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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器相济: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柔性逻辑———个理性分析框架及其解释(2)


    (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建设的理性选择
    众所周知,新时代下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发生了改变,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也随之面临着更新、更严峻的考验。然而,民族地区经济落后、思想保守、信息滞后、基础设施不完善、地区差异不断加大、民族矛盾仍存在等问题尚未解决,这些问题是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的羁绊,而要解决好这些问题,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必须具有较高水准的治理能力。从本质上而言,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的提升是为了更好地满足民族自治地方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此乃解决民族自治地方社会主要矛盾之根本所在。而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繁荣民族文化、保护民族地区生态、维护民族地区的和谐稳定等则是民族自治地方人民对美好生活需求的具体内容,这也是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社会治理的责任,所以,实现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逐步提升是解决社会主要矛盾的关键。加之党的十九大将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转型的实现分为两阶段、两步走,这就为其治理能力的提升提供了思路,指明了方向,因此,治理能力现代化成为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建设的理性诉求与选择。
    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是全面深化改革取得重大突破的重要体现,但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还未达到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仍需不懈努力。尤其是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在中国多元化的现实语境下,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已难适应社会转型的多样化要求,因此,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唯有围绕党的十九大精神,紧抓理性的准绳,总结和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才是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全面提升的中肯之举,而提升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则是解决民族自治地方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发展不平衡的矛盾之道。对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而言,既离不开思想意识形态的引导,也离不开制度等工具、技术层面的支持。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思想理论等反映的是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在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对理性价值的选择;制度等工具与技术的运用说明的是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在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对方法论的具体应用。这就要求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在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将价值理性在意识形态层面的引导作用与工具理性在操作层面的支撑有机结合,以促成其治理能力的提升,因此,治理能力现代化也成为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能力建设理性选择的必然。
    (三)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民族自治地方政府重构“政府—市场—社会”关系的诉求
    纵观中西政府能力建设历程,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个不断探索与实践的过程,并无现成的规则可供使用;也不是一种简单的政府改良活动,而是一个完整体系,一个循序渐进的持续过程。实际上,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是民族地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重要供给主体,其治理能力现代化实质上是地方政府满足本民族地区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需求能力现代化的过程。而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在民族自治地方也正经历着“自由主义—干预主义”的供给思想的转变,供给方式也正在实现着由单一主体供给向多元主体供给的演化,“政府—市场—社会”的多主体供给模式也在探索与实践之中。因此,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中处理好“政府—市场—社会”间的关系是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建设的内在要求,而治理能力现代化则是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建设的取向和社会发展的诉求。
    治理能力现代化实质上是政府治理能力的转型,是政府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的治理能力的全面现代化,旨在有效解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与发展不平衡间的矛盾,这也是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建设的主旨所归,要求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优化与重构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市场—社会”关系,打造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诚然,处理好“政府—市场—社会”间的关系是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转型的重要能力表现和衡量指标。就本质而言,处理好“政府—市场—社会”的关系是对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方式的优化与重构,这是政府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内涵。事实上,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是理顺各级关系的需要,因此,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成为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理顺“政府—市场—社会”关系的保障,是打造民族地区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需要。换言之,治理能力现代化也必然成为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优化与重构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市场—社会”关系的诉求。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