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党惩治腐败的决心是一贯的、坚定的,腐败分子的相继落马便是最好证明。1930年3月闽西第一次农兵代表大会颁布《政府工作人员惩办条例》 《政府工作人员惩办条例》 第一种撤职 苏维埃政府工作人员怠工放弃职责者;侵越职权者;行动乖张为群众所厌恶者;撤职。违反决议案者撤职查办。 第二种撤职并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苏维埃政府工作人员侵吞公款有据者;受贿有据者;擅发或捏造号令者;把持政权者;借公报私为害他人者;撤职并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种枪决 苏维埃政府工作人员侵吞公款至三百元以上者;受贿至五十元以上者;将内部秘密报告敌方者;乱烧乱杀者;假借政府名义私打土豪有据者;枪决。 注:1930年3月,闽西第一次农兵代表大会提出“整理各级苏维埃”,颁布了《政府工作人员惩办条例》。 自1930年3月中央苏区《政府工作人员惩办条例》颁布,到新中国成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制度的实施,我们对“老虎”“苍蝇”惩处的举措更加有力,监督公权力行使的制度也在不断完善。 共和国从中央苏区一路走来,80年岁月沧桑,我们党的反腐倡廉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但是,我们一刻也不能对腐败放松警惕,因为——让权力在阳光下透明运行,制度建设没有尽头。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