏隐瞒了的,将那有司官吏处斩。百姓每自躲避了的,依律要了罪过,拿来做军。钦此。除钦遵外,今给半印勘合户帖,付本户收执者。(《洪武四年汪寄佛户帖》,原件藏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在明代,“凡王言,例先具稿进呈,谓之视草”。不过,明初洪武、永乐时期,颁行诏令,“词臣录圣语,不敢增损”,所以明初出现了很多白话诏令,应该都是皇帝“面授”的诏令。不过,这些诏令“他日编入实录,却用文”[(明)黄佐《翰林记》卷十一《视草》]。对比上面“文书”与“实录”中的诏令,不仅存在着白话与文言的差异,而且文书中所引的白话诏令包含了更多的信息。例如,白话诏令中提到了当时是派出军人去核实户帖,如果点户不实,百姓“便拿来做军”,隐瞒的官吏也要处斩。由此可以看出,原始文书在编入“实录”的过程中,不仅语言表达会有改变,而且内容也会有所取舍。
         由此可见,“正史”“实录”“文书(原件)”事实上处于不同的层次,形成了一个金字塔形的史料系统。对于现代研究者而言,文书不仅是正史的重要史料来源,而且也是历史研究的基础史料。从史源学的角度来看,文书的史料价值最为重要。
         中国古代的史学家,很早就已经认识到文书的作用。唐人刘知幾就认为:“古者言(即“文书”)为《尚书》,事为《春秋》,左右二史,分尸其职”。但从《左传》开始,“言之与事,同在传中”,而“言无独录”。因此,他认为,“凡为史者,宜于表志之外,更立一书。若人主之制册、诰令,群臣之章、表、移、檄,收之纪传,悉入书部,题为‘制册’‘章表书’,以类区别”(《史通·载言》),在刘知幾看来,史家应该将作为史料的公文书汇编成册,从而与史书相对照,实现“言事有别”的目的。当然,刘知幾的这种想法过于繁杂而难以通行,并未受到后世的广泛推崇(内藤湖南《中国史学史》,第128页)。明人李化龙率军平定播州杨氏之乱,“裒军事前后文牍”,编为《平播全书》十五卷。《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对于此书进行分类时,还是颇费考量:
    
    案此书虽载文而不纪事、然其文全为平定播州而作、实具斯一事之始末。其载文即纪事也。又虽冠以奏疏、而仅三之一、不可入《奏议》。虽出一人之手、而大抵书记吏胥之所为、不可以入《别集》。故从其本事、入之《杂史》类焉。
    
    提要的作者认为此书所载奏疏仅三分之一,故不可以编为《奏议》类。而这些文牍虽然署名李化龙,实际上又是书记、吏胥所写,故不可以入《别集》。所以《提要》的编者认为此文虽然“载文而不纪事”,但所有文牍记载了平播始末,故其“载文即纪事也”,故勉强编入《杂史》类。
         在中国古代,虽然“正史”编纂的传统一直延续下来,但由于诸多原因,作为正史的原始资料——文书,却被有意或无意地销毁或修改(侯旭东《喜撰史书与弃置档案——我国史学传统中历史意识的偏好》,《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7年5月10日第3版)。时到今日,作为历史研究的基础史料,也只有清代文书还有规模化的遗存。至于实录,也只有明清两代系统地保存下来。其他前代各朝的文书与实录等,大多湮没不闻。如果没有这些出土与传世文书的话,现代研究者对于中国古代史的理解,也就很难超越正史了。
    
    二  契约与明清社会史研究
    
    编纂正史的“文书”主要是指公文书。事实上,欧洲、日本古文书学的主要研究对象也是公文书。在古文书学发达的日本,将古文书分为公式样文书(律令时代)、公家样文书、武家样文书、上申文书、证文类(佐藤进一《新版古文书学入门》,法政大学出版局,1997年),其中前四类都是公文书,而只有“证文类”包括了土地买卖契约、借贷文书、家产让渡文书等私文书。
         然而,与欧洲、日本有所不同的是,至少战国秦汉以来,中国就已经实现了土地等财产的商品化,而“使财产关系、身份关系变得井然有序的多数契约类型,在中国古代就得到长足发展。国家所设立的法庭也受理并裁决大量与契约有关的诉讼”(寺田浩明《中国契约史与西方契约史——契约概念比较史的再探讨》,《权利与冤抑:寺田浩明中国法史论集》,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年)。因此,中国很早就形成了以契约为核心的发达的私文书系统(阿风《中国历史上的“契约”》,《安徽史学》2015年第4期)。从现存的简牍、敦煌吐鲁番文书、黑水城文书以及明清徽州文书、清水江文书中保存下来的数量庞大的契约就可以看出,在中国古代,包括土地买卖、家产分析、婚姻存续、身份确立以及纠纷解决、赋役分担、地方防卫、结社集会等等,都依靠着各种契约(包括合同)等私文书来维系,契约深入到中国人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理解传统中国社会的秩序,契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研究中国传统社会,特别是明清区域社会中,地方志、族谱及契约都受到广泛重视。不过,这些史料各有其局限性。地方志虽然是地方政府主持编写的公籍,但与正史“兼书善恶”不同,志书“专记善、不录恶”([清]赵吉士《(康熙)徽州府志·序》),事关地方的很多争议性问题,志书采取回避的态度。民间编修的族谱作为一种宗族编写的私籍,更是奉行“书美不书恶”的准则,而且很多记载“掇拾讹传、不知考究”,又多有删改、伪造的内容。因此,明末清初的学者黄宗羲就认为方志与族谱是“天下之书最不可信者”(黄宗羲《淮安戴氏家谱序》,《黄宗羲全集》第10册,浙江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71页)。这固然有偏颇之处,但也说明使用方志与族谱时,必须考虑其可信度。而契约虽然文字相对单一,缺乏背景性描述,但作为当时各种社会经济行为、法律行为的原始文件,其可信度相对较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地方志、族谱等史料的不足。而且在契约数量足够多的情况下,还可以拓展研究的深度与广度。例如,已故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徽学研究中心主任周绍泉研究员,曾经通过对徽州文书中一户胡姓农民家族从成化二十三年(1487年)到崇祯十年(1637年)共150年间的36张契约文书的分析,论述了该农民家族的世系、沦为佃仆的过程以及家族的经济状况,从而为我们勾画出一个普通农民家族在平常情况下的生活状况。该文为了弄清胡氏家族各房的关系,还第一次尝试利用契约文书的有限内容编列了胡姓家族的族谱和世系递嬗表(周绍泉《明后期祁门胡姓农民家族生活状况剖析》,《东方学报》第67册,京都,1995年)。
         事实上,今天明清区域社会研究取得丰硕成果的地区,无不与契约的大量发现有着密切的关系。比如中国台湾地区的区域社会史研究就与19世纪末、20世纪初日本在台湾进行的旧惯调查所搜集到契约有着密切的关系,而福建区域社会研究则始于20世纪30年代傅衣凌先生发现的闽北文书,徽州区域社会研究则与20世纪50年代徽州文书的发现有着的密切的关系。近年来,随着清水江文书、石仓契约等大量的发现,无不推动了当地的区域社会研究。
    
    三  推动建立“古文书学”学科
    
    在中国现有学科分类中,与古文书有关的学科包括“历史文献学”、“档案学”等。历史文献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书籍,近年来也开始关注到文书,但主要还是从传统的文献学角度出发,依据文书的时代与存在形态进行分类,将简牍、敦煌吐鲁番文书看成是“出土文献”,将明清文书看成是“档案文献”(黄爱平主编《中国历史文献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档案学”则是与“文书学”最容易相混淆的一门学科。“档案”一词出现于清初,是满语“档子”(dangse)与汉语“案卷”之“案”的结合,其本义是“存贮年久者”的(公)文书(杨宾《柳边纪略》),档案与文书实际上是一种时间性的转化关系。由于档案脱胎于公文书,决定了档案学的研究对象是以诏令文书、奏疏、官府往来文书等公文书为主(雷荣广、姚乐野著《清代文书纲要》,四川大学出版社,1990年)。近年来,档案学虽然开始将契约作为研究对象,但却将契约与执照、度牒等合并称为“凭证文书”,强调这些凭证是管理国家事务、公共事务的重要工具(裴燕生主编《历史文书》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315页)。契约的私文书的性质并不是档案学关注的重点。
         20世纪80年代,伴随着徽州文书等明清契约的整理与研究的深入,厦门大学杨国桢教授等学者提出“契约”是“私文书制度的一个独立的系统”,因此有必要建立起跨断代的“中国契约学”(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绪言》,人民出版社,1988年),这实际上就是将契约这种私文书从历史文献学、档案学中分离出来的一个尝试。
         事实上,无论是公文书,还是私文书;无论是出土文书,还是传世文书;无论是简牍文书,还是纸质文书,它们都是当时治理国家与调整私人关系的原始文件,它们的“文书”性质决定了其与一般编纂的史料处于不同的层面。因此,只有将公文书与私文书从历史文献学与档案学中分离出来,建立起独立的“古文书学”,才能够充分体现出“文书”作为第一手资料的价值(黄正建等《“中国古文书学”的创立——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者笔谈》,《文汇报》2012年1月29日C版)。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古文书学研究“(批准号:14ZDB024)的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