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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胜利后国民党政府向战败的日本索取战争赔偿

http://www.newdu.com 2017-08-24 历史之家 佚名 参加讨论

    向日本索取战争赔偿,是抗战胜利后国民党政府外交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日本长达14年的侵华战争,给中国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和巨大的财产损失。据军事科学院研究统计:在日本侵华战争中,中国军民死伤3500万人;中国的财产损失,据估计,直接损失1000亿美元,间接损失5000亿美元。日本战败投降后,理应对中国赔偿。而作为战胜国的中国,无论是出于民族感情还是按一般的国际惯例,都有权向战败的日本索取战争赔偿。
    
    开罗会议后,同盟国各国都把战后对日索赔提上了议事日程。国民党政府成立了行政院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加紧系统调查工作。1944年3月19日,参事室外交组代表黄正铬参照苏联所订对德索赔办法,草拟了《战后对日媾和条件纲要》,指出日本除了应对中国进行军费赔偿外,还应用以下方式对中国予以经济赔偿:①赔款与债权。日本对华所得赔款无论已未交付,所享债权无论有无担保,一律取消。②损害赔偿。日本非法侵略中国所致一切公私损害,日本应负赔偿之责,并以实物或金钱交付。③投资与建设。日本在华所有投资以及在侵占或割让地区公私建设一律交与中国。④复兴资源。日本在若干年内应负责供应中国复兴建设所需资源及制成品。⑤债票伪钞。日本及其所支持伪政权在中国占领区域内所发行公债、伪钞、军用票及其他有价证券,应由日本政府以国际通货全部赎回。11月18日,国民党政府外交部通过了《关于索取赔偿与归还劫物之基本原则及进行办法》。其中规定:①日本对中国赔款以实物为主;②中国与其他国家相比,受害最巨,故对日索取各项赔偿,应有优先权,如盟国实行总额分摊,中国应占日本赔偿总额的50%以上;③凡在中国境内之日本公私财产,全部归中国政府,以作赔偿之一部;④日本境内可以充当赔偿之各种实物,应交中国以作赔偿之一部,这些实物包括军需工业及重工业工厂设备;⑤日本每年应将若干原料和产品,在规定期限内分期定量运交中国作赔偿之一部。由此可见,抗战结束不久,国民党政府就已放弃了向日本索取军费赔偿和以货币支付赔款,所索要的实物赔偿也不是依中国所受损害数,而是依据日本当时的赔偿能力而定。
    索赔初期,国民党政府最关心的莫过于获得日本的军事装备,以增强内战实力。1945年10月1日,国民党政府就向盟国提出:“日本海军设备,航空工业生产设备,拟由我方接受,作为抵偿损失之一部。”为此,当时中国驻美大使魏道明多次与美国国务卿贝尔纳斯洽商。1946年8月,远东委员会决定,从日本的残余舰只中抽出131艘,作为盟国战利品,由中、苏、美、英4国平均分配。自1947年6月24日起,4国代表在东京分4次抽签。在前3次抽签中,中国共抽得驱逐舰、护卫舰、运输舰24艘,每次8艘。
    按照国际惯例和美国的要求,国民党政府将在华接收日本产业以作为赔偿中国损失之一部。1946年6月13日,国民党政府行政院赔偿委员会通过了《接受国内日本产业赔偿我国损失记帐原则及办法》,规定凡缴获日本方面的军舰、军械、飞机以及其他军事用品,皆为我方之战利品,战利品和伪组织、汉奸的财产不在赔偿之列。但由于东北的大批机器资产被苏军拆运走,国民党政府只接收到日本在东北资产的1/5。据当时统计,日本在华资产可供赔偿的仅约值3.5亿美元。
    当时有关日本赔偿的核心问题是日本国内的实物拆充赔偿,在这一点上,盟国之间意见分歧很大。1945年冬,美国赔偿专家鲍莱在经过对中国东北、朝鲜、日本一些地区的考察后,向杜鲁门政府提出了一个方案,主张将日本工业限制在1926~1930年的水准,而其余工厂尽速拆充赔偿,以“复兴东亚工业,监视日本之再起”。国民党政府则拟定了“日本赔偿设备紧急拆迁项目”,主张日本工业应限制在从事侵略前的水平,拆充赔偿的工厂设备中,中国不应少于50%。但由于各国争吵不休,至1946年底拆充赔偿工作仍无法进行。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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