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钱给粮给地,永远免税 这叫“遣返归农”。宋朝对退伍士兵的另一项安置措施,就是遣返归农,让他们归乡种田。如大中祥符五年(1012年)七月,真宗诏:“河北河东忠烈、宜勇、广锐军士,自今老病者即放归农,无勒召人承替。其缺员,并自京补选。” 对归乡种田者,官府发给一定量的粮食。皇枯元年(1049年),朝廷在拣河北、河东、陕西、京东西禁厢诸军时,就对不堪军事行动者,“给粮遣还乡里”。 一般遣返归乡里的军士年龄在50岁以上。熙宁四年(1071年)七月,诏:“拣诸路小分年四十五以下胜甲者,升以为大分,五十已上愿为民者听。” 同时对拣退者的家属还给以必要的帮助。如绍兴二十七年(1157年)五月十一日,中书门下省言:“军中拣退人或有死亡,州军不支请给,其妻其子遂为穷民,已许指射荒闲田耕种,支与一年请给,令买牛种,免租税丁役,使为永业。 伤残军人,由国家养老 吕祖在《类编皇朝大事记讲义》卷3《处冗兵》中说:“夫兵之冗不难于汰,而难于处。籍其力于强壮之时,而欲去其籍于老弱之后,何以慰其心哉?”可见退兵的安置是一项重大问题。 神宗时,对省并之兵,“先为缮新其居室,给迁徙费”。同时京师卫兵减汰后,一度欲徙之淮南粮源充足之地就食,后遭司马光、李常等人反对,最终“令自便在京居止”。 对离开军队的伤残军人,朝廷则要求部队给以措置收养。嘉泰三年(1203年)十一月,朝廷要求“内有军队练汰离军之后,残笃废疾不能自存在外乞丐之人,仰本军随营分措置收养,毋致失所。”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