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蒙古一部分王公,趁辛亥革命全国动荡不安、无暇顾及边疆的机会宣布独立。通过中俄和蒙古三方谈判,达成尊重中国主权的协议,议会却拒绝批准。黄远庸说: "今如吾国以议会之磋商为外交之标准,此实各国所未有。将来恐生外交莫大之障碍。""议会中之议协约,多足令人喷饭。乃似大半不知外蒙古之独立者,人人皆有天朝气象,如争谓蒙古本系中国领土,何用俄人承认尊重!又为争约中非蒙古人不得殖民等语,谓应改为非中国人。此等皆稍有常识者所不出,而居然言出,而喝采之声震屋瓦!"[33] 无知加为反对而反对,恶果就接踵而至了。 第四招是制定宪法不从实际出发,冀图把剥夺大总统行政权固定化。 《临时约法》制定有那么大的缺陷,制定正式宪法理应十分慎重,为国家的长治久安奠定制度基础。不幸,国民党人没有这样的认识。 1913年4月8日,第一届国会在北京开幕。7月12日,国会推举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开成立大会;60位委员中,国民党员超过半数。同一天,李烈钧在江西宣布独立,"二次革命"爆发,一些地方响应;一个多月后全部被扑灭。坚持法治还是用枪杆子决是非?政党、政治家、政客面临严峻的抉择。袁世凯在镇压的同时,希望在形式上维持民主政治的框架。朝野各方纷纷提出自己的宪法草案。制定什么样的宪法,成了舆论的焦点之一。 从8月到10月,袁世凯五次提出对宪法和宪法性文件的意见,都遭到国会和宪法起草委员会拒绝。袁世凯的意见集中到一点就是恢复总统制。10月31日,宪法草案在宪法委员会上三读通过,史称天坛宪法草案。11月4日,绝望的袁世凯在通电全国抨击这个草案,同时宣布撤销国民党籍国会议员资格,国会和宪法起草委员会都因不足法定人数而停止运作。民国第一次宪政尝试以失败告终。 快一百年了。回望前尘,袁世凯究竟想得到什么?1913年8月19日至11月4日袁世凯6次向国会和宪法起草委员会以及向各省发出的关于宪法和约法文电,综合起来,他的意见有这么几条: 1. 法律公布权。10月4日,宪法会议通过《大总统选举法》后径行公布。10月18日,袁世凯发出咨文给国会,指出根据《临时约法》第23和30条,国会议决事项和法律的公布权属于临时大总统,你们违法了。"其蔑视本大总统之职权,关系犹小。其故违民国根本之约法,影响实巨!"袁世凯尤其担心的是国会一意孤行,制定自己无法接受的宪法而使之生效。所以,他接着说: "无论此次议定之大总统选举法案,或将来议定之宪法案,断无不经大总统公布而遽可以施行之理。总之民国议会,对于民国宪法案,只有起草权及议定权,实无所谓宣布权。此为国会组织法所规定,铁案如山,万难任意摇动。"[34] 就这项争议而言,违法的显然是国会。 2. 行政机构设置和文武官员任免权。 核心是要求总统有任命国务员(国务总理和各部总长)而不必经过国会的同意。他说: "国会既有弹劾权于后,自可不必有同意权于先……而阁员进退,为一党势力所把持,未始非同意权阶之厉也。"[35] "立宪精神,以分权为原则。临时政府一年以内,内阁三易,屡陷于无政府地位,皆误于议会之有国务员同意权。"而宪法草案规定"国会闭会期间。设国会委员会……此不特侵夺政府应有之特权,而仅仅四十委员,但得二十余人之列席,与十八人之同意,便可操纵一切……将使行政一部,仅为国会所属品,直是消灭行政独立之权。"[36] 内阁制的总理必须得到国会同意。阁员要不要国会同意,不同体制和不同国家有不同规定。至于一年内三次更换国务总理的原因都归诸国会,并不符合实际。可是,有些确实与国会或国民党的运作不当有些关系。 第一任国务总理唐绍仪为什么辞职? "革命党人在清帝退位后,于2月16日由参议院通过了一项法案:《接受北方统治权案》,规定东北三省、直、鲁、豫、甘、新诸省的咨议局改为临时省议会,限一个月之内,召集临时大会,公选都督。同盟会方面希望由王芝祥担任直隶都督,柏文蔚担任山东都督,并以另一人担任河南都督,也就是掏空袁世凯的地盘。3月17日,原直隶咨议局开会选举王芝祥为直隶都督,要求袁世凯任命,但遭到袁的拒绝。"[37] 革命党人冀图玩弄政治小手腕就把袁世凯的地盘夺过来,显然是一厢情愿的黄粱美梦。唐绍仪上当受骗;袁世凯虽然口头敷衍几句,行动上坚决挡了回去;唐氏下不了台,只好辞职。这是以狡诈对付狡诈的权力游戏,归罪于国会并不十分恰切。但上述咨文中揭露了制度设计中的缺失,却是值得正视的。也许在袁世凯看来,文武官员任免权都属于总统的话,这些摩擦就无由产生,因此也归罪于国会了。 3.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权。 他要求有宣战、媾和和缔结条约的全权。只有专制皇帝才有这样的权力。民主国家的政府首脑行使这些权力,通常都要经过国会审查、批准。 4.防御灾祸的紧急处置权:可以发布有法律效力的"教令",可以紧急处置财政经费。这些紧急处置,在国会开会十日内,均需请求国会追认。 5.要求取消国会不恰当的扩权。最为袁世凯抗拒的是,国会无限扩权,《天坛宪法草案》竟然规定在闭会期间,还要设立一个其他宪政国家没有的国会委员会,"由两院各以议员内选出二十名之委员组织之",代表国会继续"行使各本条所定职权"![38] 注释: [1] 参阅拙作:<政治策略与民初宪政的历史经验>,《战略与管理》2000年第6期,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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