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伊斯兰教正义观
“我这样以你们为中正的民族,以便你们作证世人,而使者作证你们。”(《古兰经》2:143) 一 从伊斯兰教的经典《古兰经》,到现代伊斯兰世界作家的作品,“正义”(justice)都是一个出现频率很高、含义非常丰富的概念。如果我们说“爱”的观念充满着基督教的整个世界观,那么,“正义”观念在伊斯兰教中的作用完全可以与其相媲美[1](227)。 在伊斯兰教的典籍中,与我们所说的“正义”一词相对应的是阿拉伯语中的“adl”、“qist”等词语。“adl”的动词是“adala”,它有多重含义:“挺直”、“坐直”或“修正”;“跑开”、“离开”或是“从错路走上正路”;“相等”、“平等”等等[2](6)。《古兰经》中用到“adl”的时候,多指要以平衡的方法对待所有事情,包括生活。它还用来指涉一个人的道德、行为和精神方面处于均衡。比如,“你们当以你们的两个公正人为见证,你们当为真主而作证”(65:2)①中的公正,就是由“adl”而来。“qist”多用在涉及人与神的关系,及人类的社会交往时,“公平”是这个词强调的重点。在“真主秉公作证:除他外,绝无应受崇拜的;众天神和一般学者,也这样作证:除他外,绝无应受崇拜的”(3:18)这则经文中,“秉公”就是从“qist”而来。除此之外还有另外一些辅助性的词汇,也同样表达了“正义”的含义。比如wasat,它的含义是“中正”,“我这样以你们为中正的民族”(2:143)中的“中正”就是由wasat翻译而来。 在伊斯兰教中,信仰者社团的真正主权归于真主,真主是最终的统治者和立法者。因此神圣的启示,具体来说就是真主通过先知穆罕默德传递给人的启示即《古兰经》,被认为能够满足信仰者社团的一切需要。穆斯林认为,《古兰经》是真主的语言,它没有经过人类一丝一毫的编辑删改。它是后来穆斯林学者进行“伊智提哈德”、对信仰和律法的细节进行阐释和讨论的根基。毫无疑问的是,伊斯兰教正义观的最根本基础也是神圣的天启。《古兰经》不仅是真主意志的体现,还是真主之正义的体现。对《古兰经》中关于正义的论述的理解,是我们了解伊斯兰教正义观的基础。 《古兰经》中关于正义的论述达百次之多,在中文《古兰经》译本中,“adl”、“qist”等词根据上下文的不同,被翻译为数个不同的词汇,除“正义”之外,还包括“公平”、“公道”等。比如: 真主的确命人公平、行善、施济亲戚,并禁人淫乱、作恶事、霸道。(16:90)② 真主的确命令你们把一切受信托的事物交给应受的人,真主又命令你们替众人判决的时候要秉公判决。(4:58) 我所创造的人,其中有一个民族,他们本着真理引导他人,主持公道。(7:181) 对于不信真主的迹象,而且枉杀众先知,枉杀以正义命人者的人,你应当以痛苦的刑罚向他们报喜。(3:21) 刑罚公道地袭击了他们,而我使他们变成了废料,不义的民众已遭毁灭了。(23:41) 虽然出现频率很高,但是《古兰经》中并没有像教科书一样,对正义给出明确的定义,没有说明会犯错误的人如何在生活中认识正义、达到正义。我们对涉及正义的启示进行分析,则知正义重点规范的是两个方面的关系。 首先是作为处理“人--神”关系原则的正义,即如何在信仰方面实现正义。在这个方面,最关键的就是要坚持自己的信仰(iman),顺从真主,顺从真主的意志和律法。从根本上讲,就是相信真主独一,不以物配主,即“真主秉公作证:除他外,绝无应受崇拜的;众天神和一般学者,也这样作证:除他外,绝无应受崇拜的”(3:18)。这是信仰的砥柱,也是实现正义最基本的要求。 其次是作为处理“人--人”关系原则的正义。以正义为原则,是真主的诫命:“我的主,命令人主持公道”(7:29);“我这样以你们为中正的民族……”(2:143)。具体来说,穆斯林要凭正义立身,应该以平衡和互惠的态度处事,“劝善戒恶”(3:110)。这样才能加强穆斯林社团的纽带联系,减少社会的混乱,人们能够处在和谐、平衡之中,从而得到正义的对待,受到真主的眷顾。因为各种社会关系会根据不同的环境发生变化,因此对正义“不是通过一个抽象单一的原则就能把握的,而是要根据其多种多样的规定来实现”[3](388-391)。 上述两方面行为正义结果的是:“你们都只归于他,真主的诺言是真实的。他确已创造了万物,而且必加以再造,以便他秉公地报酬信道而且行善者。”(10:4)也就是说,在人--神关系上,重点为“信道”;在人--人关系上,意味着在日常生活中要多做正义之事,即为“行善”。真主的正义会必然地体现在正义的人身上。做到以上两点后,一个正义的社会也就建立了,人会由此得到拯救,在审判日到来的时候得到公正的判决,得享今生和来世的福乐。 在协调人与人关系中,《古兰经》所倡导的正义的重要特征是正直、节制、均衡。伊斯兰教认为,要完善自己的信仰,完成自己的宗教义务,必先努力做到正义,以正直、公平为准则行事。 你们当坚定地为安拉作正义的见证,不要因对他人的仇恨而放弃正义。要正义,因为这是更近于虔敬的,要敬畏真主。(5:8)③ 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当维护正义,当为真主而作证,即使不利于你们自身,和父母和至亲。(4:135)④ 《古兰经》中的启示是后来伊斯兰学者就有关“正义”的问题做进一步阐释的基础。穆斯林学者们无不引经据典,从《古兰经》出发论述自己对正义的认识。比如,7世纪末期的学者赛义德·伊本·祝巴尔按照此种方法,分门别类,对正义做了比较清晰的论述。他说: 正义有四种形式:第一,“真主又命令你们替众人判决的时候要秉公判决”(4:58),做决定时的正义要与此一致;第二,“当你们说话的时候,你们应当公平”(6:152),说话时的正义要与此一致;第三,“你们当防备将来有这样的一日,任何人不能替任何人帮一点忙,任何人的赎金,都不蒙接受,说情对于任何人都无裨益,他们也不获援助”(2:123),在[追求]拯救时的正义要与此一致;第四,“不信道的人,却以物配主”(6:1),在涉及真主德性之时的正义,要与此一致[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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