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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上诉:生孩子收10万礼金是正常人情 不算受贿

http://www.newdu.com 2017-08-24 历史之家 佚名 参加讨论

利用新一代征税信息系统建设等职务便利,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信息中心主任姚某收受多名项目承接商贿送的人民币41万元,美金1.6万元。姚某犯受贿罪,一审获刑三年,被处罚金二十万元。姚某上诉称,生孩子时收的贺礼10万元属正常的人情往来,不应认定为受贿款。广州中院日前终审认为,上述行贿人员均供认是基于姚某对其生意上的关照而送钱给姚某,且数额均超过三万元,并非属于正常人情往来。鉴于姚某自首并退清全部赃款,改判其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姚某,原任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信息中心主任。原审判决认定:2000年至2007年,被告人姚某在担任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信息中心主任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收受承接该局信息硬件和软件工程的广东沈飞机房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铭等多人贿送的人民币共计410000元、美金16000元(折合人民币131430元)。
    姚某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辩护人称,姚某收受秦某民过年过节的红包共6万元,应定性为违纪行为;姚某生孩子的时候,应某江送贺礼10万元,属正常的人情往来,不应认定为受贿款;姚某收受徐某军10万元贿赂的事实中,姚某供认收受10万元,徐某军供述贿送20万元,二人供述不一致,根据存疑利益归于被告原则,不应认定姚某收受徐某军的贿赂;姚某与王某铭家庭关系密切,王某铭在春节时送给姚家老人5万元慰问金,姚也回了王家老人3万元,该3万元不能作为受贿款,应该只算其余的2万元。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秦某民、应某江、王某铭所在公司均承接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的项目,姚某作为税务局信息中心主任,对单位业务具有决定权,上述行贿人员均供认是基于姚某对其生意上的关照而送钱给姚某,且数额均超过三万元,故应构成受贿罪。
    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姚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姚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积极退清全部赃款,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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