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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内战时被吸收进解放军的俘虏占全军30%

“解放战士”群体的产生及其规模与中共俘虏政策的调整密切相关。土地革命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中共俘虏政策的着眼点是宣传自己、瓦解敌人,俘虏一般来说能够自由选择去留。解放战争时期,为了补充自己,削弱国民党军队,中共实施“基本上不释放”的俘虏政策,意味着中共的俘虏政策已日益发展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扩军政策。在这一背景下,解放战士大量产生并在中共军队中占据较大比重。解放战士的加入,充实了人民解放军的兵力。他们为中共赢得全国政权,为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解放战士,一般指解放战争时期“被人民解放军俘虏而从国民党反动军队中解放出来、经过教育、参加人民解放军的原国民党军士兵” (《毛泽东军事文集》第5卷,军事科学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61页;《周恩来军事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636页。)。但实际上这一称呼在解放战争之前就已经存在,它泛指被中共军队俘虏而又加入中共军队的原敌对阵营的士兵。 (据1945年3月《晋冀鲁豫军区政治部关于太岳军区野战医院一所政治工作通报》记载:“十三旅一个解放战士开小差被抓回来,经过酝酿,由他当众认错,并提出保证。在群众热情的思想互助下,他解除了某些解放战士对我们害怕的疑问,同时,也稳定了个别想开小差的同志的思想。”(何正清主编《刘邓大军卫生史料选编》,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8页))这个群体还有“解放兵”、“俘虏成分”、“解放战士成分”、“俘虏兵” (“俘虏兵”有时指解放战士,即正式编入中共军队序列当中的被俘士兵,但有时则泛指所有俘虏。)等多种称谓。他们在解放战争中起过重要作用,甚至在一定时期内,占了中共军队的多数。但是,多年来学术界对这个群体的关注甚少,而且角度单一,多是就改造俘虏的经验来研究。解放战士是怎样产生的?他们在中共领导的人民军队当中有多大的规模?这是本文研究的主旨所在。
     一、解放战争前中共的俘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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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放战士”这个群体的产生与中共的俘虏政策密切相关。早在1928年2月18日,毛泽东在宁冈县茅坪攀龙书院门口召开的军民大会上,宣布工农革命军的俘虏政策:“不打骂俘虏,受伤者给予治疗,愿留的收编入伍,要走的发给路费。” (《毛泽东年谱(1893-1949)》上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235页。)有人认为,俘虏不愿留下即发给路费欢送的做法渊源于此;1928年2月到4月间,红军优待俘虏的政策已经初步形成。 (参见左双文:《试论三大起义后红军优待俘虏政策的形成》,《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2期。)1929年12月,古田会议作出的《中国共产党红军第四军第九次代表大会决议案》指出:“优待俘虏兵的方法:第一,是不搜查他们身上的钱和一切物件,过去红军的士兵搜查俘虏兵的财物的行为要坚决的废掉。第二,是要以极大的热情来欢迎俘虏兵,使他们感觉到精神上的欢乐,〈反〉对于俘虏兵以任何言语上的或行动上的侮辱。第三,是给俘虏兵以和老兵一样的物质上的平等待遇。第四,是不愿留的,在经过宣传之后,发给路费放他们回去,使他们在白军中散布红军的影响,反对只贪兵多把不愿留的分子勉强地留下来。以上各项,对俘虏过来的官长,除特殊情况下[均]适用。”这一时期的俘虏政策主要是作为对敌宣传政策的组成部分而存在,《决议案》将之置于“红军宣传工作问题”小标题下进行阐述,并认为“优待敌方俘虏兵,是对敌军宣传极有效方法”。( 《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5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823-824页。)当然,在没有建立巩固的革命根据地、兵源严重不足的情况下,补充俘虏亦是一种充实部队的应急策略。
     1928年底,毛泽东在给中共中央的报告中提到边界红军的来源“以敌军俘虏为多,设无此项补充,则兵员大成问题” (《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3页。)。1931年5月31日,第二次反“围剿”刚刚结束,为了应对接踵而来的第三次“围剿”,中共红一方面军临时总前委会议决定:为了扩大红军的迫切需要,这回的俘虏兵一个也不放走,以补充红军,及时编到各师去训练,在训练中再去挑出坏的送走。( 参见《毛泽东年谱(1893-1949)》上卷,第346页。)不过,“一个也不放走”只是特例,没有成为红军的长期政策。
     中共在自身经费困难的情况下,依然发路费给选择离开的俘虏,具体发放多少则有不同。1930年5月,时任红四军军委委员、代理书记、代理政治委员的熊寿祺在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会议和全国红军代表会议上说:“每次捉到的俘虏兵都是由政治部去宣传,他如果愿意在红军就留下,不愿的每人发五元路费(如果路远的就多发)给他,开一欢送大会送他回去,这就是对俘虏兵的宣传。对于俘虏伤兵每名发十元钱,另外再发路费,把药上好用船送他出境,并派人去安慰他宣传他。” (熊寿祺:《红军第四军状况(从1929年7月到1930年4月)》,《党的文献》1999年第2期。) 1931年5月3日,毛泽东、朱德发出的《战前各种固定事宜的训令》中提到:“关于遣送俘虏兵之规定,暂规定发2元。” (顾龙生编著《毛泽东经济年谱》,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版,第54页。)据当时宁冈县苏维埃政府副主席谢森发回忆,1933年秋,他所在的宁冈县地方武装对于俘虏“不愿走的人,欢迎他们参加我军,愿意回家的,发给他们三块大洋作路费” (谢森发:《奋斗的足迹,艰难的历程》,福泉市史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编印《红军长征过平越》,1999年内部版,第202页。)。当时红四军士兵的给养标准是“每人每日一角五分大洋” (熊寿祺:《红军第四军状况(从1929年7月到1930年4月)》,《党的文献》1999年第2期。),而参与“剿共”的军队多来自江西及其周边省份,据此可以推断,发给俘虏的路费完全能够支持他们回家或回到原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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