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政府在澳门设有提调、备倭、巡缉等官员,这些官员统称“守澳官”。澳门的主要行政司法等职能,则由香山县知县主管。他对居澳中外居民具有非常广泛的管辖权。雍正八年(1730年),两广总督郝玉麟等奏请设香山县丞一员,作为分防澳门县丞。乾隆九年(1744年),清朝廷将肇庆府同知改设为广州海防军民同知,通称澳门同知,移驻前山寨。至此,以澳门同知为最高实际负责官员,与香山知县及县丞互相协调,共同管理澳门事务,构成鸦片战争前清朝廷管治澳门的体制。 在关税征收方面,康熙年间,清朝廷在澳门设立粤海关监督行台,作为粤海关监督巡视澳门驻扎之所。其后澳门作为海关属下的七处总口之一,下辖关闸、大码头、南湾和娘妈阁四小口,居于与省城大关总口同等重要的地位。 明清两代政府根据澳门各个时期的不同情况,制订了多个具有法规性质的章程和条例,责成租居澳门的葡萄牙人遵守。在行使司法审判权方面,中外居民之间的纠纷,乃至刑事方面的案件,亦由中国官吏依照中国法律审理裁决,并饬令澳葡当局遵照执行。 除依据法规对居澳葡人实行日常管理外,为防止澳门葡人哗变,明清朝廷还采取了严密的防范措施。万历二年(公元1574年),明朝政府在扼守澳门与香山县咽喉的地方莲花茎建立关闸。关闸为中国传统的古城楼建筑,中间有一道大门,有中国官兵把守,规定时间开放,以便利彼此间交易。 数百年间明清多位封疆大吏巡阅澳门,传达了中央政府对在澳葡人的政策,并处理重大问题,显示了中国政府对澳门主权的拥有。1839年9月3日,钦差大臣林则徐与两广总督邓廷桢巡阅澳门,可以说是明清官员巡阅澳门的高潮。 对澳门的葡萄牙居留地,明清朝廷在行使中国的管治权的同时,默许葡人有一定的自治权利。居澳葡人在遵守中国法律、接受中国官吏管治的前提下,按照古希腊城邦、西欧中世纪自治城市以及葡属海外领地自治的传统,设立具有行政、司法、财政等职能的自治机构议事会,在其管辖的范围内管理葡人的内部事务,实行葡式的政治法律制度,并由葡萄牙政府和葡属印度政府核准这种自治权利。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