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一种不成为的惯例是这样子的:被告女子必须光着脚过堂。未过堂之前,先在衙前戴着刑具暂押。这时原告就会乘机闹事,怂恿大街上的宵小之徒、无良之辈把这妇女的鞋子脱掉,裤子褪掉,有的人顺手把鞋子拾去,满街人随意传看。如果这天县官不出堂,第二天便照旧。 在过堂之后,还要监押在衙门前示众一天,宵小之徒、无良之辈又来终日围观,抚摸挑逗,嘻笑取逗。妇女羞辱难耐,有的当场便想办法选择自尽。嘉靖时浙江总督胡宗宪因罪被逮系至京,他的妻子和女儿在杭州被拘捕,就受到这样的侮辱。而这位胡宗宪还是抗倭英雄,帮助了浙江百姓平定了倭患,还曾上书朝廷减免浙江百姓的税赋。 而被关押到监狱的女囚犯更是生不如死。 据记载,清朝时对待女犯人,一般都交由衙门里的官媒婆看管。凡是初来的女犯,得先被饿上两天,再捱上几顿打,晚上还不许睡觉。如果女犯人有不服的,还会被吊起来打。至于做贼的女犯人,更是被特殊对待,白天衙役便将她们拴在床腿上,让她看马桶,闻恶臭;等到了晚上,还要将她捆在一扇板门上,要动不能动,搁在一间空屋子里,天亮了才被放出来。当然,这些都还是轻的;一旦女犯被衙门里的书办、衙役们看上,除非是自尽了,不然难保清白。 明清两朝的法律虽然明文规定,奸淫女犯的,要处以杖一百、徒三年;强奸者要处绞刑。但事实上,基本上没人把这法律条文当回事。那些书办、衙役直接就将官媒婆处当作是免费的妓院,遇到标致一点的女犯,更是张三李四王麻子,一个一个的来,甚至昼夜不停,或者干脆弄到外面去“卖”。 清朝时,还有文献记载了几个特别“变态”的官员,他们对待女犯人实在是只能用无耻来形容。 晚清文人俞樾曾在他的作品中记载了这么一件事:某县令非常无耻,他审理案件,发现有涉及到闺阃方面内容的,他就故意将案件定为奸情,然后将妇女裸体笞杖。他常对人说:“刑律上明文规定,妇女犯罪应决杖者,奸者去衣,余罪单衣决定,妇女犯罪应决罚”。 被他笞杖的女子不计其数,可谓是造了不少孽。后来他因贪污罪被处死,被抄家,妻子流落为娼,有人说这是他的报应。 清代裸杖女子还有更狠毒的例子。乾隆时期,平阳县令朱乐在任职期间特制厚枷大棍,常对犯人施用严刑,对奸情案件更是“严办”。有一次他审问一名妓女,便命令衙役把她脱光衣服以杖责,又让衙役用杖头捅入妓女的下部。朱乐得意地说:“看你还怎么接客”。而这个朱乐有何下场,便无人知晓了。 当然了,有无耻之徒便也有好人,在清朝,浙江秀水县人诸锦的祖辈都有在县衙当差(其实在古代,衙役基本上都是世袭的),他很怜悯犯人受杖的痛苦。他听人说受了刑伤后饮小便可以止疼解毒,就把自己用的竹杖浸在厕里的桶里,该他行刑时,就使用这浸了尿的竹杖,打过人既不疼也不化脓。当然了,这样子的好人,在那个年代确实是凤毛麟角。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