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西藏革命党成立后的活动不甚清楚,有资料显示该党曾奉国民党中央之命对英印政府在藏东南的领土侵略情况展开调查。据宫必拉妻子回忆,1945年,在印度居留的邦达饶干和宫必拉探听到英国人侵占西藏边境门达旺地区的情况后,便约根顿群培、江祝建等人秘密商讨,遂派根顿群培化装成乞丐,以朝佛为名,到已经被英国人侵占的门达旺地区侦察,绘制出地图。在完成任务后,根顿群培于1946年1月4日抵达拉萨(注:拉宗卓嘎:《关于坚赛·土丹贡培》,《西藏文史资料选辑》第3辑,第73页。)。他将绘制的地图通过英国人在江孜开办的邮局寄往邦达饶干在噶伦堡的住址"Relli View",引起英国江孜商务代办黎吉生(H.Richardson)的怀疑。因为邦达饶干系国民政府蒙藏委员会委员,在印度持中华民国公务护照,并有组织政党的嫌疑,正受到英国警察的秘密监视。黎吉生拆开根顿群培的信件后,发现数幅地图和指明属于西藏地区的图解说明,立即将这一情况报告了噶伦堡警方(注:See Goldstein,op.cit.,pp.453-454.)。这一活动是造成西藏革命党暴露的主要原因。 但根据戈德斯坦的研究,黎吉生本人否认发生过检查根顿群培信件一事;英国和英印政府的档案中均未发现有关这一事件的记录(注:See Goldstein,op.cit.,p.454.)。他认为,印度警方在1946年2月初发现邦达饶干订购4000份西藏革命党党员申请表、2000张党员登记卡和一枚同苏俄标记惊人相似的徽章,于是开始注意邦达饶干的活动(注:See Goldstein,op.cit.,p.454.)。锡金政务官古德(Basil Gould)当时问一位西藏官员:“邦达饶干目前在噶伦堡干什么?既然他没有任何职业,那么他是如何谋生的呢?”英国人考虑是否应该将这一政治组织告诉西藏噶厦。4月初古德致英印政府外务部的信反映出这种谨慎。古德说:“我原来的想法是我们应该将有关整个案例的所有文件都提供给西藏政府。但是我们不能保证他们将会注意此事,同时,我们行动的消息将是众所周知的事。因此,最好的办法似乎只能是逐步地、一件一件地透露这些情报,并视他们的反应决定下一步行动。”古德因而指示黎吉生可以让西藏政府了解文件碰巧落入他的手中,同时暗示只有在真正需要的时候才愿意透露更多的情报(注:本段及以下两段,参见Goldstein,op.cit.,pp.454,457-458。)。 4月10日,黎吉生向西藏政府通报说,有西藏革命党存在,但未提及任何个人姓名。黎吉生向古德报告说,他向西藏“外交局”展示了除邦达饶干致斯平克、致西藏“外交局”的信以外的全部附件。“外交局”立即把这些文件同邦达饶干联系起来。“外交局长”索康札萨说,他知道沈宗濂给了邦达饶干14000卢比,用于购买电动印刷机。在索康等人的请求下,黎吉生提供了上述附件的副本,索康说将立即呈递给噶厦。黎吉生当即表示,如果他们希望看到邦达饶干是这一事件主使人的证据的话,他能够向他们提供。 4月26日,西藏“外交局”对黎吉生所提供的情报表示感谢,并请求印度政府将邦达饶干引渡到西藏。黎吉生说,他将转达这一请求,但他解释这一请求未必能够获得准许,因为邦达饶干宣称他是中国国籍。黎吉生本人建议将其驱逐回中国,据此说明邦达饶干正在利用印度作为“中国反对西藏政府”的一个活动基地。 1946年6月4日,印度政府外务部致函中国政府驻印度专员公署,声称居住于孟加拉省噶伦堡Relli View的中国官方护照持有人邦达饶干“将会依法受到起诉”,故请该公署“饬知饶干于一个月内离境”。中国驻印专员公署接到信函后,当即由加尔各答总领事陈质平命令邦达饶干速自噶伦堡来加尔各答。邦达饶干于6月14日到加尔各答总领馆,陈质平立即向其出示了英印政府外务部致中国驻印度专员公署信函之抄件,警告他印度警察很快就会查抄他的住处,要其速返噶伦堡,并“将所有同党相关的文件销毁,尤其是党员名单”(注:Letter from C.C.L.Crichton.Jiont Secretary to the Government of India,to the Secretary-in-Charge of the Office of the Commissioner of China to India,4 June 1946.“驻加尔各答总领事陈质平呈报印度政府勒令饶干出境案交涉及经过情形(1946年7月29日)”英文附件一,西藏档,172-1/0016/019/4。)。这则史料更进一步证实了西藏革命党同中国国民党在组织上的密切关系。 饶干本人还于6月17日致函国民政府蒙藏委员会(原信为英文),请求中国政府出面干预,说服英印政府收回成命。饶干在信中指出,他于1935年来到印度,同年便赴重庆。1936年进入蒙藏委员会任职,同年返回印度且一贯忠于职守,并为能服务于中央政府而感到荣幸。在1943年前往中国之前,房屋和土地都在他妻子名下,于是他们便在噶伦堡的印度法院将上述房屋和土地登记注册为他和妻子的共同财产。他于1943年9月动身飞赴重庆,并在那里居住了4个月。1944年1月他持中国官方护照返回印度。当他和妻子在噶伦堡塔那(Thana)警察局登记注册时,警务人员间接告诉他:“如本人声明与中国政府无关,可免登记”。但他当时未予理会,没有介意英印警察所说的话,因为他为中央政府服务的信念未有丝毫动摇。因此,他反对英国政府的工作和激情自然不断增长。 他写道,最近,英印政府已经通知在新德里的中国专员公署,要求该公署饬知他于一个月内离开印度。他说:“假如我按照他们的要求离开印度,毋庸说我将丧失我的财产和生意,且此地藏人的士气亦将低落。所以,我通过此信请求你们立即利用你们巨大的影响敦促(英印政府)满足我的如下要求:(1)我依然像过去一样作为一名持有中国政府护照的中国政府雇员待在这里。如果这是不可能的话,那么,(2)我便依据其他藏人那样的公民身份留居噶伦堡。如若不行,(3)至少应该给我一年时间,以便对我的房屋、土地、我所管理的遍及各地的生意以及治疗我那重病的妻子作出必要的安排。”(注:P-Rapga to the Commission on Mongolian and Tibetan Affaires,the National Government of China,17 June 1946.“驻加尔各答总领事陈质平呈报印度政府勒令饶干出境案交涉及经过情形(1946年7月29日)”英文附件四,西藏档,172-1/0016/019/4;See Goldstein.op.cit.,pp.460-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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