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3日开始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废止《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议案。受国务院委托,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就上述议案向会议作说明。 议案指出,劳动教养制度依法施行50多年来,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教育挽救违法人员发挥了历史性的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作用已经完成。 杨焕宁在说明中指出,随着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等法律的施行和刑法的不断完善以及相关法律的有机衔接,劳动教养制度的作用逐渐被取代,劳动教养措施的使用逐年减少,启动法律程序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 关于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的相关工作,杨焕宁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废止劳教制度决定后,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理。国务院将组织有关部门妥善做好被劳动教养人员依法解除劳动教养、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能转变和劳动教养场所的合理利用等工作。 ■ 新闻背景 50余年劳教制度将成历史 劳教制度上升至法律层面始于1957年。当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8次会议批准颁布《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确立了劳动教养制度。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79年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初衷为维护社会秩序 1957年劳动教养制度建立时,主要从维护社会秩序出发,对大中城市中“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人,特别是扰乱社会治安、屡教不改的人,实行劳动教育和收容安置,促使其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上世纪80年代后,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也纳入了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 今年1月13日,在全国政法委工作会议上,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宣布,中央已研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今年停止使用劳教制度。 今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宣布,废止劳动教养制度。这意味着劳教制度在延续了50多年之后,将被废除。 谈及废止劳动教养制度,中央司改办有关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这是我国法制逐步完备的结果。近年来,随着我国处理违法犯罪的法律不断完善,对劳动教养适用的违法行为,依照现行法律,实体上基本都能予以相应处罚、矫治: 一是《禁毒法》将约占被劳教人员一半的吸毒成瘾人员,实行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不再适用劳动教养; 二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治安管理处罚措施; 三是近年来陆续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将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多次敲诈勒索等直接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严重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 劳动教养数逐年下降 该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随着法律完善,决定适用劳动教养的人数逐年下降,期限也在缩短。在此情况下,对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确立了“先停止审批,再适时废止”的路线图。从今年3月起,各地基本停止适用劳动教养,社会治安保持了平稳态势,社会各界也都认可。在条件具备、时机成熟的情况下,《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教制度,可以说是“水到渠成”。 由于劳动教养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一项法律制度,废止这项制度应依照法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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