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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国”概念在西方和中国:历史渊源和当代争鸣(2)


    二 当代西方学者关于“帝国”的讨论
    尽管西方历史上的“帝国”从文化传统来说具有某些共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学者们就会以此达成共识而得出一个公认的“帝国”定义。相反,对于“帝国”的含义及其适用范围、与民族国家的异同及关系等问题,当代西方学术界中出现了百家争鸣。当然,由“帝国”引申出来的“帝国主义”问题,争论的历史更为悠久也更为复杂。本文的关注点是“帝国”概念,因而在此不讨论有关“帝国主义”的争论。下面以近年来在西方学术界具有一定影响的论著为例,对其有关“帝国”的争论作一简要述评。
    什么是“帝国”?什么样的国家才能称得上是“帝国”?这是关于“帝国”概念讨论的基本问题,即关于“帝国”的定义及其适用范围的问题。一般来说,政治学、社会学或历史社会学等学科的学者喜欢对“帝国”概念进行归纳,试图找到一个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定义。因此这种定义是对历史上多种多样的帝国从共性维度的抽象概括。例如,迈克尔·伊尔认为:“帝国是两个政治实体的互动体系,其中一个是支配的中心(dominant metropole),它对另一个即从属的边缘(subordinate periphery)的内外政策(即有效的主权)施加政治控制。”(19)“帝国是一种正式或非正式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一个国家控制着另一个政治社会的有效政治主权。它可以通过武力,通过政治合作,通过经济、社会或文化的依附性来实现。帝国主义无非是建立或维持一个帝国的过程或政策。”(20)正因如此,他这一定义是超越历史语境的一种抽象概括,适用于一切具有这种国际关系行为的国家。同样地,史蒂芬?豪也给“帝国”下了一个概括性定义:“帝国是一个庞大的、复合的、多族群或多民族的政治单位,通常通过征服而建立,被划分为统治中心和从属的(有时是遥远的)外围。”(21)由此他评论说:“根据定义,帝国必须是庞大的,而且它们必须是复合实体,由以前是独立的单位组成。族群、民族、文化、宗教的多样性是其本质。但在许多观察人士看来,这并不是一种平等的多样性。如果是的话,如果‘核心’和‘边缘’之间没有支配关系,那么这个体系就不是一个帝国,而应该称之为像‘联邦’这样的名称。因此,20世纪的英国政府辩称,他们正在逐步从一个伦敦主导的帝国转变为一个联邦,一种平等的自由联合。”(22)因此,他也将这一抽象的“帝国”概念运用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古代亚洲、非洲和美洲。
    如果说多伊尔、豪的“帝国”只是对以往各种帝国中共性的抽象概括,那么麦克尔?哈特和安东尼奥?奈格里的“帝国”则是基于现实思考和对未来的展望。他们认为,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民族国家的主权走向了衰落,但衰落的不是主权本身,而是承载主权的民族国家。这样,帝国作为一种主权的新形式就应运而生了。他们说道:“帝国正在我们的眼前出现。……我们基本的假设是主权已经拥有新的形式,它由一系列国家的和超国家的机体构成,这些机体在统治的单一逻辑下整合。新的全球的主权形式就是我们所称的帝国。”(23)为了进一步阐明这一“帝国”的含义,他们还将“帝国”与“帝国主义”进行对比说明,提出:“与帝国主义相比,帝国不建立权力的中心,不依赖固定的疆界和界限。它是一个无中心、无疆界的统治机器。在其开放的、扩展的边界当中,这一统治机器不断加强对整个全球领域的统合。帝国通过指挥的调节网络管理着混合的身份、富有弹性的等级制和多元的交流。”(24)因此,帝国概念的基本特征是没有边境,它的规则是没有限定。这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帝国的概念假定了一个体制,这一体制成功地包括了空间的整一性,或者说真正统治了整个“文明的”世界。第二,帝国的概念表示它自身与其是一个发源于征服的历史的政权,不如说它是一个成功地终止历史并因此永远固定正在存在的事态的秩序。第三,帝国的规则操纵着所有延伸到群体世界每个层面的社会秩序的登记注册。帝国不仅管理着疆域和人口,而且也创造了它安置自身的世界;它不仅统治着人类的相互交往,而且直接寻求统治人性。第四,帝国的概念一直是用于和平的——一种在历史之外的永久而普遍的和平。(25)
    麦克尔·哈特和安东尼奥·奈格里的观点引起了很大反响和争议。意大利学者达尼洛·佐罗(Danilo Zolo)就指出:“这在理论和政治方面都是一个微妙且备受争议的问题。在哈特和奈格里的著作中,帝国似乎变成了一种‘精神范畴’:它无处不在只是因为它没有超越新的全球性维度。这种观点一直得到支持,我个人也同意这种看法。然而,也有人反对说,如果一切都是帝国的,那么事实上就什么也不是。”(26)他提出,帝国是一种范式,帝国范式的政治结构具有三个形态学的和功能的特征:其一,帝国主权是一种非常强大的、集权的、不断扩大的政治主权范畴。其二,帝国权力机构的集权主义和专制主义伴随着广泛的多元主义,允许不同的群体、社区、文化、习语和宗教信仰共存。其三,帝国的意识形态是和平主义的和普世主义的。这种对帝国特征的概括,与哈特、奈格尔、多伊尔一样,都是脱离了罗马帝国的遗产及其影响来谈“帝国”,因此他们的“帝国”概念基本上都是去历史化的。对于这种缺陷,正如阿根廷学者阿提略·博龙(Atilio A.Boron)所指出,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的经典作家们所说的帝国主义的基本特征,至今并没有改变,全球化的发展也没有削弱帝国主义的世界经济结构,反而强化了帝国主义的控制和边缘国家的依附性。因此帝国主义基本因素和特征的连续性,“在哈特和奈格尔的整个著作中被忽视了,这种否认就是他们所称的‘帝国’”(27)。
    另一些学者则基于对世界历史尤其是欧洲历史的演变来考察什么是“帝国”,提出“帝国”是与民族国家相对应的一种国家或政权类型。由于欧洲历史的发展进程明显经历了从中世纪向近代转型过程中民族国家的兴起,而民族国家所具有的特征又明显不同于古代的帝国,因此一些学者把“帝国”界定为不同于民族国家的一种国家或政权类型。例如,简·伯班克和弗雷德里克·库珀提出:“诸帝国是庞大的政治单元,是扩张主义的或是曾将权力扩及广大空间的,以及当其兼并新民族时仍维持差异和等级制度的诸政治形态。与之大相径庭的是,民族国家则立基于如下理念之上,即一个单一领土之上的一种单一民族将其自身组成一个独立的政治共同体。民族国家宣称其民众的共性(即使事实更加复杂),而帝国则声言其多元人口的不同性。两种类型的国家都是吸纳性的(它们坚持主张民众被它们的国家机构所统治),但是民族国家倾向于同化那些其境内的民众而排斥那些境外者,而帝国则向外延展并吸纳(通常是强迫式的)在帝国统治下差异被人为地明确化的民族。帝国这一概念假定对于该国体之内的不同民众将会按照不同的方式加以统治。”(28)正因为如此界定“帝国”,伯班克和库珀将“帝国”概念运用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古代大国和近现代欧美列强。
    詹姆斯·马尔登(James Muldoon)也把帝国看成是与民族国家相对应的国家类型,认为欧洲从中世纪向近代的过渡,在政治思想上是从中世纪的普世帝国观念向民族国家观念的转变,欧洲出现了一系列独立的、世俗的主权国家。但是,随着欧洲国家的海外扩张,“1500年到1800年(或者也许是1300年至1800年)政治思想和制度的历史可以充分地理解为两种政府形式之间的冲突,一种相对较新,即新兴民族国家;另一种是转型过程中的旧形式,即帝国政府”(29)。因此在欧洲民族国家兴起的过程中,海外帝国与其平行发展。“政治思想和实践的历史并不是一场从普世主义到个性、从基督教王国和帝国到国家的线性运动,并认为这一运动的分界线在15世纪或16世纪的某个时候出现。相反,从中世纪到18世纪的政治思想史是关于两种统治形式——国家和帝国——处于紧张状态的故事。”(30)
    阿兰·德·伯努瓦(Alain de Benoist)对“帝国”的界定也以民族国家作为参照范畴,但他把帝国与民族国家两极化。他提出,欧洲人精心设计并发展了国家和帝国这两种政体模式。帝国是一种理念或原则,其疆域是流动和变化的,而国家则与一个具体的疆域联系在一起。国家形成了自己单一的文化,而帝国则拥抱各种文化。国家试图使人民和国家保持一致,帝国却把不同的民族联系在一起,尊重多样性。现代国家被建设为封闭的社会,唯一的官方认同是国家赋予公民的认同。正因为把帝国与民族国家对立起来,伯努瓦评论说:“就其诞生和基础而言,国家一直是反帝国的。……‘帝国’一词只应用于名副其实的历史构建,如罗马帝国、拜占庭帝国、德意志罗马帝国或奥斯曼帝国。拿破仑帝国、希特勒的第三帝国、法国和英国的殖民帝国以及美国和苏联的现代帝国主义,这些当然都不是帝国。这一名称被滥用于仅仅从事扩张其国家领土的企业或大国。这些现代‘大国’不是帝国,而只是想要扩张的国家,通过军事、政治、经济或其他征服来超越其现有疆界。”(31)因此他只承认“帝国”存在于古代中世纪。
    一些历史学家则从世界历史上帝国的多样性出发,强调各国的特殊性,认为很难给“帝国”下一个统一的定义,“帝国”既不是一种国家类型,其概念也不能到处通用。例如,约翰?理查德森就认为:“在现实中,帝国在实现和行使政治控制的方式上千差万别。这些变化是一个帝国与另一个帝国的区别,每一个帝国都必须用自身的术语来加以考察,以避免帝国观念不适当地从一个社会转用于另一个社会的危险。”(32)罗素·福斯特也持类似的看法,认为从古代罗马帝国到中世纪和近代欧洲的帝国,各帝国各有不同,帝国概念是不断变化和多义的,不能用一个固定的概念来表达。因此他提出:“‘帝国’不能固定为一个单一的、静态的定义,因为它是一种话语;它是流动的、动态的、多义的,当它在通过时间、空间和文化传播之时,在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中演变。人们对帝国的想象有很多方面,但并非所有方面都完全令人满意。相反,最好将帝国理解为一种话语——一种哲学、一种态度或一种思维方式,根据这种思维方式,一个政治实体有统治的权利和责任。这种统治(按照帝国)是合法的、普世的、独有的、从历史上继承下来的,并且是基于自由承认的不平等。‘帝国’社会确信自己有明显的道德优势,并认为它有义务把它的统治扩大到那些还没有足够幸运享受它的人。”(33)因此在他看来,“帝国”观念虽然变化多义,但可将其归结为西方文化中一种话语和思维方式,而且只存在于西方文化当中。因此他反对把帝国看作一种国家类型。他批评那些将帝国作为一种国家类型的学者,认为他们是把“帝国”这个概念应用到了在时间和空间上都远离欧洲帝国的社会,如把奥斯曼、日本、阿赫门尼德、祖鲁、新亚述、阿什提斯(Ashantis)、印加等都描述和分析为“帝国”。这样,“称它们为‘帝国’,不仅假定在各民族完全不知道彼此存在的情况下,却恰好创造了完全相同类型的帝国,而且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把一种特定的西方想象强加于全球史和政治社会学,要求非西方世界适应和符合一个假定的西方标准。把帝国当作一种分类学,最危险的结果可能就是假定‘帝国’存在于西方政治哲学和西方史学之外”(34)。所以他进一步指出:“帝国不是一种普遍的政治现象。这是一种局限于欧洲政治社会学的欧洲想象,试图用它作为理解蒙古人、印加人或科萨人的模板虽是善意的,但却被误导了。与其用帝国来描述非欧洲社会,或许是时候开始使用那些社会自己的词汇了,因为这些词汇反映了当学者们将一个西方词汇塞进非西方政治历史时所失去的政治微妙之处。帝国不是中立的,它充满了记忆、认同和情感的政治。”(35)
    的确,面对历史上纷繁复杂的“帝国”,要给“帝国”一个简洁明确的定义是非常困难的。实际上这也是对“帝国”概念及其运用争论不休的原因所在。这就好像“帝国主义”这个概念难以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一样。约翰·阿特金森·霍布森在其《帝国主义》中指出:“在众多含混的政治概念的搅扰下,要想通过定义来明确指称某种‘主义’,似乎是不可能的。不仅仅因为是思想的变迁,而且也因为政客们刻意的夸大和曲解,既有的定义内涵会发生迅速而微妙的变化,从而变得愈加暧昧和模糊不清。要求政治概念像严格的科学那样精确,是不切实际的。”(36)因此,他在这本经典著作中并没有给“帝国主义”下一个明确的定义。
    总之,在上述西方学者关于“帝国”的讨论中,第一种观点把“帝国”抽象为一种国家或政权形式,并将这一概念应用于世界历史上符合其特征的所有大国。第二种观点将“帝国”看成是相对于民族国家的一种国家类型,也将这一概念应用于古代世界具有庞大疆域和人口的大国。第三种观点强调各国社会文化的特殊性,强调“帝国”理念是西方文化特有的,反对将“帝国”概念应用于西方之外的国家。这一类学者的观点,基本上承认西方历史上那些自我认同为“帝国”并继承了罗马帝国理念的国家为“帝国”,认为研究者从客位的视角将“帝国”应用于欧洲之外的国家是不合适的。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