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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士勋《春秋穀梁传疏》“重发传”说研究


    
    张沛林
    
    摘要:在《春秋穀梁传疏》中,杨士勋将《穀梁传》中前后出现内容相同或意思相同的《传》文称作“重发传”,认为这些“重发传”是《穀梁》作者有意为之的,因而尽力找出“重发传”的缘由。本文在分类列举大量例证的基础上,证成该认识的错误。并梳理《穀梁传》确有必要的“重发传”,进一步论证说明“重发传”概念的确立并非有效的经学诠释,杨士勋是在混乱《经》《传》关系的情况下进行解释的。而其致误原因则与《穀梁》学历史积淀不足,杨士勋水平欠缺、逻辑不清晰及其受唐初学风影响有关。
    
    关键词:穀梁传  注疏  杨士勋  重发传
    
    
    《穀梁传》与《公羊传》相同,主要是以分析《春秋》用字用词的“例”阐释经义的著作。《穀梁传》对《经》文某“例”有所解释,按杨士勋《春秋穀梁传疏》的说法,称为“发传”。而在《传》文前后“发传”内容相同或意思相同的,称为“重发传”。
    
    杨士勋非常重视“重发传”,他以为《传》的重发大多具有意义。根据当时他所能见到的范宁《春秋穀梁传集解》及其它文本,杨氏在他的《疏》文中尽力找出这些“重发传”的原因。那么,考量杨士勋《春秋穀梁传疏》的“重发传”说,可以提出三个方面的问题:(1)杨士勋确立的“重发传”概念是否符合《穀梁传》文本的实际情况?(2)他采用何种处理方式,又是否得当?(3)在汉唐经学史中,杨士勋阐释思路受到了怎样的影响,“重发传”说是否具有一定的经学诠释意义?这三问题关涉到我们对《穀梁》文本的认识,并有助于了解隋唐之际学者经学阐释的方法及其优点与弊端。同时,可以加深对杨士勋这位重要而又事迹不显的学者的一些认识。下文,拟在详细举证的基础上,解决这三个问题。
    
    一、“时月日例”的“重发传”说证误
    
    “时月日例”为《穀梁传》解经最有特色之处,在《传》文中数量可观。“时例”与“月例”各有二三十则,“日例”有将近百则。在这一百多则中,“重发传”的数量很多。
    
    襄公六年《经》:“(秋)莒人灭缯。”《传》:“非灭也。中国日,卑国月,夷狄时。缯,中国也,而时,非灭也。家有既亡,国有既灭。灭而不自知,由别之而不别也。莒人灭缯,非灭也。非立异姓以莅祭祀,灭亡之道也。”杨《疏》:“重发传者,非兵灭,故重明之,由别之不别也。言缯所以灭者,立嗣须分别同姓,而缯不别也。旧解云‘别犹识也’。言缯君唯识知国须立后,不能分别异姓之不得。”
    
    此例“重发传”,指灭国“中国日,卑国月,夷狄时”。前有宣公十五年《经》:“六月,癸卯,晋师灭赤狄潞氏,以潞子婴儿归。”《传》云:“灭国有三术,中国谨日,卑国月,夷狄不日。其日潞子婴儿,贤也。”对比“首发”“重发”两则,以《传》文对阅读者的提示来看,之所以“重发传”,缯为中国反而书“时”,赤狄潞氏为夷狄反而书“日”,是两处《经》文都与“正例”,也就是“中国日,卑国月,夷狄时”矛盾。而杨《疏》所谓“重发传者,非兵灭”云云,则是找出两则《经》文背景事实的差异,即赤狄潞氏为兵所灭,而缯本非被灭。
    
    “重发传”是因“与正例矛盾”还是“背景有差异”,首先应明确的是《传》文阐释对象。“中国日,卑国月,夷狄时”的发传,旨在说明“灭国”的“时月日”正例,从而表明此处《经》文的“反常”,即缯“灭”当“日”而未“日”,赤狄潞氏则不当“日”而“日”。与之并列的,针对这一“反常”的解释为“非灭也”。“中国日,卑国月,夷狄时”与“非灭也”两者都对《经》文“时月日例”负责,“重发传”部分与“非灭也”之间并不像杨士勋解释的,构成因果或阐释关系。如果省去重发的部分,直述“缯,中国也,而时,非灭也”,阅读者据宣公《传》文理解也并无障碍。此处的“重发传”完全可视为解释过程中有必要叙述环节,以使《传》文语义更加明晰。
    
    隐公五年《经》:“(九月)螟。”《传》:“虫灾也。甚则月,不甚则时。”
    
    桓公五年《经》:“(秋)螽。”《传》:“螽,虫灾也。甚则月,不甚则时。”
    
    僖公十五年《经》:“八月,螽。”《传》:“螽,虫灾也。甚则月,不甚则时。”
    
    上引虫灾“甚则月,不甚则时”《传》文凡三则,桓公五年及僖公十五年皆属“重发传”。桓公五年的“不甚”与僖公十五年的“甚”,从隐公五年《传》文便可直接推知,这样的“重发传”可以说无特殊旨意。杨士勋于桓公五年《疏》称:“重发传者,《经》书时雩非正,故不月。螽灾与之同不月,嫌其甚而不月,故发以明之。”杨士勋以为“雩”、“螽”两则《经》文相连,怕人误解“螽”与“雩”在同月,虽然虫灾“甚”但“雩”不当书月,虫灾也随着“雩”不书月了。
    
    案《穀梁》例,某事当书月而与上面不当书月的一事同月,便在上面一事书月。如桓公十一年“宋人执祭仲”书“九月”,便是为下文“折之盟”。如杨氏在这则《疏》文中所说的情况,似乎没有《穀梁》解说《经》文的例证。即便有这种情况,在这里重发“甚则月,不甚则时”也并不能清晰表达出杨《疏》所说“螽灾与之同不月”的含义,以至变为“叙述不清”毫无意义的“重发传”,甚至造成理解的混乱。而僖公十五年的“重发传”,杨士勋则不能给出任何解释了。
    
    上举两例大致可见杨士勋对《穀梁传》中“重发传”的错误认识与两种不同的错误方法。类似的错误在《春秋穀梁传疏》中并非是偶然一见的,即便是在“时月日例”一项的“重发传”中也十分普遍。案,“时月日例”重发最多者为“卒、葬例”,即以此证明这种“普遍”。
    
    先看“大夫卒”的“时月日例”:
    
    隐公元年《经》:“(十二月)公子益师卒。”《传》:“大夫日卒,正也。不日卒,恶也。”
    
    僖公十六年《经》:“三月,壬申,公子季友卒。”《传》:“大夫日卒,正也。称公弟叔仲,贤也。大夫不言公子公孙,疏之也。”
    
    僖公十六年《经》:“秋,七月,甲子,公孙兹卒。”《传》:“大夫日卒,正也。”
    
    成公十六年《经》:“(十二月)乙酉,刺公子偃。”《传》:“大夫日卒,正也。先刺后名,杀无罪也。”
    
    以上四则皆有“大夫日卒,正也”的《传》文。隐公元年为首发,其余皆为“重发传”。“刺公子偃”的重发有一定必要,因为《经》文与另外三则直观看是有所不同的。对于另外三则,杨士勋只于“公子季友卒”的《疏》中谈到“重发传”理由:“传发之者,益师明其有罪。此则显其得正,故两明之也”。《经》文为“日卒”便是“显其得正”,而杨士勋以为“重发传”是两则在对比中显示意义,从而起到强调两者的“正”或“不正”的作用。然而“公孙兹卒”为何又“重发传”?如果说再次“显其得正”,那么这种两者对比强调的说法难以成立。杨士勋明显是为了附会“重发传”说而强解。
    
    再看诸侯卒的“时月日例”:
    
    隐公三年《经》:“八月,庚辰,宋公和卒。”《传》:“诸侯日卒,正也。”
    
    隐公八年《经》:“夏,六月,己亥,蔡侯考父卒。”《传》:“诸侯日卒,正也。”
    
    庄公元年《经》:“冬,十月,乙亥,陈侯林卒。”《传》:“诸侯日卒,正也。”
    
    上引三则,为“诸侯日卒,正也”重发例。杨士勋于隐公八年《疏》称:“重发之者,宋公起例之始,蔡侯嫌爵异,故重发以明之。举此二者,足以包宿男,故宿男不复发传也。”庄公元年《疏》称:“重发之者,此共‘锡命’相连,恐日月之为‘锡命’而录,故传明之。”两说皆属附会:举宋公、蔡侯能包宿男,那么为什么举宋公不可包蔡侯?郑伯、邾子等卒为何不“重发传”?书“月日”怕误作下文“锡命”,《春秋》有月日事后接无月日的《经》文极多,为何不都加以说明?何况桓公十二年《经》:“(十一月)丙戌,公会郑伯盟于武父。丙戌,卫侯晋卒。”《传》:“再称日,决日义也。”是《穀梁》以为《春秋》同日发生的两事,会在两事前都书“日”,以避免误解。
    
    再看诸侯葬的“时月日例”:
    
    隐公五年《经》:“夏,四月,葬卫桓公。”《传》:“月葬,故也。”
    
    隐公八年《经》:“八月,葬蔡宣公。”《传》:“月葬,故也。”
    
    庄公三年《经》:“夏,四月,葬宋庄公。”《传》:“月葬,故也。”
    
    隐公三年《经》:“(十二月)癸未,葬宋缪公。”《传》:“日葬,故也,危不得葬也。”
    
    僖公三十三年《经》:“(四月)癸巳,葬晋文公。”《传》:“日葬,危不得葬也。”
    
    上引五则,前三则为诸侯“月葬,故也”,隐公八年及庄公三年为“重发传”,杨士勋并无解释。僖公三十三年重发“日葬,危不得葬也”,杨士勋亦无说。可见《传》文重发有时较随意,以至于杨士勋也难以解释。
    
    二、“名例”“辞例”“礼例”的“重发传”说证误
    
    杨士勋在“时月日例”的“重发传”阐释上的错误还有许多相似的例子,上举一些,足使人对杨士勋“重发传”说的错误有一定认识。以下再补充举证数则其它的“例”,进一步证明《穀梁》“重发传”多随意,杨士勋附会、弥合错误的普遍。
    
    首先看“名例”的“重发传”:
    
    桓公元年《经》:“秋,大水。”《传》:“高下有水灾,曰大水。”
    
    庄公七年《经》:“秋,大水。”《传》:“高下有水灾,曰大水。”杨《疏》:“复发传者,嫌大水无麦、苗,异于常,故重发之。”
    
    庄公十一年《经》:“秋,宋大水。”《传》:“外灾不书,此何以书?王者之后也。高下有水灾,曰大水。”杨《疏》:“重发传者,嫌外灾与内异也。”
    
    庄公二十五年《经》:“秋,大水。鼓用牲于社于门。”《传》:“高下有水灾曰,大水。既戒鼓而骇众,用牲可以已矣。救日以鼓兵,救水以鼓众。”杨《疏》:“重发之者,此有用牲之失,嫌异常水,故更发之。”
    
    “高下有水灾,曰大水”,本可以视为《穀梁传》对《经》文的一则训诂,并不负责《经》的某些“微言大义”。案《春秋》的“大水”是对反常自然现象的记录。《穀梁传》对“大水”的解释,始终是“高下有水灾,曰大水”。《经》文书“有年”、“大有年”,都是非常的丰收之年,而书不书“大”表示丰收程度不同。但书“水”、“大水”或“冰”、“无冰”则不同:江河常有水,而“大水”非常;冬日寒时当结冰,而“无冰”非常。故《春秋》不书“水”、“冰”等常事,“大水”是固定的对“非常”事件的称法,故而《传》文可视作训诂。但杨士勋将其视为“例”。为此,杨士勋给三则“重发传”找出理由。
    
    “大水”是高下都有水,通俗一点说就是江河水溢出河道而上堤岸。溢出多或少都称为“大水”,并无《经》《传》文字表明“大水”与灾害、国别有关。难道无麦苗就不称作“大水”?外国的大水也不称作“大水”吗?同样,用牲与否是礼制不同,皆与“大水”之名义无关,而杨士勋皆强行牵合。这可以说是杨氏在阐释“重发传”中最为不经的一例。
    
    再看“辞例”的“重发传”:
    
    桓公八年《经》:“祭公来,遂逆王后于纪。”《传》:“遂,继事之辞也。其曰遂逆王后,故略之也。”范《注》:“以其遂逆无礼,故不书逆女而曰王后。略谓不以礼称之。”杨《疏》:“依范氏《畧例》,凡有十九‘遂’事,《传》亦有释之者,亦有不释者,此是例之首。又天子大夫嫌与诸侯臣异,故发‘继事之辞’。庄十九年公子结言‘遂’。《传》云‘以轻事遂乎国重’,‘辟要盟也’。理在可知,故省文也。僖二十八年‘诸侯遂围许’,会温已讫,中间有事,必恐不相继,故发传以明之。曹伯襄‘遂会诸侯围许’,恐彼释而‘遂’与常例异,故重发之。僖四年‘遂伐楚’,恐华戎异,故重发以同之。宣元年‘楚子、郑人侵陈,遂侵宋’,嫌尊卑异,故亦发之。宣十八年归父‘遂奔齐’,嫌出奔不得同于继事,故发之。襄十二年季孙宿‘遂入郓’,嫌不受命,与常例不同,故发之。自余不发者,并可知故也。”
    
    杨士勋称范宁《略例》有十九“遂事”,其中合僖公二十八年冬两“遂事”为一,其实经文共二十“遂”。又不“发传”者有七处,发传者除杨士勋述范宁《略例》中数则,尚有:
    
    僖公十五年《经》:“三月,公会齐侯、宋公、陈侯、卫侯、郑伯、许男、曹伯盟于牡丘。遂次于匡。”《传》:“遂,继事也。”
    
    文公七年《经》:“七年,春,公伐邾。三月,甲戌,取须句。遂城郚。”《传》:“遂,继事也。”
    
    襄公十年《经》:“夏,五月,甲午。遂灭傅阳。”《传》:“遂,直遂也。其曰遂何?不以中国从夷狄也。”
    
    昭公四年《经》:“秋,七月,楚子、蔡侯、陈侯、许男、顿子、胡子、沈子、淮夷伐吴。执齐庆封杀之。遂灭厉。”《传》:“遂,继事也。”
    
    如上,“遂”大多为“继事之辞”。都是某两事前后连续发生,以“遂”连接。“遂”虽是《经》辞,但并不承担过多的褒贬。以“遂”见义的,如襄公十年“不以中国从夷狄”,这是特例,其余皆如《传》文所说是“直遂”。而杨士勋同样将这种训诂式的《传》文当作了“例”,采取的办法也是找出《经》文背后史实的差异。没有“重发传”的,杨士勋则含混敷衍:“自余不发者,并可知故也。”
    
    再看“礼例” 的“重发传”:
    
    庄公二年《经》:“冬,十有二月,夫人姜氏会齐侯于禚。”《传》:“妇人既嫁不踰竟,踰竟非正也。妇人不言会,言会非正也。飨,甚矣。”
    
    庄公五年《经》:“夏,夫人姜氏如齐师。”《传》:“师而曰如,众也。妇人既嫁不踰竟,踰竟非礼也。”杨《疏》:“复发传者,嫌师与国异也。”
    
    庄公十五年《经》:“夏,夫人姜氏如齐。”《传》:“妇人既嫁不踰竟,踰竟非礼也。”杨《疏》:“重发之者,此非淫,恐异,故发传同之。”
    
    庄公十九年《经》:“(秋)夫人姜氏如莒。”《传》:“妇人既嫁不踰竟,踰竟非正也。”杨《疏》:“重发传者,嫌此适异国恐别,故发传以同之。”
    
    庄公二十年《经》:“二十年,春,王二月,夫人姜氏如莒。”《传》:“妇人既嫁不踰竟,踰竟非正也。”杨《疏》:“重发传者,比再如莒,失礼之甚,故详之。”
    
    《传》称“妇人既嫁不踰竟,踰竟非正也”,这是“礼”上的通例。凡妇人已嫁而“踰竟”便是非礼、非正,无论是去师或去国,淫与非淫。简逸光先生认为这只是文义上的加强效果,“使得‘妇人既嫁不踰竟’这项规定凸显出来,同时也强调文姜的不断出境”。虽也有猜测成分,但比杨说四则解释更近实际。杨的方法与上文诸例相近,错误的以史实背景差异解说,这里不再分析。
    
    三、有必要的“重发传”与杨士勋的阐释
    
    以上就杨士勋误解《穀梁传》中的“重发传”问题,在详论“时月日例”之后,又各举“名例”“辞例”及“礼例”补证。进一步可以明确的是,《穀梁传》所谓的“重发传”有很多地方比较随意,杨士勋认为“重发传”多有目的的观点是错误的,并初步探讨了杨士勋的阐释方法的错误。
    
    那么,《穀梁传》中是否存在创作者或写定者有意识、有目的的“重发传”?上文曾谈到“中国日,卑国月,夷狄时”的重发和“妇人既嫁不踰竟,踰竟非正也”两例,认为这样的“重发传”可能为行文叙述方便,或凸显一些内容,“重发传”至少在语言表达上有一定意义。但严谨来看,暂应归为无特别意识的一类。
    
    值得注意的是,“例”的诠释对象有所差别。上文谈到的“名例”、“辞例”及“时月日例”,专为解释《经》文字词,“礼例”则具体解释礼制,它们都针对直观的《经》文或固定的现象。与这些不同性质的,可称作“事例”,是解释《经》文较难反映出的具体历史事件。众所周知,《穀梁》与《公羊》不以“以事解经”见长,但《春秋》的体例毕竟是编年的“史”,而褒贬往往和历史事实是相关的。《传》文中不乏有简要史事的“重发传”。
    
    庄公十四年《经》:“冬,单伯会齐侯、宋公、卫侯、郑伯于鄄。”《传》:“复同会也。”
    
    庄公十五年《经》:“十有五年,春,齐侯、宋公、陈侯、卫侯、郑伯会于鄄。”《传》:“复同会也。”
    
    这两则“复同会”,案范宁的说法是“诸侯欲推桓以为伯,故复同会于此以谋之”。不论范说正确与否,《传》文一定是在讲述《经》文背后的史事,即是这两次会议的主题与前一次相同。
    
    这样的“重发传”不同于“时月日例”等情况,因为事件是无固定性、统一性的。以“会”为例,不同于有些例“有罪”“无罪”或“常”“非常”的两种可能,会议的主题有多种。虽在同一地点,庄公十四年鄄之会商讨的,未必同于十五年会。如此,因时间或地点的迁变,即便会议内容相同,不“重发传”说明也不能从《经》文上反映清楚。当涉及到一些关键信息,如推戴齐桓公为“伯”一事,《传》文重发便有了意义。故而这种“重发传”是有必要且是《穀梁传》作者或书写者有意识的交待。
    
    前文谈到杨士勋在误解“时月日例”等的“重发传”时,总以《经》文背后的事实不同为依据。在这一例,《传》的确是“以事解经”了,只要明晰“事例”与其它“例”性质的差异,就不难解释这里的“重发传”。但庄公十五年杨士勋《疏》云:“重发传者,诸侯至此,方信齐桓,故更发之也。”“复同会也”表明庄公十五年的鄄之会还是要推戴齐桓公,若是“方信齐桓”,为何发传“复同会”,而不是“诸侯方信齐桓”?且从“复同会”,又如何能看出“诸侯方信齐桓”。可见,在能依据《经》文史实直接解释“重发传”时,杨士勋的解经逻辑又出现了问题,将不同的“复同会”编造成齐桓公为“伯”进程中的不同阶段事件,再次以史实差异来解释“重发传”。
    
    但杨士勋关于“重发传”的解说也有值得参考之处:
    
    文公元年《经》:“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传》:“继正即位,正也。”
    
    襄公元年《经》:“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传》:“继正即位,正也。”杨士勋疏:“襄是定姒之子,嫌非正,故重明之。”
    
    昭公元年《经》:“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传》:“继正即位,正也。”杨士勋疏:“重发传者,嫌继子野非正,故明之。”
    
    “即位”是君之大事,《公》《穀》对此解释,均认为有极严格的“书法”。如《穀梁》说,若想书“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则必须满足若干条件:比如先君正常死亡并按时得葬,即位者是最为合法的继承人等,并且还要考虑即位者自己的意图。
    
    “继正即位”除以上三位鲁国国君外还有成公及哀公,这二公并没有“重发传”,《穀梁传》的创作或书写者的意旨不明。但就杨士勋说来看,文公为第一个自己身份行为无差错且在先君正常寿终得葬条件下的即位者。而襄公为妾生,昭公也非嫡子。这些缘由,确实让襄公与昭公看起来不似“继正”,故而“重发传”。成公、哀公则不存在这些可疑之处,故而不需“重发传”,杨士勋《疏》所解释的可以成立。
    
    庄公三十二年《经》:“冬,十月,乙未,子般卒。”《传》:“子卒日,正也。不日,故也。有所见则日。”
    
    襄公三十一年《经》:“秋,九月,癸巳,子野卒。”《传》:“子卒日,正也。”
    
    上引两则重发的《传》文有所差异,庄公在前,但《传》文更详。襄公三十一年重发“子卒日,正也”,杨士勋《疏》云:“未踰年之君,弒死不日。文十八年‘子卒’是也。庄三十二年‘子般卒’书日者,以有所见故也。今子野正卒书日,嫌与子般同,故传发之以明昭公之继正也。”其意以为子般被杀,而子野为正卒,故“再发传”。是子般为“有所见”,子野为正例。案子般被弒,《经》无明文,《传》以为“讳莫如深”,只言庆父奔,故从《经》确实难以判别子般、子野卒的异同。此处《传》重发则有所指向,使人能够辨别。算《穀梁》创作或书写者有意识的一例,且杨士勋的解释也较合理。
    
    桓公十一年《经》:“(秋)柔会宋公、陈侯、蔡叔,盟于折。”《传》:“柔者何?吾大夫之未命者也。”杨《疏》:“重发传者,隐不成为君,不爵大夫,故侠卒不氏。今桓成为君,而有不命大夫,嫌有罪则故明之。”
    
    此则杨疏解说也较为合理,如“翚”参与弒君而有罪,在隐公时不称大夫。故当“发传”区别各种单称名的大夫,否则难以判别是“有罪”还是“未命”。与该例相似的在《经》文中相同字词有两种或多种意思的情况有很多,杨士勋对这种情况的认识并不都如这一例清晰。
    
    庄公二十三年《经》:“(夏)萧叔朝公。”《传》:“微国之君,未爵命者。”杨《疏》:“书名者,附庸常例。仪父称字,传言‘贵之’。此传直云‘微国’,不言贵之,则‘叔’名也。重发传者,嫌名字异故也。”
    
    庄公二十三年《经》:“(春)祭叔来聘。”“祭叔”为天子内臣,从《经》文上看,“萧叔”这个称呼与“祭叔”很相似。则“重发传”的意义更应是表明“萧叔”是什么爵位,为什么这样称呼,以同“祭叔”作区别。并非是杨士勋所说的与“邾仪父”作比。
    
    哀公十三年《经》:“十有三年,春,郑罕达帅师,取宋师于岩。”《传》:“取,易辞也。以师而易取,宋病矣。”杨《疏》:“上九年宋皇瑗取郑师,今郑罕达取宋师,其事正反,嫌宋为人所报,非宋之病,故重发以同之。”
    
    “取,易辞也”,《传》凡四见。但取并非皆“易辞”,比如正常的“取地”。如宣公元年“齐人取济西田”,是隐讳的书法,虽表示齐轻易的取得了“济西田”,但实际为鲁国“赂齐”。但取地中也有“易辞”,如昭公二十五年的“齐侯取郓”,虽然有“为公取之”的特别含义,但是通过“易”呈现的。可见“取”的意义在《经》文中是多样的,有特殊意义时则需加以区别。杨士勋的解释仅针对哀公九年的“宋皇瑗帅师取郑师于雍丘”,从事件前后分析似乎有些道理,但仅仅关照到一件事,而忽略了整体《经》文中“取”的差异,也是欠妥的做法。
    
    四、结论
    
    以上分三节就杨士勋“重发传”的误说与确有必要的“重发传”进行详细的举证与研讨,从而有了解决上文提及三个问题的解决基础。
    
    首先谈(1)杨士勋确立的“重发传”概念是否符合《穀梁传》文本的实际情况?综观上文所举误例,可以明晰《春秋穀梁传》虽然确有一些有必要的“重发传”,但也多有不经意处。而其中有意义者,比如为了叙述通顺,也未必为文本的创作者有意识的书写。且还要注意到,《春秋》的《经》文极其简单,有一些地方难以说清楚。
    
    庄公九年《经》:“九年,春,齐人杀无知。”《传》:“无知之挈,失嫌也。”杨《疏》:“重发之者,月与不月,地与不地之异,故重发之。”
    
    杨士勋《疏》称“月与不月,地与不地之异”是与隐公四年的“祝吁之挈” 对比。这种说法比较牵强,“挈”、“嫌”与否,关系弒君,不在“月”与“地”。而此则“重发传”关键,关照整体《经》文,更该注意襄公三十年《经》:“(秋)郑人杀良霄。”《传》:“不言大夫,恶之也。”良霄不言大夫,亦可以算作“挈”。可祝吁、无知有弒君《经》文,良霄无,则良霄本无“嫌”。这里便难以判断,“无知之挈”的“重发传”是无意识的,还是怕与“良霄之挈”相混。不能肯定或否定两种可能中的一种,只有《穀梁》文本的创作或书写者自明。作为后来的诠释者,在无新材料出现前难以解决该问题。
    
    又上文曾谈及为叙述方便而“重发传”的例子,除上文出现在直述中的,还有“重发传”在“发问”中的情况,同样只能算作发问过程。
    
    成公二年《经》:“六月,癸酉,季孙行父、臧孙许、叔孙侨如、公孙婴齐帅师,会晋郄克、卫孙良夫、曹公子手,及齐侯战于鞌,齐师败绩。”《传》:“曹无大夫,其曰公子,何也?以吾之四大夫在焉,举其贵者也。”杨《疏》:“复发传者,前为崇羁,今为战,故重发之。《公羊》以为‘公子手何以书?忧内也’,杜解《左氏》以为‘备于礼’,并非《穀梁》意。”
    
    杨士勋以为“曹无大夫”算作“重发传”,但这里只是作为发问的前提,是为叙述更为通顺的发问中必要的环节,否则使人不明白直接说“其曰公子,何也”一句的具体意旨。故而,这里的“重发传”其实并不能算作是杨士勋所定义的“重发传”。
    
    综上,《春秋穀梁传》的作者或书写者并没有确立“重发传”这一概念。虽有一些确有必要、确有意识的“重发传”,但还存在大量的为叙述清晰或随意重发的现象。杨士勋确立的“重发传”概念并不符合《穀梁传》文本的实际情况。尤其是他认为《春秋穀梁传》的“重发传”多具有意义,并且刻意护,必然会产生不少的错误。
    
    (2)杨士勋采用何种处理方式,又是否得当?该问题在上文具体举证中给出过初步的回答。总结上文的举证,杨士勋处理“重发传”惯用的方式有二:一是找出“首发传”与“重发传”《经》文背景史实差异或当事人身份的差异,如上文所举“中国日,卑国月,夷狄时”一例较为典型。二是如果“首发传”与“重发传”并无人、事差异时,则采取混淆相连《经》文“时月日”的方式,如上文所举“虫灾也。甚则月,不甚则时”。
    
    杨士勋方法不得当,错误在于他往往误判某种“例”的性质,并且阐释逻辑混乱:首先,他并不明晰《传》文与《经》文的关系,也不明晰前后《传》文的关系。如上文举列的“中国日,卑国月,夷狄时”一例中,杨士勋不解“重发传”是阐释“正例”与《经》文内容的矛盾,而是将“重发传”与事实联系起来。并且误将“重发传”与《传》文“非灭也”共同解释《经》文的作用误判为阐释与被阐释关系。第二,杨士勋同样不明晰《传》文述史事与《经》文的关系,他不仅大量的“以事解经”而误解“重发传”,还如“复同会”一例,不解“事例”与其它“例”性质的差异,将“重发传”简要说明史事的目的错解为同一件事历史进程的差异。第三,杨士勋不能正确理清“重发传”的范围,将在发问中的《传》文重复与一些训诂内容划入到“重发传”范围中。如成公二年发问中重发的“曹无大夫”与“高下有水灾,曰大水”两例。
    
    可以说,《穀梁》文本并不整齐、精密,有一些赘词及语焉不详之处。如果要回护这样一个文本,必然会出现像杨士勋对待“重发传”的错误。那么杨士勋 “固执”的创制“重发传”说,(3)在汉唐经学史中,杨士勋阐释思路受到了怎样的影响,“重发传”说是否具有一定的经学诠释意义?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穀梁传》研究积淀的不足。《隋书·经籍志》《旧唐书·经籍志》及《新唐书·艺文志》对前代《穀梁》述注书籍著录出入无多,除范宁《集解》外有麋信、徐邈几家。但从影响来看似乎没有像何休《公羊解诂》与杜预《左传集解》这样影响深远的高水平的著作。就算是范宁一家之学,在杨士勋为《集解》所作《疏》前也仅仅有一些未得到著录且水平不高、传播不广的“旧疏”。可见当时《春秋穀梁》学水平远低于《左传》《公羊》,文本中许多问题更需要杨士勋个人探索。且中国古代逻辑学的不发达,也并不能使他具备较为清晰的阐释逻辑,导致其误解“重发传”往往是因为逻辑不清。
    
    第二,杨士勋在《穀梁》学上水平欠缺。如杨士勋是隋代经学大师刘炫的弟子,据《隋书·刘炫传》中刘炫自称:“《周礼》《礼记》《毛诗》《尚书》《公羊》《左传》《孝经》《论语》、孔、郑、王、何、服、杜等注,凡十三家,虽义有精粗,并堪讲授。《周易》《仪礼》《穀梁》,用功差少。”可知杨士勋从刘炫处学到的《穀梁》学并不精深。杨士勋本人擅长《左传》,参与了《左传正义》的纂修。上文举证诸例,杨士勋往往是以《经》文背景史实解《传》,或许就是受《左传》“以事解经”的影响,但同时可以看出,杨士勋对《穀梁》的性质与特征的理解并不深刻。
    
    第三,杨士勋受以一家之学为宗,“疏不破注”的学风影响。在崇信经学的经师眼中,《经》是完美包被,无虚言妄发的。这样的传统从汉代一直延续到唐初,渐渐从一种经典的崇信转向一种注释的墨守。杨士勋认为“重发传”一定不是虚发的,便是受这种学风的影响而回护《穀梁传》文。又“重发传”是杨士勋设置的新概念,可以算作对文本的一种过度诠释。在汉唐时期,过度的诠释以发明、建立新的解经模式是普遍的方法。从今日的视野回顾,这也是经学发展、演进最为正确有效的途径。如何休墨守《公羊》义,创制了独树一帜的“三科九旨”等思想。虽然与《公羊》本义有所差异,但今天看来,这是对《公羊》学的成功发展与对中国古代思想史的巨大贡献。事实也证明何氏学影响深远,直至清末民初还对中国思想、文化有所作用,并促使社会的变革。但这种有益的工作必须建立在不违背基本逻辑及对经义有所积极发明之上。虽然杨士勋也是墨守一家学,并且依据文本创制新的概念,却显然不符合这两点。可以说,杨士勋的《春秋穀梁传疏》“重发传”说在经学诠释上意义与价值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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