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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绍兴知青杀人案 开枪连杀三人未判死刑(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4 历史之家 佚名 参加讨论

     党支部整党进行了一个月,在要不要再开蒋爱珍的会的问题上,工作组内产生了分歧。有的同志主张不要开了,杨铭三和另一个工作组成员坚持要开。杨铭三还亲自通知本来不参加整党会的钟秋等三四个"有关"的人出席会议。九月二十五日下午,支部书记徐进义同志劝告杨铭三:"蒋爱珍的会不要开了,更不能让钟秋等人参加。这样搞下去越搞越乱,工作组会上当的。"杨铭三不听劝告,照样布置开会。
    
     二十六日下午开会。蒋爱珍根据杨铭三出的题目,对"三·一七"事件、"装疯卖傻"、同张国政等上山打猎等问题说了一遍。李佩华第一个站起来发言,说:"你装疯卖傻!你为什么不去死?为什么不跳水库?"最后,拿出一份他和谢世平署名的报告宣读,要求团党委对蒋爱珍作妇科检查(过去已向团党委交过一份)。读完,将报告交给了杨铭三。粟副院长在发言中说:"你害怕检查?真金不怕火烧嘛!"会上,好几个人对蒋爱珍说了一些下流的、侮辱性的话。钟秋还指手画脚地嘲笑、挖苦她。
     在上一次"说清楚"会上,李佩华等也曾这样侮辱过蒋爱珍。那个下午,蒋爱珍头也没有抬,眼泪滴滴往下掉。这一次,她一反常态,一下午直直地坐着记笔记。听到荒诞、下流之处,还微微地现出蔑视的一笑。好多人为她这种反常的表情吃惊。杨铭三在会上表扬李佩华等发言积极,批评了不发言的人。最后说明三月十七日的事情还没有完。
     拚 命
     二十六日晚上,蒋爱珍在宿舍里写了一夜申诉信。二十七、二十八日晚上,又给工作组,父母兄嫂和好友写了好几封遗书。这三天,她白天上班,晚上一个人在宿舍里,煤油灯通宵不灭。二十八日,民兵排长通知她参加第二天的打靶。晚上,她终于作出决定:"同他们拚了!拚一个算一个,拚两个赚一个……"她从箱底里翻出过去打猎、打靶留下的八颗子弹,又仔细拟定了要拚杀的对象。二十九日晨,她领到一支步枪,悄悄压上子弹。走到内科门口,对准李佩华说:"李医生!你不是要我死吗?叫你造谣!"一扣扳机,李佩华倒下。欲打另一个医生时,门被推上,未打成。她直奔外科走廊,见钟秋正跟人讲话,举枪便说:"叫你造谣!"话落枪响,将钟秋击倒。李佩华的爱人戴淑芝闻声出来问:"咋啦?"蒋爱珍说:"咋啦,叫你造谣!"又把戴淑芝打倒。她走出外科大门,撞见一个参与"抓鬼"的医生走来,举枪就打。这个医生慌忙奔逃,一弹未中。蒋直奔宿舍,欲找别的打击对象,被群众包围在球场上,相持了一个多小时,终于被逮捕了。
     余 事
     蒋爱珍打死人以后,一四四团立即拘留张国政,说他是蒋爱珍杀人的指使者。关押九十二天后,又把他放了。一四四团领导认为,蒋爱珍杀人发生在运动中,应定为"反革命杀人"。对被杀的三个人,团党委决定追认为"烈士"。一个月以后。团里召开了隆重的追悼会。团领导亲自主持,命令各单位都派代表参加,并送花圈。这些做法引起很多群众不满。至今,原一四四团团长仍然坚持:"三·一七"事件虽然可以否定,但蒋爱珍是"反革命杀人",被杀者是"烈士"。
     蒋爱珍原被判死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去复查,提出判蒋爱珍无期徒刑,同时建议党委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自治区党委根据高级人民法院的报告,指示石河子地区党委慎重处理,同时做好下面的工作,统一认识。最近,石河子地区党委复议了这个案子,建议重定蒋爱珍为"死缓",同意追究工作组长杨铭三的责任。但是,在办案人员一再提出要求处分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却把杨铭三调到河南去了。与此同时,谢世平也得到重用。
     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石河子地区公安局、中级人民法院经办此案的领导人和工作人员都认为:
     蒋爱珍杀人是在被诬陷、被迫害的情况下干出来的。对蒋爱珍必须依法制裁,但是,人们普遍认为:仅此不能平民愤,必须对酿成这一惨案的有关人员(特别是杨铭三)和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者,追究法律责任。这件事牵涉面广,应由公检法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协同处理,防止片面作决定。这一案件在石河子地区震动很大,议论很多,可以开庭审判,可以让群众公议,借以教育干部和群众。
     附 记:
     蒋爱珍的事件,发生在1978年。蒋爱珍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绍兴知青,因被人造谣"作风问题"("作风问题"在彼时可是极为重大的"帽子",足可压死心理脆弱者),而受到严重伤害。她多次向组织请求处罚侵害者,以保护自己的名誉,但都未果。在无法捍卫自己名誉、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蒋爱珍开枪击毙3人。
     1979年10月《人民日报》以《蒋爱珍为什么杀人》一文长篇报道此案后,蒋案引起了全国轰动。人民日报五个月内收到各阶层人民来信一万五千多件,这些来信从不同角度提出:蒋爱珍杀人犯罪,应依法惩处;但她不是反革命分子,希望从轻判处;对诬陷蒋爱珍的人应该追究法律责任。石河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也收到大批同样性质的人民来信。人民群众的建议受到尊重(当然主要还是由于案件的性质和情节),蒋爱珍一案被重新审处了。
     198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蒋爱珍杀人案开庭公审,作出终审判决:判处蒋爱珍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在此之前,诬陷、侮辱、迫害蒋爱珍的人员已分别受到行政、司法处理。
     蒋案引起了全国轰动。不仅民意高度一致地同情蒋爱珍,支持终审判决,而且在北大法律学系的多年刑法学课上,多位著名教授也论证过此案终审结果在刑法规范、法理上的合法性、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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