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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晓辉]新时期中国民俗学基础理论研究的逻辑进程(2)


    三、先验语境与“生活世界”概念的实践应用
    21世纪以来,基础理论正是立足先验立场对“生活世界”概念做出了实践的理解和应用。“生活世界”概念在1990年代进入基础理论时主要被用于经验认识,强调的是其非专家世界的世间含义和整合学科对象的认识功能。但在新世纪的最初10年里,这个概念被还原到胡塞尔哲学的超越论含义上来,在经验之外增加了超越实证经验的维度,使完整的“俗”与“民”以及前所未见的先验语境成为理论问题,使这个概念从经验认识领域转向先验实践领域,从而开启了实践民俗学的理论可能性。对“性质世界”“意义世界”与“生活世界”的先验划分,将性质世界的民俗学转化为意义世界的民俗学或生活世界的民俗学,预示了从实证民俗学转向实践民俗学的前沿方向。对非现成的、非物质的、纯粹主观的“生活世界”与客观的“日常生活世界”的先验区分,则为日常生活研究奠定了超越实证经验的基础,为论证民俗之“民”在民俗实践过程中具有的自由与权利问题清理出理论地基。经过先验还原以及从认识领域转向实践领域,“生活世界”概念带来的不仅是学科对象在经验和先验双重意义上的完整性,更重要的是对每个民俗之“民”的自由意志能力的重新论证和实践认可。“生活世界”概念的实践运用为民俗学的先验奠基作用在于,对民俗的经验描述和事实呈现至少必须有一个前提:不能忽视和损害每个民俗之“民”在“生活世界”层面先验地具有的自由意志能力与文化权利。
    在引入先验语境之后,从文本转向语境的功能和内涵就不仅在于扩大经验认识范围,更在于推动学科研究范式从经验认识转向先验的和超验的实践研究,这是一场民俗学思维方式的哥白尼革命。中国民俗学自身面临的“语境”问题是:在仍然没有经过现代理性充分启蒙之时就落入被简单化和片面化理解的后现代语境,因而使反理性启蒙的语境成为主流的叛逆潮流。这就造成对表演理论的两种理解倾向:一种是经验派的时空客观化,另一种是后现代派的主观建构化。但基础理论在批评这两种理解的基础上提出第三种跳跃式理解,即从经验的认识跳到先验的实践,并且认为:如果从文本到语境的转向仅仅是回到经验语境,那就不仅远远不够,而且会误入歧途。因为这样一来,表演的责任就会完全落入经验,从而失去其本分和本然,进而导致表演理论的自相矛盾,而且对表演和语境的实证研究倾向“既遮蔽了表演行为或文本的形式意志,又忽视了表演者和观众的责任伦理”。从先验的实践立场来看,语境与文本是一体关系,它们共同构成体裁叙事的表演行为,由此使民俗学诸体裁的实践用法进入基础理论的问题视域。当文本在实践意义上被看作具有构境能力的语言事件时,语境、书面与口头等问题就获得先验的理解。实践的先验语境既突显体裁的形式意志,又彰显体裁实践主体的自由意志,因而需要以先验的公共伦理条件为经验的语境条件设定实践目的,需要用伦理学取代认识论而成为民俗学的“第一哲学”。
    简言之,单纯在经验层面从文本转向语境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在基础理论层面向先验语境飞跃,这个飞跃的理论必要性在于,在时空化的经验语境条件下,我们只能直观到自然个体,却难以在实践上把自然个体视为自由主体,这就很容易使“现在学”变成失去先验理想和理性目的的认识论范式。因此,基础理论主张首先从经验认识范式转向一般实践范式,然后用先验论实践范式来引导并规范一般实践范式,因为没有一般实践范式,民俗学是空的,而没有先验论实践范式,民俗学将是盲的。确切地说,基础理论仍然为一般实践范式的研究保留了正当位置,只不过强调两点:一、一般实践范式不再是实证经验范式,二、在处理先验与经验的先后秩序关系时,强调一般实践经验只有经过先验论实践范式的奠基、检验和论证才能获得正当性。总之,基础理论转向实践范式实际上也是为了将民俗学的表象起点重新建立在民俗之“民”先验地具有的自由意志能力之上。因此,从文本到语境再到先验语境并非马林诺夫斯基式的单纯从文本(文化)到语境(生活)的古典经验论转向,而是促成学科从经验认识范式到先验实践范式的根本转换,这才是现代民俗学自我救赎的可行路径。
    正因为有了先验立场,基础理论才能一方面把“生活世界”用作日常生活研究和表演研究的先验语境,另一方面又把先验理想的公民社会用作学科实践的先验语境,并在二者之间建立彼此呼应的理论关系,因为它们的实践目的都是为了让私民变成公民。
    四、从私民变成公民的目的条件
    新世纪的十余年来,基础理论研究主张返回学科潜在的实践理性起点来重新出发。基础理论不仅要在研究的领域、对象和取向方面为学科做外在辩护,更要从学科知识的概念设定和理论建设方面为民俗之“民”的存在价值和意义辩护,同时也是为民俗学做内在辩护。这种内在辩护首先需要通过概念设定和学科理论还原完整的生活世界及其先验语境,最终让民俗之“民”能够作为完整的自由人在日常生活中开展各自的民俗实践。这样一来,中国民俗学就需要以理性的实践应用方式重新面对学科早该面对却一再延误的实践问题。实践的理性目的先于经验,因而原本就是先验的和超验的,可惜民俗学的经验范式长期无视甚至不愿承认这个简单的事实,而是仅仅在经验内容上把“民”与“俗”看作完全被外在因素规定的因果现象,无力看到并还原出生活中整全的人和完整的俗。
    基础理论发现,只有站在先验的和超验的实践理性立场,才能重新发现并论证民俗之“民”应是拥有自由和尊严的个体,应是国家的公民。看出并尊重“民”的共同身分——“人”,不是靠经验认识,而是靠先验设定和理性信仰。在赫尔德那里,“民”不仅具有在上帝面前平等的共同身分即“人”,而且要平等相待和互助互爱。但在缺乏上帝信仰的情况下,在实践上就需要先验设定和理性信仰。这种先验设定和理性信仰的逻辑根据,既无法从特定的语言、文化中生长出来,也不可能从经验认识中生发出来,只能从民俗之“民”的先验自由的实践意志中自我规定地产生出来。也就是说,人类普遍存在着道德法则这个理性事实表明,每个民俗之“民”都先验地具有独立于实用的实践规则(自然因果性实践规则)而仅仅根据道德实践法则(理性目的与理性手段相统一的自由实践法则)去幸福生活的自由意志能力,正是这种能力才是每个民俗之“民”都应享有自由、尊严和文化权利的先验依据,当然也是学科实践应该共同遵循的形式法则的内在依据。因此,民俗学基础理论同样需要还原到每个民俗之“民”自己为自己普遍立法的自由意志能力,这并非学科知识谱系的外在需求,而是学术理性的内在要求。只不过由于欧美国家已经确立了以人的自由权利为基础的制度框架,所以它们的民俗学面临的主要是人的任意选择的自由权利问题,而中国民俗学仍然有待解决的首先是人的普遍立法的自由权利问题。正因为国情和现实条件不同,欧美民俗学不再关注的问题才是中国民俗学首先应该关注的问题。只有立足人的理性本性的整体或人的存在的最高原则和终极原理(公理)才能以逻辑的方式洞见到,中国民俗学已经有了基于自然因果性的经验研究和基于一般实践理性的“经验”研究,却仍然缺少出于理性目的论的先验研究和学科实践。与每个民俗之“民”普遍立法的自由权利相关联的并非他或她的认识能力(科学知识),而是其普遍拥有的日常理性和实践能力(自由意志),这就为民俗学的理性目的论——以学科实践维护每个民俗之“民”的自由意志能力和文化权利——奠定了先验基础,同时也为中国民俗学指出了维护每个民俗之“民”的自由意志能力和文化权利的发展方向。
    进而言之,民俗之“民”的自由意志能力是一种先验的纯粹意志形式,它既能促使传统民俗学的经验认识范式转向交互主体的实践范式,又能为这种实践范式奠定内在的形式基础。这就不仅从先验层面打开了“现在学”的时空维度,更能够把“现在学”的形式基础奠定在民俗之“民”在当下先验地具有的自由意志能力之上。基础理论正是据此把“未来”概念从单纯用于经验认识的时间概念发展为用于实践的理性概念,指的是应该到来的可然理想或理性的目的与希望,这就为作为“现在学”的民俗学提供了可靠的学科基础,也为学科实践提供了客观的形式判定标准。
    只有超越对民俗之“民”的经验认识差异,才能看到并尊重他或她在自由意志能力上的先验平等;只有把这种先验平等作为实践的目的条件,即至少让各种一般实践符合这种目的条件,才能把先验平等实现为现实的经验平等。这当然不是为了经验认识,而是为了先验实践:即先在内容上超越每个民俗之“民”在经验现实中的不平等,仅在形式上设定并相信每个民俗之“民”都先验平等地具有自由意志能力,然后以尊重并保护这种先验能力的实践法则为目的条件来进行学科实践。尽管民俗之“民”在现实经验上可能遗忘和误用自己的这种先验能力,因而表现出实际应用能力上的差异,但只有超越这些经验差异才能平等地维护这种能力并且在这种前提之下确认、确立客观的实践标准。因而,实践民俗学的“实践”不是指一般的实践,而是指以尊重并维护每个民俗之“民”的自由意志能力为目的条件的实践,因为一般实践遵循的自然因果性实践规则只能给出低阶行为规范,即用于技术实践的技术规则,只有自由意志能够独立于一切外在技术规则而以不自相矛盾的方式自己给自己立法,也就是给出高阶行为规范即善与恶、正当与非正当的价值行为规范。自由意志可能选择善的行为规范即实践法则,也可能选择恶的行为规范,但当它选择恶的行为规范时就会陷入自相矛盾,并产生危害社会和他人的后果。所以,实践民俗学的“实践”规范也可以包括以高阶行为规范为目的和底线的低阶行为规范,或者至少低阶行为规范不违背高阶行为规范,也就是至少在形式上不违背以尊重和保护每个民俗之“民”的先验自由意志能力为形式目的论的实践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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