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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群 林曦:“民惟邦本,本固邦宁”——论边疆研究中的人本主义历史建构(4)

   
    (3)边疆民众视野下的基层诉求 
    从中央到地方政府,开发边疆、建设经济目标统一,而政策落实到这些真正“生于斯、长于斯”的边疆基层社会民众时,则会遇到诸多阻碍。边疆民众思考问题一般不会上升到国家命运与民族大义层面,而是从实实在在的得失与利益出发。云南省政府作为边疆开发与治理的实际操作者,亦站在民族国家、政府利益的制高点来思考开发问题。当边疆的实际传统与习惯与开发目标相抵触时,省政府则会利用行政权力来进行控制,要求地方与社会让步,使国家与地方权力进一步下渗。 
    针对民国时土司的改制问题,云南地方政府认为:“在此国防建设薄弱时期,土司既为一般边民所信服,尚须赖其号召团结,共御外辱,似难速为废除,转贻鞭长莫及之忧。至于设官分治,原与土司制度系属两事。”[40]云南边区各土司采取的多是“软”抵制的策略,即在容许国家政权势力进入的同时,却不放弃既有权益,并且对政府政令也多是阳奉阴违。例如在早已改流的澜沧县,全境“可谓已为各土司与里目粮目等准土司所分割盘据。县政府大小政事,皆须经其手承转,县府不能直接及于人民”,县长“远不及一乡镇长或区长,不过省政府的传递人而矣,对各方鞭长莫及”。[41]在国家、地方、土司的博弈过程中,“国民政府虽居强势、主动地位,但受到多方力量的牵掣,有废除土司之心,却无废除土司之力,而各土司虽处于弱势一方,但却能紧紧抓住前者的弱点予以反击,在斗争中略处于上风,体现了自下而上的特点。”[42] 
    又如开蒙垦殖局的设立,“系属商办合股公司性质,但依其职责与业务各规定,似为该省一种经营事业而兼理垦区行政之机关,”[43]兼具公司与行政机关性质,既加强了政府对经济资源的控制,又使行政进一步下渗到基层社会与地方经济中。在筹备垦局之初,“须知政府不惜人力财力,成立开蒙垦殖局,完全欲为人民振兴水利,免除水患”,[44]地主对此持支持态度,以为兴修水利有利于发展,但当垦局要大规模低价收购土地甚至无偿将土地转化为公有时,触动地主与农民利益,平时荒芜的土地“在无人要求利用之时,大抵均若无主之地,若一旦计划利用,无一不为有主土地”[45],激化了政府与普通民众之间的矛盾。地主周伯斋多次托人说情,希望不要收购周家土地,未果。于是煽动农民闹事,不配合土地收购工资,不配合土地清查、丈量核实。周还指使时任乡长的杜安定,指派警牙,持枪到各路口,拦截威吓到开蒙垦殖局做工的农民,不许参加垦殖工作。[46] 
    除了反对和阻挠收购土地外,地主还公开上诉。蒙自绅士闵从斋等人联名向省政府投诉,反映垦局收买土地时“违章病民”,将2万亩耕地当作荒地,无价没收;其他收购的土地地价太低。同时通过《云南日报》披露,引起社会关注。[47]龙云令建设厅水利局局长庄永华实地调查,组织垦殖局、地主、佃农、自耕农代表召开调查咨询会,其结果是认为垦局不存在违章,驳斥了地主的投诉。[48] 
    地主绅士的诉求既不能满足,普通农民更是无力自保。在兴建长桥、大屯地区的水库时,有大片土地用来蓄水,垦殖局“沿岸低田低地则决定收买,以作蓄水之用。即以有清丈执照者为根据,倘无执照,即归公有”[49],大屯海农民本不愿意出卖土地,加之低价太低,便联名向蒙自县长恳请免予收买。[50]县政府呈请云南省经济委员会,决定大屯海土地暂不收买,水利工程兴修后,导致大屯海低洼土地年年遭水灾,地主和农民叫苦不迭,只能再次向蒙自县县长呈报,并强烈要求收买土地和补偿损失。[51]而开远、蒙自两县政府的态度,一方面不得不照省政府命令办事,为垦殖局招募民工、监督工事、辅助其他事项;一方面也有意维护地方利益,甚至包庇绅民阻挠垦殖工作,以彰显县政府的地位与作用。大屯海民众在申诉过程中,经由乡、区再传达到县政府,县政府亦指责“该垦殖局上不能体政府徳意,下不恤人民疾苦,只知谋利竟不惜以邻为壑,其每年所获之谷不过一千余石,而减损大屯海底谷9000余石之巨,此非利己殃民而何”。[52]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