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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赋税政策:唐代两税法是一种怎么样的制度?

http://www.newdu.com 2017-08-23 历史之家 佚名 参加讨论

    
    两税法
    安史之乱以后,政府所能控制的土地已经十分有限了,而且政府所能直接控制的人口也大量减少。这样就导致了原来以人身为主要征收对象的租庸调制度无法维持。政府不得不对赋税制度进行改革。于是就有了780年在杨炎主持下了两税法的出台。
    据《旧唐书·杨炎传》记载:“凡有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分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779)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逾岁之后,有户增而税减轻,及人散而失均者,进退长吏,而以尚书度支总统焉”。
    两税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即把赋税的征收由丁身改为以土地为主的资产。
    
    由此可见,两税法的要点是:
    (1)按各户资产定分等级,依率征税。首先要确定户籍,不问原来户籍如何,一律按现居地点定籍,取缔主客户共居,防止豪门大户荫庇佃户、食客,制止户口浮动。依据各户资产情况,按户定等,按等定税。办法是:各州县对民户资产(包括田地、动产不动产)进行估算,然后分别列入各等级(三等九级),厘定各等级不同税率。地税,以实行两税法的前一年,即大历十四年(779)的垦田数为准,按田亩肥瘠差异情况,划分等级,厘定税率征课。其中丁额不废,垦田亩数有定,这是田和丁的征税基数,以后只许增多,不许减少,以稳定赋税收入。
    (2)征税的原则是“量出制入”。手续简化,统一征收。即先计算出各种支出的总数,然后把它分配出各等田亩和各级人户。各州县之内,各等田亩数和各级人户数都有统计数字,各州县将所需粮食和经费开支总数计算出来,然后分摊到各等田亩和各级人户中,这就叫“量出制入”,统一征收。
    (3)征课时期,分为夏秋两季。这主要是为了适应农业生产收获的季节性,由于农业的收获季节是夏秋两季,所以在夏秋两季向国家缴纳赋税。
    (4)两税征课资产,按钱计算。因为要按资产征税,就必须评定各户资产的多少,就必须有一个共同的价值尺度,这就是货币(钱),所以两税的征收,都按钱计算,按钱征收。但是有时将钱改收实物,官府定出粟和帛的等价钱,按钱数折收粟帛。
    
    对两税法的评说:
    两税法的出现,一方面反映了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发展的基本趋势,即政府把控制土地占有转向对土地征税。另一方面,两税法的出现也是均田制破坏以后,唐政府对赋役征派制度逐渐调整,重新把征敛的目标集中在土地这一样最稳定的税源上的结果。作为两税法的核心的户税和地税在此以前就已经存在了,不过当时并不重要。而在经过了杨炎的改革以后,这两税从次要的税收项目变为主要的税收项目。它最大的特点就是征收对象相对广泛和稳定。所以在两税法实施以后,中央政府的财政状况明显好转,这一点对唐中后期的政治走向也有着重要的影响。两税法也相对的公平,有钱人当然应该承担更多的义务。
    (1)两税法是符合赋税征课的税目由多到少、手续由繁到简、征收由实物到货币的发展规律的。它是适应农业生产力提高、社会经济繁荣与货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的。按社会贫富等级、资产多寡征税也是合理的、公平的。
    (2)两税法以“量出为入”作为征的标准,有一定的片面性。按理说,理财的指导思想应是“量入为出”。
    (3)两税法在按税制估定资产之后,不应随着后来物价的变动作适当调整,但实际上只是为了国家多收入,不适时调整资产价格和税率,使农民负担不断增加。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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