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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外交史:民国初期的外交关系及外交情况

http://www.newdu.com 2017-08-23 历史之家 佚名 参加讨论

    近代以来,中国的国际地位持续沦落。民国初建,也未能阻止这一下滑趋势。民初政府面临着同样的外交困境,不得不继承了晚清的外交格局。屈辱的一系列“民四条约”的订立,标志着中国外交滑至谷底。
    民国初期的外交情况
    辛亥革命终结了延续数千年的帝制,开创了新的共和制度,这对中国内政和外交无疑都具有划时代的转折意义。但这一转折并不能在顷刻之间便显现出来。民国初年,中国的外交环境与清末相比并没有发生重大的改变,中国外交并未出现重大转机。
    为了防止出现列强干涉革命的局面,起义后成立的各地军政府采取了尽量避免与外国人发生冲突的方针。1911年10月12日,即武昌起义爆发两天后,湖北军政府便派员向驻汉口的各国领事送达照会,宣示军政府的外交政策。照会表明了继承清政府过去所承担的外交义务的态度。该照会称:“一,所有清国此前与各国缔造之条约,皆继续有效;二,赔偿外债照旧担任,仍由各省按期如数摊还;三,居留军政府占领地域内之各国人民财产,将一律保护;四,所有各国之既得权利,亦一体保护。”
    
    10月13日,驻汉口英、法、日、俄、德领事举行领事团会议,各国决定保持中立,对革命军与清军之间的战事不予干涉。17日,领事团将此意通知湖北军政府。18日,五国领事正式布告严守中立。
    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在南京宣告成立,孙中山任临时大总统。临时政府设外交部,王宠惠任中华民国首任外交总长。
    1月5日,孙中山发表《临时大总统宣告各友邦书》,宣示了新政府的八大政纲。其对外部分的内容为:“一,凡革命以前满政府与各国缔结之条约,民国均认为有效,至于条约期满而止;其缔结于革命起事以后者,则否。二,革命以前,满政府所借之外债及所承认之赔款,民国亦承认偿还之责,不变更其条件。其在革命军兴以后者,则否。其前经停借事后过付者亦否认。三,凡革命以前满政府所让与各国国家或各国个人种种之权利,民国政府亦照旧尊重之;其在革命军兴以后者,则否。四,凡各国人民之生命财产,在共和政府法权所及之域内,民国当一律尊重而保护之。”
    革命党人对于晚清外交格局的这一继承宣示,有其不得已的苦衷。临时政府司法总长伍廷芳曾坦言,“现值军书旁午,不宜多起交涉,重大事件虽断不可退让,其余自应暂仍旧贯,留待后图。”因此,以孙中山为领袖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并没有在收复国家主权方面采取积极行动,而是恪守了承认旧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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