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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王朝的最后时刻

(一)
     1911年10月30日,武昌起义20天后,清廷一天之内连下四道上谕,做出大幅度让步、妥协,企望渐成燎原之势的“乱事”能因此迅速平息。
     这四道上谕是:
     ——《俟简贤得人组织完全内阁不再以亲贵充国务大臣谕》(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汇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597-598页)。此谕终于承认,半年前惹众怒的“皇族内阁与立宪政体不能相容”,而“本年设立内阁,仍令王公等充国务大臣,原属一时权宜之计,朝廷本无所容心”。宣布解散皇族内阁,许诺“一俟事机稍定,简贤得人,即令组织完全内阁,不再以亲贵充国务大臣,并将内阁办事暂行章程撤销,以符宪政而立国本”。
     ——《准开党禁颁布特赦谕》(同上,第95-96页)。此谕先说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党禁”:“党禁之祸,自古垂为炯戒,不独戕贼人材,抑且消沮士气”,但是“况时事日有变迁,政治随之递嬗,往往所持政见,在昔日为罪言,而在今日则为谠论者。虽或逋亡海外,放言肆论,不无微瑕,究因热心政治,以致逾越范围,其情不无可原。兹特明白宣示,特沛恩纶,与民更始,所有戊戌以来,因政变获咎,与先后因犯政治革命嫌疑惧罪逃匿,以及此次乱事被胁自拔来归者,悉皆赦其既往,俾齿齐民。嗣后大清帝国臣民,苟不越法律范围,均享国家保护之权利。非据法律不得擅以嫌疑逮捕。至此次被赦人等,尤当深自祓濯,抒发忠爱,同观宪政之成,以示朝廷咸与维新之意。”不仅戊戌以来的政治犯全部赦免,而且准其组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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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宪政谕》(《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第96-97页)。朝廷再次承认自己“用人无方,施治寡术”,“皇族内阁”多用亲贵,破坏了立宪原则;铁路收回国有政策是被奸臣所欺骗,“动违舆论”。虽行新政多年,但“官绅或借为网利之图”,“权豪或只为自便之计”,结果是“民财之取已多,而未办一利民之事”。而且,“司法之诏屡下,而实无一守法之人。驯致怨积于下而朕不知,祸迫于前而朕不觉”,结果导致“川乱首发,鄂乱继之。今则陕、湘警报迭闻,广、赣变端又见,区夏腾沸”,生灵涂炭。但是,“此皆朕一人之咎也”。对这次“鄂、湘乱事”,此谕认为虽由新军发动,但强调应由湖广总督、奉旨会办川汉、粤汉铁路事宜,积极推行“干路国有”的政策,扬言对倡议争路者“格杀勿论”,并于10月初在武汉大肆搜捕杀害革命党人的瑞澂负全责。凡法制之损益,利病之兴革,皆博采舆论,定其从违。以前旧制旧法有不合于宪法者,悉皆除罢。
     ——《著溥伦等迅拟宪法条文交资政院审议谕》(《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第97页)。爱新觉罗·溥伦是道光帝嗣曾孙,袭封“贝子”爵位,任资政院总裁、农工商大臣,是宣统年间皇族内阁重要成员之一。此谕承认“宪法为君民共守之信条”,谕令资政院总裁溥伦等“敬遵钦定宪法大纲,迅将宪法条文拟齐,交资政院详慎审议,候朕钦定颁布,用示朝廷开诚布公,与民更始之至意”。
     一天之内,连发如此四谕,且让步妥协之大,出人意外,足见清廷心情之急迫。如此急迫,当然是出于无奈。这20天中,湖南于22日宣布独立;陕西于23日宣布独立;江西九江的革命党人和新军于23日起义,占领九江后继而乘胜攻占了马当、湖口两个要塞,成立九江军政分府。给清政府打击、震撼最大的,是10月29日,北方这一天之内发生两件大事。一是太原革命党和新军发动起义,击毙山西巡抚陆钟琦和四十三混成协统领谭振德,成立山西军政府;一是驻河北滦州新军二十镇统制张绍曾联合统领蓝天尉等人发动“滦州兵谏”,电奏朝廷,提出速开国会、改定宪法、组织责任内阁、皇族永远不得充任总理和国务大臣、特赦国犯等十二条要求。太原、滦州离北京都不算远,满朝震动,隆裕太后和摄政王载沣惊惧异常,准备携溥仪逃往热河。虽因袁世凯急电阻止而未“北狩”,但为解燃眉之急,载沣还是颁此四道上谕。
     然而,革命的扳机一旦扣动,就很难停下来,这四道上谕未起任何作用。严复认为,如果一个月前做到其中任何一条,效果就会大不一样。但是“历史现象往往重演。这和十八世纪末路易十六所作所为如出一辙。所有这些都太迟了,没有明显效果。”
     ([澳]骆惠敏编:《清末民初政情内幕――乔·尼·莫理循书信集》上册,知识出版社1986年版,第7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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