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三国和晋代,奴婢制度仍如秦汉,被称为‘私属”、“私附’或‘荫衣食客’。同时出现农奴,被称为“有荫佃客”或“部曲”。“东汉末大乱,人口遭受极严重的损耗。主要是死亡,其次是流散逃匿和豪强霸占户口,胁迫贫弱户当私属。晋武帝定制又发官奴婢、屯田奴婢配为夫妇,每一百人成立一屯。与限田制同时颁布的有荫佃客和荫衣食客(与奴相似的仆役)制。齐时,刘寅使奴当伯上广州点击查看广州及更多城市天气预报,经过七八年还是回来了。奴婢一人抵米六斗或值钱五千至七千。奴婢来源主要是破产农民。侯景作乱,奴隶成为侯景为一的支持者。”奴婢价格比西汉时的一万伍千到四万贱了不少。 明清两代继承了元代的奴隶制度,“大家僮仆,多至万指。”(万历《嘉定县志》卷2《疆域志·风俗》”),“人奴众多,今吴中仕宦之家,有至一、二千人者。”([清]顾炎武《日知录》卷13《奴仆》)。明清时代被称作“贱”的人,以奴婢为中心,还包括了娼优隶卒、世仆、堕民等贱民集团,以及雇工人、轿夫、剃头匠、工、商等广泛的灰色地带。 明清两代的工商奴隶制十分发达,蓄奴之多令人咋舌。有名的如王锡爵、钱海山、徐阶、李钦、和珅;睢州的褚太初,宁陵的苗思顺,虞城的范良彦,无锡的大地主邹望,河南的褚、范、苗、曾,麻城的梅、刘、田、李等强宗右姓所占有的奴婢都在千人甚至数千人以上。蓄奴范围之广,乃至连一些中上层农民也占有不少的奴隶。 清代后期对农奴和蓄奴制度进行打击和削弱。清代的佃户一般可以离开土地,自由迁徙。佃户与地主的人身隶属关系,较之前代更为松弛。清律规定:佃户与地主无主仆名分。 从雍正元年到八年,一系列的“除贱为民”的谕旨废除了相当众多的人的“贱籍”,尽管各地阳奉阴违,直到二十世纪仍保留很少部分的贱民,但这对残存的蓄奴制是一次削弱和打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