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道谕旨如下: 朕钦奉隆裕皇太后懿旨:前以大局阽危,兆民困苦,特饬内阁与民军,商酌优待皇室各条件,以期和平解决。兹据复奏,民军所开优待条件,于宗庙陵寝,永远奉祀,先皇陵制,如旧妥修各节,均已一律担承。皇帝但卸政权,不废尊号,并议定优待皇室八条,待遇满蒙回藏七条,览奏尚属周到。特行宣示皇族,暨满蒙回藏人等,此后务当化除畛域,共保治安,重睹世界之升平,胥享共和之幸福,予实有厚望焉! 钦此。 (甲)关于大清皇帝辞位之后,优待之条件: 今因大清皇帝,宣布赞成共和政体,中华民国于大清皇帝辞退之后,优待条件如下: 第一款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尊号仍存不废。中华民国以待各外国君主之礼相待。 第二款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岁用四百万两,俟改铸新币后,改为四百万圆,此款由中华民国拨用。 第三款大清皇帝辞位之后,暂居宫禁,日后移居颐和园,侍卫人等,照常留用。 第四款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宗庙陵寝,永远奉祀,由中华民国酌设卫兵,妥慎保护。 第五款德宗陵寝未完工程,如制妥修,其奉安典礼,仍如旧制。所有实用经费,并由中华民国支出。 第六款以前宫内所用各项执事人员,可照常留用,惟以后不得再招阉人。 第七款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其原有之私产,由中华民国特别保护。 第八款原有之禁卫军,归中华民国陆军部编制,额数俸饷,仍如其旧。 (乙)关于清皇族待遇之条件: (一)清王公世爵,概如其旧。(二)清皇族对于中华民国国家之私权及公权,与国民同等。(三)清皇族私产,一体保护。(四)清皇族免当兵之义务。 (丙)关于满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条件: (一)与汉人平等。(二)保护其原有之私产。(三)王公世爵,概仍其旧。(四)王公中有生计过艰者,设法代筹生计。(五)先筹八旗生计,于未筹定之前,八旗兵弁俸饷,仍旧支放。(六)从前营业居住等限制,一律蠲除,各州县听其自由入籍。(七)满蒙回藏原有之宗教,听其自由信仰。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