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宵节,又称上元节、小正月、元夕或灯节,是春节之后的第一个重要节日,是中国亦是汉字文化圈的地区和海外华人的传统节日之一。朝拓跋鲜卑族在元宵夜时,相偷戏盛行。除了元宵,辽金两国是严禁偷盗的,一经查获,除依法论罪,更会如现今有些超市强上贴的“偷一罚十”标语一样,得按照所偷的东西的价值加上数倍赔偿。但在元宵的“放偷节”,人们却是可以肆无忌惮地偷窃的,官府不禁止,也不逮捕。崇祯八年(1635)刊行的《帝京景物略》一书中,作者甚至提及金元时期,元夕“三日放偷,偷至,笑遣之,虽窃至妻女不加罪”不仅偷物还偷人,且妻女为人所窃都不以为忤,这未免也太大方了一点,尚待考证。 南北朝的契丹族是于正月十三日、十四日、十五日夜连续三天“放偷”,女真族则于十六日夜进行相偷戏,“相偷”即为互相随便偷窃。相偷戏的传统从魏、齐绵延至隋,愈发热闹。其后的朝代也受到其遗风的影响,在元宵这天分别有些相偷戏。清初查嗣?在《燕京杂咏》中言:“六街灯月影鳞鳞,踏遍长桥摸锁频,略遣金吾弛夜禁,九门犹有放偷人”。 物主对这类“偷窃”行为是什么样的态度呢?大多采取相当宽容的态度,因为你偷我的,我偷你的,偷窃在元宵只是嬉闹玩乐的一种方式而已。因此物主只是严加戒备,以防失窃而已,并不抓贼,在失窃后也只是去想方取回失物而已。 宋代洪皓《松漠纪闻》载,人们从契丹人那承袭放偷习俗后,有妇女明目张胆地率领婢妾到他人家趁主人迎客之际偷窃物件。主人发现后,提家用茶食糕点上门赎取。清代广东文昌县也存在“元夕偷青以受詈为祥,失者以不詈为吉”的习俗。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