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家的心目中,民族英雄岳飞是被秦桧和宋高宗赵构以“莫须有”的罪名害死的,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关于“莫须有”,《宋史·岳飞传》有这样的记述:狱之将上也,韩世忠不平,诣桧诘其实。桧曰:“飞子云与张宪书虽不明,其事体莫须有。”世忠曰:“‘莫须有’三字何以服天下?”于是,后人就认定岳飞死于“莫须有”这个罪名。 其实,这是一个完全违反逻辑,不合事理的说法。 宋朝虽然不如汉朝实力强大,也不如唐朝幅员辽阔,但却是历史上最重视法制(至少形式上,表面上是这样)的朝代,就连皇帝都不能独断专行,说一不二,而是需要和内阁成员们取得一致意见后才能采取行动,这也是为什么在岳飞冤狱上赵构和秦桧成了一根绳上的蚂蚱的原因之一。所以,秦桧和赵构是不会以模糊不清,似有似无的罪名杀害岳飞这样一位封疆大吏的,更不用说以“莫须有”三字来给岳飞定罪了。 恰恰相反,岳飞被害时的罪名是明明白白,清清楚楚的,当然这罪名是无中生有的昏君,空穴来风的奸相硬扣到堂堂正正,清清白白的岳元帅身上的。 关于岳飞的冤狱,南宋初期学者王明清在他的《挥麈录·余话》卷二写下了这样的文字:“明清壬子岁仕宁国,得王俊(就是诬告岳飞的那个家伙,作者注,下同)所首岳侯状于其家。……次岁,明清入朝,始得诏狱全案观之,岳侯之坐死,乃以尝自言与太祖俱以三十岁为节度使(对于小人的无耻陷害,君子却难以自证清白,这是人世的一种悲哀),以为指斥乘舆(即指摘斥责皇帝,对皇帝不尊不敬),情理切害;及握兵之日,受庚牌不即出师者凡十三次,以为抗拒诏命(此说即使是实情,也不违“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之制,但“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何况还有奸相秦桧助恶)……首状虽甚为鄙俚之言,然不可更一字也。” 王明清撰写《挥麈录》历时三十余年,而且是在岳飞案平反之后,此书虽为笔记,但力求持正论,详故实,不失史法,为南宋最负声望的史学家李焘所称道。后来,比王明清稍晚的史学家李心传在编著《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也采录了《挥麈录》中记载的王俊告发岳飞状。 由此可见,岳飞是以“指斥乘舆”、“抗拒诏命”的罪名被捕入狱,进而被害身死的,这两项罪名在皇帝主宰一切的封建社会都是可以致人死地的重罪。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