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网-中国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历史朝代顺序表、历史人物故事、看历史、新都网、历史春秋网移动版

首页 > 民间说史 > 历史解密 >

揭秘:内战时被吸收进解放军的俘虏占全军30%(2)


     抗日战争时期,中共的俘虏政策与土地革命时期相比,基本上没有变化。1940年5月,朱德在一次谈话中提到:“我军对俘虏兵的政策是,凡没有不良嗜好、品行端正、自愿留在我们部队服役者,可以收留;其余一律遣送回家。在这一点上,宁缺毋滥。” (《在历史巨人身边:师哲回忆录》(修订本),李海文整理,中央文献出版社1995年版,第190页。)朱德强调“自愿”,显然不愿留下的俘虏是可以选择离开的。同年10月12日,为留用黄桥战役俘虏的国民党官兵和大批收容知识分子,毛泽东、朱德、王稼祥致电陈毅:“俘虏兵只释放少数坏分子,其余一概补充自己,加以训练,增强部队战斗力。下级俘虏军官亦应留一部分稍带革命精神者,其余官长一概优待释放,不杀一人(无论如何反动)。” (《毛泽东年谱(1893-1949)》中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210页。)在这种情况下,俘虏的去留决定权并不掌握在自己的手中。不过,这一指示是对新四军发出的,针对的只是黄桥战役的俘虏,仍是一个特例。1941年5月1日,毛泽东多次修改并经中央政治局批准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正式发表,其第20条规定:“对于在战斗中被俘之敌军及伪军官兵,不问其情况如何,一律实行宽大政策,其愿参加抗战者,收容并优待之,不愿者释放之,一律不得加以杀害、侮辱、强迫自首或强迫其写悔过书。其有在释放之后又连续被俘者,不问被俘之次数多少,一律照此办理。国内如有对八路军、新四军及任何抗日部队举行攻击者,其处置办法仿此。” (《毛泽东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37页。)
     以上论述说明,解放战争前中共的俘虏政策主要是为了宣传自己、瓦解敌军。虽然在特定情况下俘虏兵被中共用以“补充自己”,但一般而言,俘虏能够自由选择去留。
     二、解放战争时期中共俘虏政策的调整
     后面内容更精彩 点击图片进入下一页
     解放战士大量产生并在中共军队中占据较大比重,是解放战争时期中共调整俘虏政策的结果。
     1947年10月,毛泽东亲自起草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公布对国民党军政人员采取“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方针,同时宣布“本军对于放下武器的蒋军官兵,一律不杀不辱,愿留者收容,愿去者遣送”。 (《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238页。)不过,解放战争中“愿去者遣送”主要是一种宣传口号,具体执行时则是不同的。
     事实上,中共对待俘虏的政策早已悄悄发生变化。1945年10月16日,《中央关于战俘处理办法的指示》首次阐明了中共在解放战争中执行的俘虏政策:“为了削弱国民党军队,增加我军之补充,及为了将来向国民党交换我之被俘被捕人员起见,今后凡在战斗中俘获之国民党军队及伪军之官佐、士兵及特务人员等,均按下列办法处理:(一)一切精壮士兵,均加争取,补充我之部队。(二)一切官佐,均加争取,其愿为我军服务者,令其服务。其不愿为我军服务或坚决顽强反我者,则加看管教育,并令其生产,一律不放回。如集中看管困难,则分散交地方政府看管教育和生产。以便将来战争结束时向国民党交换我之被捕被俘人员。(三)一切老弱残疾,对我对敌系无用之人,则予以宣传教育后放走。(四)对于在顽官欺骗下,其士兵受我军影响尚浅,尚未明了我军俘虏政策之个别部队,在俘虏其官兵后,加以切实的宣传教育,应适当的以其最好的一部分散放其原部队,以便扩大我军影响,反动官佐,经教育后,亦可放回几个,借以证明我党不杀俘虏的政策。”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学院政治工作教研室编《军队政治工作历史资料》第10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士出版社1982年版,第49页。)
     这一俘虏政策与中共在土地革命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的俘虏政策是有很大差别的,其基本立足点就是补充自己、削弱敌人。一年后,中共在回顾前一年的俘虏政策时用了“本人人有用之原则,基本上不释放”来概括这一时期政策的特点。“基本上不释放”使得放回去的俘虏数量有限,结果造成敌方任意歪曲中共的俘虏政策,国民党士兵因为害怕被俘而顽强抵抗。这一政策同时意味着中共要把俘虏的吃、穿、住、用承担下来,加上有些俘虏特别是官佐不易改造,管理、教育成本很大,以致劳民伤财,成了解放区的累赘。有鉴于此,中共中央对此前的俘虏政策作了调整:“一般俘虏旅级以上者,进行教育,特别优待,争取做宣传号召工作,基本上不释放。团营级以上者,送军区教育训练,争取部分为我使用,选择其中比较进步而又愿回去者,可给以任务,个别先行释放;除极顽固反动或有交换价值者外,一律分期释放。连排级经短期训练后,除可留用者外,给以任务即时释放。对士兵俘虏内之老弱、残废、兵痞及有某些封建关系不易教育者,给以优待,于进行简单教育诉苦运动后,仍给以简单任务释放;其余大部争取补充我军,或选择一部分进行教育后,放回做瓦解工作。”( 《中共中央对俘虏工作指示》(1946年11月14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学院政治工作教研室编《军队政治工作历史资料》第10册,第421页。)
     这一政策可以说是中共历来俘虏政策的集大成之作。一方面,它继承了土地革命时期、抗日战争时期俘虏政策的精髓,即用俘虏进行对敌宣传,瓦解敌军;另一方面,它沿袭了解放战争初期的政策,即用俘虏来补充自己,壮大革命力量。从这个时候起,俘虏中承担对敌宣传任务的主要是军官,而士兵则用来补充中共军队。
     当战争进行到1948年,由于战争的破坏和前线人力物力的需求与日俱增,各解放区普遍感到支前压力十分沉重。彭德怀反映西北军区“敌人三光政策,人民损失五年难以恢复” (转引自王政柱:《毛主席和我们在一个战场》,《缅怀毛泽东》下,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240页。);聂荣臻也反映华北军区“在人力物力动员上都是最大的限度了”(《军队建设问题的报告》(1948年2月16日),《聂荣臻军事文选》,解放军出版社1992年版,第280页。)。毛泽东等中央领导人也认为“乡村人口大为减少……各区扩兵(包括东北在内)均已至饱和点”,因此发出指示:“今年华北、华东、东北、西北各区除个别地方原定扩兵计划准予完成外,其余均不应扩兵……今后前线兵源全部依靠俘虏及某些地方部队之升格。” (《毛泽东军事文集》第4卷,军事科学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530页。)
     当时中共地方部队肩负着保卫解放区与参加生产的双重任务,地方部队升格为奔赴前线作战的野战军,必然要求补入新的兵源参加地方部队。“前线兵源全部依靠俘虏及某些地方部队之升格”,最终都需要从俘虏这一群体上作打算。因此,1948年8月发布的《中央军委关于兵源补充问题的指示》,对俘虏政策再次作了调整:“除俘虏军官与士顽仍按中央工委会议决定方针处理,给以良好教育,分批放走以瓦解敌人外,对俘虏士兵原则上应是一个不放,大部用于补充部队,小部用于后方生产……其不能充任战斗兵者,亦可充任担架兵、辎重兵或分配后方机关服务,调换青壮人员补充前方。一般不能服兵役之老弱,应分配在解放区就业,参加农业生产或其它生产,以增强解放区劳动力,减少敌区的劳动力。”(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学院政治工作教研室编《军队政治工作历史资料》第12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士出版社1982年版,第85页。)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