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学科举”则是特指分配给一些书院参加乡试的科举名额。明代天启二年(1622年),主持白鹿洞教事的李应升曾上书要求增广白鹿洞书院的科举名额,他在《申议洞学科举详文》中说:“查吉安白鹭书院,科举四十二人,衡其实,恐不让才;循其名,何绝相远!……伏乞俯将鹿洞遗才,照白鹭书院事例,先期另考,额为十名。”结果是,“蒙本道魏批:‘允洞生科举八名,仍先遗才另考,定为永例。’”又如,清代在吉州府的强烈要求下,江西学政给予了白鹭洲书院一定的参加乡试的科举名额。在“江西督学道为准复鹭洲书院科举等事”中特别批示:“今据该府申详请增科举,具见怜才念切。本道今科试该属,除正案三等前大学十名、中学五名、小学三名俱照例准取科举人闱,此外再增大学八名、中学四名,小学二名以为鹭洲书院科举,永为定额,合檄行知。”这些所谓“儒士科举”、“洞学科举”、“书院科举”之称,无法以通常意义的科举制来解释,只能理解为特指科举生员。 当然,在多数情况下,“科举”一词还是泛指考试任官制度。“科举”二字,起初是有“分科举人”之意,也可解释为“设科举人”或“按科举人”、“以科举人”。广义的科举从汉代已开始,但名称却为察举或贡举,直到隋文帝时才出现分科举人的文字表述。“科举”一词由“科”和“举”两个早已出现的各有独立含义的字组成,将此二字连用,是在设科和举人数百年之后才实现的。隋唐两代的“科举”二字一般都是“(某)科举人”的用法,如“二科举人”、“四科举”、“八科举”、“制科举人”等。在隋唐至北宋中叶以前,“科”既可以指进士科,也可以指明经等科。但在王安石取消明经诸科只保留一门进士科后,此“科”字一般便专指进士科了,而且使用“科举”二字的情况明显增多起来。 考试取士始于西汉,科举制度则始于隋代。考试较宽泛,科举较具体。考试是科举制的核心和精髓,是科举制的本质特征,或者说科举制的实质就是考试。有关科举的各种各样的制度规定和读书备考、出身授官等都是围绕考试这个核心进行的。没有考试,科举的意义就不存在。至于说分设几科,考试的分量重到什么程度,是否有专司或专官等还不是最根本的问题,只是越到后来越取决于考试。1938年,美国汉学家德效蹇(Dubs)在《汉书》英译本第一卷中对汉文帝十五年(公元前165年)诏“举贤良能直言极谏者,上亲策之,傅纳以言”一事加以注释评论,认为这是文官考试制度的起始。由于英语中科举制度多译为考试制度(cxarninationsystem),当人们将西文中的“考试”反译回中文时,往往混淆了考试与科举的区别,结果以为许多西方学者持科举始于汉代说。而实际上汉代的考试取士只是能算广义的科举,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科举。 已经出现的关于科举的定义五花八门,有的定义过于冗长,有的定义没有将历代科举制的特点包容进去。笔者认为,给科举制下一个科学的定义,首先要反映出科举制的本质特征,其次应能涵盖从产生发展到演变衰亡各个时期的科举制,再次应简洁,最后不应与历史上已经广泛使用的“科举”概念发生冲突。因此,如果一定要给科举一词下一个定义,我认为最简明的解释为:所谓科举,就是“中国帝制时代设科考试、举士任官的制度”。这一定义仅限于科举制度的宗主国中国,若包含曾经模仿中国实行科举制的日本、韩国、越南等国,则应表述为:“科举是中国及部分东亚国家帝制时代设科考试、举士任官的制度”。若考虑到也有部分人参加科举不以做官为目的,更抽象一些的定义,也可以表述为:“科举是古代中国及部分东亚国家通过考试来选拔人才的制度或方式。” 而且,科举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科举指分科举人或设科取士,约略类同于贡举,起始于汉代;狭义的科举指进士科举,起始于隋代。考虑到约定俗成,我们今天还是使用狭义的即严格意义的科举概念为宜。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