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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古代皇帝们那些治吏奇招:古代明君的从严治吏(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6 趣历史 佚名 参加讨论

3、【宋太祖】通判打报告蛀虫心慌慌

北宋开国皇帝赵匡胤深恶痛绝贪赃枉法的行为,同时为了防止州郡官员尾大不掉,所以开元初年,决心惩治腐败,精兵简政。为了防微杜渐,防止地方官员欺上瞒下,在全国的所有知州特设“通判”这个官职作为副职,与权知军、州事共同处理政事。但由于直隶州通判级别多数为从五品和正六品,散州通判级别为从七品和正八品,而直隶州知军、州事为从三品和正四品,散州知军、州事为从六品和正七品。所以说两者级别是有一定的相差的,这也是为了达到大小相互制约的效果有意为之。

“通判”有三个显著特点,首先必须是皇帝任命,凡事可以直接向皇帝报告,实际职责是监督知州的一举一动。其次知州发的所有政令,必须有通判签字方可生效。即“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之事,可否裁决,与守臣通签书施行。”再次通判还有监察百官行为操守,“所部官有善否及职事修废,得剌举以闻”的职责。

“通判”制度延续到了南宋,职能趋于强化。通判可以直接向皇帝奏报州郡内的包括州郡官、县官在内的一切官员的情况,强化了通判的“监察官”性质。这样看来,通判一职,既是州郡官的副职,而又起了汉代的监御史(监郡)和督邮(监县)的双重监察作用。有此一职后,中央与州、县的关系趋于平衡,中央可以对地方指挥自如,由此避免了五代以来的藩镇武人专权、州郡成为独立王国的问题,使之能够较彻底解决,同时也有利于监察腐败现象。

除了发明“通判”制度,赵匡胤还于建隆三年(公元962年)下诏,官吏非法占有公物,据为己有的,与其他盗窃一样,“赃满五贯文者处死”。五贯钱相当于当时一个县令半月的工资,而当时的县令月俸料钱在10贯~20贯(千钱),侵吞不到半月的工资就要处死,如此反腐手段确实严厉。除此之外,设立转运使一职负责把大部分地方收入运送中央;在地方的司法人员由中央派文官担任,死刑须报请中央复审和核准。设立地位仅次于宰相的“计相”三司使总管四方贡赋和国家财政,统领三部:盐铁掌管工商收入及兵器制造等事;度支掌管财政收支和粮食漕运等事;户部掌管户口、赋税和榷酒等事。地方州郡赋税收入除留一小部分外,其余全部由中央掌握,三司权任甚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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