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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范文澜、蔡美彪)·政治概状——东汉前期


    第三章 继续对外扩展并由统一走向分裂时期——东汉三国——二五年
     ——二八○年
     第一节 政治概状——东汉前期
     (汉光武帝至汉章帝共六十四年)
     刘秀(汉光武帝)获得了农民战争的果实,重新建立起汉朝的统治。因
     为他建都在洛阳,史家称他的汉朝为东汉朝。
     汉光武帝本人是个大豪强。他所依靠的统治集团(云台二十八将、三十
     二功臣、三百六十五功臣)是一个以南阳豪强为基干的豪强集团。这个集团
     一开始就显出严重的兼并性和割据性,因之东汉前期,作为中央集权的体现
     者的朝廷,只能在不妨碍豪强利益的限度内对他们行施着一定程度的控制
     权。东汉后期,两个豪强集团猛烈地争夺对朝廷的控制权,大大发展了它们
     的兼并性和割据性。它们给广大农民制造出无限的灾难,农民被迫起义,最
     后爆发了黄巾军大起义。由于大起义的失败,豪强们各依自己的武力,公开
     割据称雄,统一的外壳破裂了,社会进入大混乱的分裂时期。
     本节叙述东汉前期因王莽时农民战争的推动,社会多少有些进步;同时
     因战争的果实落在豪强集团手中,豪强势力加速地扩大起来,引起东汉后期
     豪强集团的猛烈冲突。
     王莽时农民起义军势力到达的地区,奴隶参加起义,地主受到惩罚,农
     民有荒地可垦,土地与奴隶问题获得了部分的解决。赤眉军屡战屡胜,兵士
     们却日夜愁泣,要求回家种地。这说明起义地区的地主统治已经发生变化,
     淳朴的兵士们认为可以回家了。汉光武帝在农民战争这个部分胜利的基础
     上,着手解决奴隶与土地两个根本问题。
     公元二六年,即汉光武帝称帝的第二年,当时战争正在开始,他便下诏
     书,令民间释放奴婢。自二六年到三八年,下了七次诏书(其中一次是免罪
     徒为庶民)释放官私奴婢。诏书说:敢拘留不放的奴婢主,按略卖人口律治
     罪。他又给那些被父母出卖为奴婢的制定了保护生命的法律。公元三五年,
     连下三次诏书:(一)奴婢主杀奴婢不得减罪;(二)奴婢主炙灼奴婢,按
     法律治罪,免被炙灼者为庶民;(三)废除奴婢射伤人处死刑的法律。这些
     限制奴婢主暴虐和允许奴婢有自卫权的法律,显然含有进步的意义,这将使
     权势较小的奴婢主,在兽性勃发的时候,多少要有些顾忌。自公元五三年(汉
     光武帝建武二十九年)到七九年(汉章帝建初四年),朝廷发给鳏寡孤独及
     不能生活的贫民粟三斛或五六斛前后凡十次,平均约三年发一次救急粮,主
     要用意也在减少贫民卖身为奴婢。东汉朝奴隶不象西汉后期那样成为社会的
     危急问题,汉光武帝这些措施是起着作用的。地主阶级并不反对这些措施,
     因为农民大起义给了它应得的教训。
     在解决土地问题上,汉光武帝完全失败了。公元三六年,全国统一。三
     九年,下诏书检查垦田与户口实数。豪强霸占大量土地,州郡官不敢去查问,
     对广大农民和某些缺少势力的地主,官吏却以查田为名,大肆讹诈,逼得全
     国农民和某些地主到处起兵反抗。青徐冀等州曾是农民起义军的发源地,反
     抗尤为剧烈。汉光武帝面对着这个事实,采取什么措施呢?当然,他同州郡
     官一样,也不敢查问豪强。他追究大司徒(宰相)欧阳歙做汝南太守时查田
     不实、贪赃一千余万钱的罪行,下狱处死。又用同样罪名杀死河南尹(最重
     要的地方官)及郡太守十余人。这算是对农民表示那些赃官已经受到惩罚了。
     他是镇压农民最有经验的统治者,他知道用武力镇压起兵反抗的农民,将要
     引起农民更大的反抗,因此他用五人共杀一人,五人一起免罪的分化法,很
     快把反抗平息下去。从此以后,东汉朝廷向豪强势力完全屈服,不再检查垦
     田与户口的实数。汉光武帝自称“吾理天下亦欲以柔道行之”,这就是他对
     豪强所行的柔道。
     西汉后期极其紧张的土地与奴婢问题,由于农民大起义得到部分的解
     决,依靠这个部分的解决,东汉才建立起将近二百年的统治。
     西汉地主阶级分无市籍与有市籍(包括一切所谓微贱人)两部分。无市
     籍地主有做官吏的权利,有市籍地主不得做官吏甚至法律上不许占有田地。
     这两种地主虽然都有大小豪强,但从政治地位说来,无市籍豪强是上层豪强,
     它的最高级是贵族和大官僚;有市籍豪强是下层豪强,它的最高级是大商贾。
     政治上上层豪强排斥下层豪强。经济上两种豪强有相同处,就是上层豪强也
     经营商业,下层豪强也兼并田地;他们又有相互联系处,就是下层豪强向上
     层豪强纳贿取得政治上的保护。
     汉光武帝封功臣三百六十五人,封外戚四十五人,与宗室王侯合成一个
     豪强集团。朝廷用人,主要从这个集团中选取,特别是南阳人。东汉皇室宗
     室的男女嫁娶,大体上也不出这个集团的范围。皇后皇太后的母家常是这个
     集团中最有势力的一家。东汉后期,政权常常落入外戚手中,外戚成为无市
     籍大地主,也就是上层豪强的政治代表。
     汉光武帝为集中权力,在朝官中设尚书六人,分掌全国政事。尚书官位
     低微,但“天下枢要,在于尚书”,职权极为重大。朝廷最高的官称为三公
     (太尉、司徒、司空),并无实权,只是给那些有资望的大臣享受名义上的
     尊荣。在宫内设中常侍、小黄门、中黄门等宦官多人,掌传达皇帝口诏,阅
     览尚书呈进的文书。东汉后期,宦官经常从外戚手中夺得政权,指挥尚书们
     发号施令,朝廷大官无法对抗。宦官都是无赖凶狡人出身,他们夺得政权后,
     成为有市籍地主,也就是下层豪强的政治代表。
     无市籍的中小地主有权做官吏,仕进的道路一般是(一)公府辟召,就
     是三公等大官特聘著名士人做本官府属官;(二)郡国荐举,就是郡太守国
     相按二十万人口选举孝廉一人的比例,每年保荐孝廉若干人到朝廷,考试及
     格后授各种官职;(三)由曹掾(音院 yuàn 吏)积累资格逐渐上升,就是京
     内外各长官(包括县令)聘士人做本官府属吏,由吏迁升为官。走这三条仕
     路的人,必须(一)是士人;(二)是通经学或能作奏章的士人;(三)是
     被称为孝廉的士人。中小地主要做官吏,只好先读书,因之,东汉太学、地
     方官学、私学都很发达。也因为学校发达,士人间竞争也更加剧烈,在孝廉
     这个名义下,包含着各式各样的求名法。例如许武被举为孝廉以后,和两个
     兄弟分家,三分财产自己取最好的一份。两个兄弟算是能让,也被举为孝廉。
     许武于是大会宾客,宣告使两弟成名的本意,把自己一份财产分给两弟,许
     武因此获得更大的声名。又如赵宣葬父母,就在墓道中居住行丧礼,前后凡
     二十余年,乡人都称他是孝子,州郡官屡次请他做官,他都不出来,孝名愈
     来愈大。后来郡太守陈蕃查出赵宣在墓道中生了五个儿子,按惑众欺鬼神的
     罪名处罚。上述那些求名法一般是出于缺乏势力的士人。有凭借的士人就不
     必这样做,他们或者以阀阅(门第资格)被荐举,或者走权贵门路。例如河
     南尹田歆,某次照例荐举六个孝廉,其中权贵指定的就有五个。不管士人用
     什么方法求仕进,有权荐举士人的大官还自有一个选择法,那就是“郡国举
     孝廉,大率取年少能报恩者,耆宿大贤,多见废弃”。荐主与被荐人在政治
     上发生君臣的关系,在私人情感上发生父子的关系,被荐人如果对荐主不表
     现臣子的情分,就算忘恩背义,将为士类所不齿。大官们历年荐举士人,形
     成许多大大小小的私人集团。有些名门世家,甚至形成门生故吏遍天下的巨
     大团体。士人是无市籍地主阶级的一个阶层,东汉后期士人逐渐从外戚为代
     表的上层豪强集团里分化出来,变成官僚集团,在外戚、宦官两种势力之外,
     自成一种势力。它的政治代表,是士人出身的三公和大名士,它的政治倾向
     一般是接近外戚集团,反对宦官集团。它的进一步发展,就成为魏、晋、南
     北朝的士族。
     东汉后期的政治,在统治阶级方面,基本上就是外戚、宦官两大集团附
     带着一个官僚集团的活动、冲突和变化。这三个集团在东汉前期先后发育起
     来,不过,汉光武帝和他的继承人汉明帝还能掌握皇帝的权力,外戚,尤其
     是宦官,还不敢公然横行作恶。他们在位的时候,确是惩治不法官吏比较严,
     赋税徭役比较轻,对外战争比较少,史家称汉明帝时“天下安平,百姓殷富”。
     王莽暴乱后,出现这个休息时期,是符合社会要求的。汉章帝改变汉光武帝、
     汉明帝的“严切”政治,被称为“宽厚长者”。外戚、宦官得到宽厚待遇,
     开始作起恶来,汉章帝死后,东汉政治便进入黑暗时期。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