笈多王朝时期的印度社会组织仍以农村公社为主,而长期建立的奴隶制度正走到尽头并被封建制度取代。在公元最初几世纪的《政事论》中已提及不要把自由民变为奴隶的要求,并制定释放奴隶的条件,包括能够交回赎金的奴隶应被释放,以出租地他人耕种征收一部分收成取代奴隶制度。中国赴印度求法的高僧法显在《佛国记》中透露印度封建系统,指明国王、长者及居士皆拥有大量土地,而他们又把土地及动产捐予寺院僧侣,这种行为为合法手续,从而产生宗教地主。值得注意的是,法显提到依附土地上的民户皆随土地转移,这有别于一般奴隶,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具有封建因素。另有自由农民,他们耕种王地,缴纳租税,欲去便去,欲往便往,与随土地转移的民户形成对比。 在政治制度方面,笈多王朝实行中央集权制,最高统治者是大王,皇亲贵族及婆罗门高僧做重臣及王室顾问。全国分若干省,省下设县,省总督多由大王任命王子或其他亲属出任,县级地方官由总督任命及管辖,协助国王进行统治顾问大臣及各级官吏,都从国王处领薪。 笈多王朝(320—500)是封建制的完成时期。笈多王朝时期国王赐给官吏、贵族、寺院的封地逐渐演变为世袭的私有领地,封建采邑制度至此形成。封地领有者往往将君主封赐的领地再分封赏赐给自己的臣属。封地的层层再分封形成等级制的附庸臣属关系。 在封建化的过程中,印度的种姓制度也发生变化。原属吠舍下层的村社自由农民地位下降,与首陀罗日益接近。他们与首陀罗和不可接触者是封建依附农民的主要来源。社会制度从种姓制逐渐分化,形成为类似中国的门阀制。即在原来的种姓中,依据职业的不同,又分出许多姓阶来,并且是世袭的,所谓‘工之子恒为工,商之子恒为商’。每一姓阶之间,不得互通婚媾,从而使姓阶制度更为巩固。而且姓阶愈分愈多,数以千计,这就使得农村公社的残余,长期不能改变。因为每一公社都是一个自给自足的经济单位,附属有一整套手工业行业。这一制度,即使到了后来变化也是不大的。 以上的变化,对当时的文化,如宗教、哲学等等,都发生了一定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