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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古人宁愿死刑也不愿意被充军或流放?

http://www.newdu.com 2017-08-24 历史之家 佚名 参加讨论

    
    在中国古代正式的刑罚分为五等,依次递增为“笞、杖、徒、流、死”,仅次于死刑的就是流放,如果按照常理来说流放与死刑相比简直是天大的恩典,但是流放和它的辅助刑罚充军在古人的眼中比杀头还要恐怖。
    流放是将罪犯放逐到边远地区进行惩罚的一种刑罚。它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将已定刑的人押解到荒僻或远离乡土的地方,以对案犯进行惩治,并以此维护社会和统治秩序。
    流放就是将犯罪之人从故土放逐到偏远荒蛮之地,在医疗条件与交通条件并不发达的古代,前往烟瘴疠气之地无异于死路一条。况且在安土重迁的中国古代,能够死后埋在乡土是所有人的夙愿,但流放之后毫无疑问就将这条维系着宗族、姓氏、血脉的道路断绝了。从韩愈《左迁至蓝关示侄孙湘》中“好收吾骨瘴江边”的诗句就可以看出韩愈深深地绝望,但别忘了韩愈是以官身贬谪到潮州的,情况与平民相比已经是大为改观了。
    在清代以前,历代流放犯人的所在多在西南部,如李白《闻王昌龄左迁龙标遥有此寄》中的“夜郎西”,还有苏轼“日啖荔枝三百颗,不辞长作岭南人”的所在儋州(今海南)都是有名的流放之地。但到了明朝之后,流放的地位逐渐被不在五刑之列的充军所渐渐代替,原因就是明代初立之时边疆不稳,内部州县又因为战争导致行政区域不断改划,而这样混乱的管理也使得作奸犯科之事不断滋生,所以朱元璋决定在明朝实行严厉的充军制度。
    充军就是罚犯人到边远地区从事强迫性的屯种或充实军伍,是轻于死刑、重于流刑的一种刑罚,类似现在的劳改,作为死刑代用刑“刑莫惨于此”。充军顾名思义就是充作军前效力,由明代于需要防御北元以及其他游牧民族南下,明朝在北方设立了大量的卫所等军事堡垒,所以此时充军的重点多为宣大、辽东一线。洪武二十六年规定,凡是被判充军的犯人,在大理寺审查完毕,将卷宗交付给刑部十三个清吏司中的陕西司登记造册,重新编排后,发给管理该犯人的百户领去充军。在当时北方的犯人多充军于云南、四川等地,而南方的则交付于当时的北平、大宁、辽东各个卫所,随后又增设了发往极边沿海、瘴疠等地充军的条例。
    充军在明代甚至比流放还要严重,流放在明代还可以减刑,但充军之法事关国家安全,所以一旦被判充军,就是终身在卫所效力。除此之外还有永远效力者,乍看下来终身与永远是一样的,但实质上永远充军指的就是犯人死后由其亲属接替,如此不断循环直到永远,与国同休。并且朝廷每年都会派遣御史前往边境清军,逢缺必补。甚至有的人家已经绝户了,但在充军名册上的名字还没有被注销的,他的空缺就会由官府派人将他的宗族、里长或者是临近村子的人抓来填补缺额,“鸡犬为之不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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