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宋史》和《续通鉴长编》二书,了解了吴充这个人。宋神宗即位后,任用了敢于直言的吴充为同知谏院,掌握言路。不久,王安石由翰林学士提拔为参知政事,成了执政官,吴充便“引嫌解谏职,知审判院,权三司使”。 王安石提拔了,吴充为什么要避嫌呢?原因很简单,那就是他们二人是儿女亲家,王安石的长女就是吴充次子的妻子。 如果仅此也就罢了,熙宁三年,也就是公元1070年,与王安石一起执政的陈升之闹情绪请病假,曾公亮以年老罢相,韩绛因西夏骚扰担任陕西宣抚使去了,政府内部严重缺员,于是神宗欲用吴充担任参知政事,王安石一听不同意了,“充与臣有亲嫌”,怎么能安排在同一岗位上呢,尽管神宗认为他们二人都很正派,“以为无害”,但由于王安石的阻挠,吴充整整6年没有当上宰相,直到1076年,“安石去”,他才在宰相位上过把瘾。 其实,古代的官员回避制度,远远要比这严格得多,最起码官员是不能在自己的老家担任职务的,不仅如此,就是曾经寄居过的地方,也要回避,即使是临时性的出差,也绝对避免回本贯“勾当公事”,也就是说,在官员出差的时候,顺便回老家看看的便宜,也是制度所不允许的。 在《大清会典事例》中,就记载了这样一件事,乾隆四十三年,也就是公元1777年,浙江绍兴府通判一职出缺,按人事任命制度,先由吏部文选司在初审基础上选出符合条件的若干人选,再以抽签方式决定取舍,结果,顺天籍张廷泰中选。但在乾隆帝接见张廷泰时,听出了他的绍兴口音,“因加询问”,得知其幼年曾随父在绍兴居住数年,于是乾隆取消原拟任命,让张廷泰到福建任职去了。 至于亲戚关系的同地任职,上下级任职,那就更不用说了,一律禁止,《文献通考》中记载了一件相反的事情,也就是有兄弟俩在同地任职的特殊案例。那是在唐太宗时期,有廉能之名的贾敦实担任饶阳县令后,他的哥哥贾敦复又被唐太宗派往瀛洲任刺使,成了弟弟贾敦实的上司,按当时的制度,“大功以下不得联职”,同一祖父名下的本家成员,都不能在一个部门任职,何况是亲兄弟!但唐太宗却打破惯例,“以其兄弟廉谨,许令同州”。这件事也从反面让我们看到了古代“回避”制度的严格,没有皇帝的恩准,兄弟俩是绝对不能在同一地方担任职务的。 在宋代,还有一项特殊的回避,那就是宗族、妻家在该地拥有田产物业的,当事人也不能在这个地方做官。《朱文公集》中就有这样的字眼:“熹祖乡徽州,正属本路,见有坟墓、宗族、田产在婺源”,“在法也合回避”。《吏部条法总类》确实是这样规定的,凡“应参选注阙官”,俱须于差注前验实“本官委的有无祖产并妻家田产在所射处”。 看样子,“公务员”如实申报财产的制度,早在宋代就已经有了,它是伴随着官员的回避制度一起产生的,对官员腐败,起到了防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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