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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晓辉]新时期中国民俗学基础理论研究的逻辑进程(3)


    基础理论试图论证的正是这样一个形式目的论原则,即首先在实践理性上相信并设定在经验上角色各异、能力不同的民俗之“民”是先验地具有自由意志能力的“人”,然后为民俗之“民”成为“人”创造各种实践的目的条件。以这样的形式目的论为实践法则,是每个民俗之“民”做“人”的权利得到相互承认和平等保障的必要条件(虽然并非充分条件)。“人”并非民俗之“民”可有可无的装饰和点缀,而是不可或缺的实践目的条件。换言之,只有在首先把每个民俗之“民”视为真正的“人”并且保障其自由地行使自己的意志能力的前提下,传统民俗学对民俗之“民”的各种特殊性、地方性和个别性的事实呈现与经验描述才具有实践意义和现代价值。每个民俗之“民”的自由意志能力是他或她应该享有平等人权的先验基础和内在依据,正因如此,中国民俗学才需要以尊重并维护每个民俗之“民”的自由意志能力和文化权利为形式目的论来推进学科实践,实现从民俗之“民”到“人”的现代转变,而促成这种根本转变则是中国民俗学的潜在使命和隐秘渴望。
    进而言之,即便民俗之“民”在经验事实层面常常是拥有特殊意志的“私民”,但从先验实践层面来看,他或她都有能力把特殊意志与普遍意志结合为自己的个人意志,也就是有能力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同样有能力成为主动以普遍意志来规范并约束个人意志的积极公民。也就是说,尽管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而不一定是法律权利,但只有每个民俗之“民”的人权得到尊重和保障,他或她才能成为“人”,而人权往往在法治状态下才能得到积极有效的保护,因而公民权是人权的法治化和现实化。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实践民俗学要为从民俗之“民”到“人”以及从私民到公民的转变创造条件,因为私民需要通过成为公民而变成人。对中国的民俗之“民”而言,这意味着从差序格局的自我主义向团体格局的个人主义、从私德到公德的质变,这种质变在形式上至少需要两个目的条件:从外在方面确立公民身份和平等权利的制度认可与程序保障,培养公民之间彼此相互承认的法权意识和对自由人格的超验信仰;从内在方面确立德福相配的道德意识和权利与义务对等配享的公民意识。换言之,自由的内在实现与外在实现都有配享条件:自由的内在实现要求幸福的享有程度与道德水平成正比,自由的外在实现要求不断地觉识自由,敢于并善于公开使用自己的自由意志能力,也就是成为配享自由的积极公民。这是习惯于被动、依赖和懒惰的私民成为公民的目的条件。尽管私民常常是认识的自然语境,但公民却应该是实践的先验语境。“公民”概念不是为了认识,而是为了实践,而且只有从先验语境出发才能把这个概念用于实践,才能“在普遍性的思维里面看差异”并且“在一个不平等的社会里建立一个平等的话语”。只有首先用先验语境看经验语境并且让先验语境成为经验语境的实践目的,而且只有把这个先验语境提到实践条件的空前高度,才能为从私民到公民的实践蜕变和现实转化创造条件。在社会层面,民俗之“民”需要经过一番公民化的精神洗礼、制度认可和程序保障才能真正获得他或她在公民社会中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只有促成从旧范式下的文化遗民到新范式下的文化公民的转变,中国民俗学才能成为一门现代学问,才能真正成为“现在学”。只有自觉地以学科实践重新参与民俗之“民”的元身份即文化公民的价值设计,而不是仅仅对“民”的实践行为进行现象描述和经验认识,中国民俗学才有资格作为现代学科进入主流学术的公共平台。
    如果说中国传统的民本和民权思想有三个致命弱点:一是弱于从消极权利的意义上对民权作必要的界定,二是仅仅把民权的主体理解为集体的民众,弱于从普通个人的角度来主张和论证民权,三是弱于规范化、程序化的制度安排,那么,民俗学基础理论对每个民俗之“民”是具有自由意志能力的人的理论论证,则是对这些缺陷的根本克服。从先验的实践立场而非经验的认识立场来看,只有先信仰每个民俗之“民”都具有按照自己给自己确立的实践法则的表象来行事的自由意志能力,才能把维护这种先验能力和平等权利作为各种实践的首要目的和底线伦理。这意味着,基础理论不再用经验方法从社会事实中抽象出共同体必然的实践理想,而是把这种实践理想建立在民俗之“民”自由意志能力的先验基础之上。具体而言,即从自由意志的公意中推论出民俗之“民”必然拥有先验的人文理想和实践能力,尽管这种先验的人文理想在经验层面不一定被每个民俗之“民”随时随地拥有,但它是能够被普遍化的理性实践目的和能够用来甄别各种一般实践的客观形式标准。换言之,作为客观形式标准的实践理性目的是衡量和评判各种一般实践准则的客观尺度。这就意味着,既然每个民俗之“民”都先验地具有自由意志能力并且能够具有为自己的民俗实践立法的文化权利,那么,由此可以推论出,“唯独民俗实践的单独‘立法’的意志形式才是我们为民俗作自由辩护的最充分的理由”。正因如此,普遍的公民价值和人权标准才有内在理由和充分根据来充当客观的形式化尺度,来检验从私民到公民以及从民俗到公共文化是否合乎实践法则,“除了文化实践的(善、恶)内容需要接受合法则性的普遍化检验,民俗的实践形式同样需要接受普遍化检验”。这种形式化尺度也是现代社会各种移风易俗实践的客观价值标准。
    基础理论由此进一步从内容目的的一般实践研究转向形式目的的理性实践研究,即实践民俗学,论证民俗之“民”在日常生活中先验地拥有自由意志能力和文化权利,从而切实履行关怀民俗之“民”的文化权利和从日常生活理解中国社会的承诺,让中国民俗学通过关注全局性的社会文化问题而成为一门有益于社会的学问。实践民俗学首先要通过观念生产和自我启蒙来完成中国民俗学从认识范式到实践范式的根本转型,通过学科实践来促成从民俗之“民”到人、从私民到公民的实践转变,因为提供思想和观念的表述本身就是学科实践,而且在今天还是一种最彻底的实践形式。
     五、实践民俗学:学科的先验奠基与日常生活启蒙
    近年来,基础理论依据康德对人类理性整体的先验划分推论出民俗学必然的学科范式格局:我们能够认识的只是人的自然存在(现象界),而不是人的自由存在(本体界),后者只能是实践理性的意志对象。正因如此,单纯经验认识的学科范式不仅没有为人的自由存在预留位置,甚至会以理性误用的方式遮蔽、侵害人的自由存在,由此造成先验的目的论与经验的方法论相互分裂的民俗学,无法成就以理性目的与理性手段的逻辑统一性为基础的实践民俗学。
    因此,基础理论才需要从实践民俗学立场还原到民俗之“民”的自由意志能力,并把维护这种自由意志能力作为学科实践的形式目的论。换言之,实践民俗学的实践范式追求目的论与方法论的统一性,通过还原民俗实践的目的条件,推论出民俗之“民”的先验目的,以此作为学科实践的形式法则。这样一来,实践民俗学就把学科实践的共同基础建立在学者与民俗之“民”先验地具有的自由意志能力之上,由此展现了将自由关切的目的与自律对话的方法统一起来的必然可能性。
    从方法论上说,认识与实践的表象起点根本不同:认识的表象起点是经验事实,而实践的表象起点是自由意志即按照法则的表象来行动的能力。认识的对象是遵循自然因果律的现象界,实践的对象则是遵循自由目的论的本体界。从认识范式转向实践范式意味着从描述和呈现现象界的经验事实转向从每个民俗之“民”在本体界的自由意志能力和理性目的出发,这在整个国际民俗学界都是一个重大转折,由此带来的是民俗学理论前所未有的大事,即把维护每个民俗之“民”的自由意志能力和文化权利当作学科实践的形式目的论。借用康德的理想型划分来说,以理性的认识用法为基础的传统民俗学从经验现象出发,归纳地描述实践现象的自然因果性,以理性的实践用法为基础的实践民俗学则从先验原则出发,在逻辑上演绎地建构实践现象的理性条件的自由因果性或目的与手段的理性关联。相应地,实践民俗学不是为了说明感性事实的经验条件,而是为了实践并实现理性事实的先天条件。换言之,认识范式从自然出发,关注的是现象界的自然因果关联,实践范式则从自由出发,涉及的是本体界的自由关联,也就是目的与手段的理性关联。人的实践不仅以目的预设为根本特征,而且以理性目的与理性手段的统一性为本质属性。因此,从认识范式转向实践范式的重新定位意味着一种全新的民俗学,即实践民俗学。民俗学的基本问题就是要克服内在范式的自我冲突,把自身建设成为用先验的意志(决定根据)形式统领经验的意志对象(内容)的实践科学,即实践民俗学。一方面,以道德的方式研究民俗不同于以理智的方式研究民俗,以道德的方式并不单指对待合作者要遵守道德准则,而是首先追求通过实践法则的确立和贯彻来实现社会公正并保障每个人的自由意志能力,其次才是追求知识;另一方面,为了促进中国民俗学从科学主义的实在论范式转向实践主义的价值论范式,更多地关注民俗内涵中的人性要素,基础理论不再满足于单纯的经验归纳和偶然的经验知识,而是从自由立场出发,用逻辑演绎的方式思考并寻求具有必然性的实践知识,积极推行以实践法则为目的的学科实践。更重要的是,这种逻辑演绎以人的自由与理性的整体理念为出发点,所以它注定了实践民俗学在理论上的必然可能性和在现实上的必然可行性。
    如今,基础理论不仅已经初步建立了民俗学的理论框架——以实践理性意义上的目的与手段相统一的实践民俗学为本体论,以维护每个民俗之“民”的自由意志能力和文化权利为目的论——而且超越以往学者以实然和偶然的道德性为民间信仰做出的经验辩护,已经立足日常生活整体的道德神圣性为民间信仰的必然正当性做出主观必然性的先验辩护。实践民俗学由此承担起从人的理性整体出发来推导学科范式这一“世界各国民俗学者为重建学科理想而应当承担的共同责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有理由赞同这样的断言:“没有其他哪个学科更关注于或者更应该关注于发现成为人意味着什么。正是这种发现我们共同人性的基础和我们人类生存律令的企图把民俗学研究置于人文科学研究的核心”。中国民俗学不仅应该可以成为而且必然能够成为一门以实践民俗学为本体论、以维护每个民俗之“民”的自由意志能力和文化权利为目的论的“现在学”。
    (文章来源:《东方论坛》2019年04期。注释从略,详见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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