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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律中的“投书罪”


    《晋书·刑法志》追述曹魏时期的刑法改革,有“改投书弃市之科,所以轻刑也”之说。是汉律中有“投书罪”,即投匿名信告人罪。秦汉传世文献中往往以“投书”、“飞书”、“飞章”、“飞条”、“飞文”来指代匿名书信,但关于投匿名信告人罪的法律信息,记载相当有限。上世纪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与张家山汉墓竹简,为这一问题的研究提供了宝贵的资料和线索。
    
    一、否定匿名信法律效力
    
    投匿名书信告人,既不能保证原告人和被告人平等的诉讼权利,也无法课之以相应的义务,是对正常诉讼制度和法律秩序的破坏,其法律效力应当被否定。秦汉律在司法程序上对此做出了规定。《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有投书,勿发,见辄燔之;能捕者购臣妾二人,系投书者鞫审谳之。所谓者,见书而投者不得,燔书,勿发;投者【得】,书不燔,鞫审谳之之谓也。
    
    《张家山汉简·具律》:
    
    毋敢以投书者言系治人。不从律者,以鞫狱故不直论。
    
    由睡虎地秦简可知,秦律规定,官府收到匿名书信后,如果没有捉拿到投书人,不得拆看书信,立即焚毁。在这种情况下,自然不存在依据匿名书信内容立案的后续行为,投书人的目的也就无从实现。张家山汉简严禁官府根据匿名信内容来追究被告一方的责任,在否定匿名书信法律效力方面与秦律并无二致。
    
    张家山汉简没有反映出汉律是否有对投书“勿发”、“见辄燔之”的规定。考虑到汉承秦制,且唐律亦有焚毁匿名信的规定,我认为汉律对匿名信的处理步骤中也应有“焚毁”一条。所应注意的是,官府收到匿名书信后是否拆看,汉简与秦简似乎略有差异。所谓“毋敢以投书者言系治人”,前提当然是官府已经掌握了匿名信的内容,因此似乎可以推断,汉律在拆看匿名信方面的规定是模糊的,也就是说,官府得到匿名信后,可以“见辄燔之”;也可以拆看,掌握其中信息,只是不可据以“系治人”。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不拆开,很难知道其中是否隐匿了主者姓名;换言之,只有拆开,才能决定是否将书信定性为匿名并进行追究。因此,这小小的差别意味着汉律较秦律更加灵活也更具可操作性。《唐律疏议》规定:“诸投匿名书告人罪者,流二千里。得书者,皆即焚之,若将送官司者,徒一年。官司受而为理者,加二等。被告者,不坐。辄上闻者,徒三年。”唐律对“得书者”是否拆开观看匿名书并没有明确限制,其处置重点在于杜绝此类文书进入司法程序。在这一点上更近乎汉律。这也又一次证明汉承秦制而较秦制更趋合理。
    
    二、司法实践中的变通处理
    
    秦汉律否定匿名书信的法律效力,严禁依据投书者言立案深究,在司法实践中有时是变通执行的。传世文献所记案例表明,如果匿名书信事涉朝廷或者重臣,通常会立案处理。《后汉书·梁统传附子松》记载东汉明帝永平年间太仆梁松匿名信诽谤朝廷案:
    
    松数为私书请托郡县,二年,发觉免官,遂怀怨望。四年冬,乃悬飞书诽谤,下狱死,国除。
    
    又《三国志·魏志·国渊传》记载东汉献帝时国渊为曹操侦破匿名信诽谤案:
    
    时有投书诽谤者,太祖疾之,欲必知其主。渊请留其本书,而不宣露。
    
    其书多引二京赋,渊敕功曹曰:“此郡既大,今在都辇,而少学问者。其简开解年少,欲遣就师。”功曹差三人,临遣引见,训以“所学未及,二京赋,博物之书也,世人忽略,少有其师,可求能读者从受之。”又密喻旨。旬日得能读者,遂往受业。吏因请使作笺,比方其书,与投书人同手。收摄案问,具得情理。
    
    以上两个案例中的“飞书”、“投书”,都是典型的匿名信。但因其内容所指是朝廷或权臣,不仅未予焚毁,反而立案深究,使法律规定成了具文。
    
    《后汉书》记载的其他几个匿名信案例,如章帝建初八年窦皇后“飞书”陷害梁竦案(《皇后纪上》),顺帝、质帝时李固二度被“飞章”陷害案(《李固传》),桓帝时史弼被宦官侯览“飞章”陷害案(《史弼传》),灵帝时宦官程璜“飞章”陷害蔡邕案(《蔡邕传下》),内容所指是朝廷重臣或封疆大吏,又因主使者是更具政治优势的权贵,也得以立案处理。
    
    这些匿名信案例的处理方式,有别于张家山汉简规定的“毋敢以投书者言 (繫)治人”,与汉律否定匿名信法律效力的立法精神是背道而驰的。考虑到君主专制国家的“人治”特点,我们可以视之为司法实践中的变通。但是联系到《唐律疏议》“若得告反逆之书,事或不测,理须闻奏,不合烧除”的规定,似乎可以推断,汉律“投书罪”中可能有类似的“补充条款”,这种“补充条款”为事涉朝廷、权贵的“投书罪”进入正常司法程序提供了合法性。退而言之,也可能是汉代此类匿名信案件的频频出现,促成了后世法典如唐律将之以立法形式确定下来。
    
    综合以上,睡虎地秦简规定了对匿名书信的处理方式,并对投书者予以追究;张家山汉简规定了要对依据匿名书信立案的政府官员论处;《晋书·刑法志》规定了对投书者的量刑。再加上《后汉书》、《三国志》诸案例的司法实践,基本上构成了秦汉律特别是汉律关于“投书罪”的内容框架:第一,收到告人罪的匿名信,在未能当即拿获投书人的情况下,应立即烧毁,不得采信立案;第二,对依据匿名书信立案的政府官员以“鞫狱故不直”罪论处;第三,对投书人以“弃市”论处;第四,对事涉反逆及重臣违法之类的“投书”案件变通处理,准予立案。这些内容在唐律中明确地反映出来,并且成为其后历朝历代相关立法的基本原则。这样一个框架,也应是我们今后研究秦汉律“投书罪”的基础。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