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乾隆中期之前,这些规定看来是相当有效的,荒政中很少出现大规模的腐败。但到了乾隆中后期,随着腐败在整个官僚体系中的扩散,荒政也难免其害。最典型的是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查出的甘肃冒赈案,主犯甘肃布政使、巡抚与知府均处死,涉案者自道府至州县凡60余人,结果22人处斩,其余或发往黑龙江充当苦差,或分别监禁,成为清代巨案之一。(39)本案具体情形如下:清代在甘肃曾实行过“捐监”,即允许读书人按规定数目,向当地官仓捐交谷粮以换取国子监监生学历资格。遇到灾荒即用“捐监”所得粮食赈济灾民。后来“捐监”一度停止。王亶望任甘肃布政使后,说服陕甘总督勒尔谨奏请清廷在甘肃各地恢复“捐监”。但在操作中,王亶望让监生将应捐豆麦折为白银,从而为王及各级官吏中饱私囊提供了便利。兰州知府蒋全迪完全按照王亶望的意图办事,为各县预定灾情,按照各县报灾的轻重,定出收捐数额,由藩司衙门预定份数发单给各县,令各县照单开赈,这就是“冒赈”。又商议设立“坐省长随”办法,就是让各州县官员派亲信在省城设立办事处,向王亶望馈送冒领的赃银。王廷赞接任甘肃布政使,虽发现监粮折银不合制度,但经不住利益诱惑,变本加厉。此案的败露,乃是因为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三月,属甘肃河州管辖的循化厅(今青海省循化县)撒拉族人叛乱,朝廷出兵镇压不利,甘肃官员压力极大,布政使王廷赞主动上奏,称愿捐出历年积存廉俸银4万两作为兵饷。乾隆察觉王廷赞“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派人追查。而已经调任浙江巡抚的前甘肃布政使王亶望在办理浙江海塘工程期间主动捐献出私银50万两,同样引起乾隆怀疑。追查的结果是,甘肃官场发生“地震”,一干官员被一网打尽。 腐败现象在荒政中的扩散并不表明清政府设定的严格的监督制度已经失去积极意义,而只是意味着,随着官僚体系整体的败坏,这些制度不再被严格遵守,其实际效用也大打折扣。监督制度乃是荒政正义的保障,随着这一道防线被冲破,荒政的正义质量也就一路下滑,并进一步加速了清王朝的灭亡。 四、结论 本文将“分配正义”问题引入清朝荒政研究,探讨荒政之中稀缺、不可分或不同质的资源的分配问题。本文研究显示,清朝政府在分配资源的时候,乃是着眼于各社会阶层对于帝国财政的贡献,从而将农民这一群体作为荒政的主要对象。满族族人、官庄庄丁、驿站站丁和有功名的士人群体,由于与帝国统治秩序的关联而受到特殊的优待,地主与佃户之间的关系也得到一定程度的调整。在灾后恢复生产阶段,涉及无主土地的耕作权分配问题,清政府遵循民间习惯,实行的是被费孝通总结为“差序格局”的原则,结合血缘一地缘一年龄一辈分等各种因素,确定分配的预先序列。就分配程序而言,荒政主要适用的是“准入”(admission)的程序。但在灾后恢复生产阶段,涉及无主土地的耕作权分配问题时,则采用了选择(selection)程序。为了保证荒政的效率与廉洁,清朝设置了严密的官僚监督与惩罚制度。荒政过程折射出了清帝国的社会与政治秩序的若干特征:“士农”在“四民”中的优先地位;满族作为统治民族享有特殊待遇;王公与官吏相对于平民的特权;帝国政府对于乡村宗族秩序的尊敬;官僚监督体系法则的严密,等等。而就时间来看,荒政制度的正义质量随着帝国的财政状况发生变化,在帝国财政状况最佳的康乾年间达到高峰,具体表现为灾蠲与灾赈的覆盖程度,以及在差异分配的法律之外的经常的格外施恩;而在嘉庆以后,帝国的官方荒政由于投入不足以及腐败,处于不断的衰败之中。 这一研究证明了Jon Elster的“地方性正义”理论具有相当的历史分析力,但同时也显示,具体的历史研究将能进一步丰富“地方性正义”理论。本文所涉及的荒政中的土地分配中所遵循的“差序格局”复合原则,对于中国古代经济与社会活动来说极其重要,但并不见于Jon Elster的著述之中。我们相信,更多的研究,将能使得“地方性正义”的理论更趋于完备与丰富。 鸣谢:本文写作得到UCLA政治学系James Tong(汤维强)教授的指点,在此致谢。错漏之处,概由本人负责。 注释: ①参见Jon Elster, Local Justice: How Institutions Allocate Scarce Goods and Necessary Burdens, New York: Russell Sage Foundation, 1992. ②参见魏丕信《18世纪中国的官僚制度与荒政》,徐建青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 ③Jon Elster, Local Justice: How Institutions Allocate Scarce Goods and Necessary Burdens, New York: Russell Sage Foundation, 1992, p.23. ④申学锋:《清代财政收入规模与结构变化论述》,《北京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 ⑤彭信威:《中国货币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951页。 ⑥彭泽益:《十九世纪后半期的中国财政与经济》,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142页。 ⑦彭泽益:《十九世纪后半期的中国财政与经济》,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137页。 ⑧申学锋:《清代财政收入规模与结构变化论述》,《北京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 ⑨数据来源:李向军:《清代荒政研究》,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1995年。 ⑩数据来源:李向军:《清代荒政研究》,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1995年。 (11)李向军:《清代荒政研究》,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1995年,第66~67页。 (12)王卫平:《明清时期江南地区的民间慈善事业》,《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1期。 (13)何汉威:《光绪初年(1876-1879)华北的大旱灾》,《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专刊二》,1980年。 (14)方观承:《赈纪》卷2,《中国荒政全书》第2辑第1卷,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509页。 (15)朱凤祥:《中国灾害通史》(清代卷),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303页。 (16)参见《清圣祖实录》卷244,康熙四十九年十一月辛卯,台北:华文书局,1969年。 (17)森正夫:《十六至十八世纪的荒政与地主佃户关系》,载刘俊文,栾成显《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6卷,南炳文译,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 (18)魏丕信:《18世纪中国的官僚制度与荒政》,徐建青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04页。 (19)参见《大清会典事例》卷271,台湾:中文书局影印,1899年。 (20)参见《清朝文献通考·学校考》,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 (21)曾国荃:《曾忠襄公奏议》卷5,台北:文海出版社,2002年,第29页。 (22)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5年,第32页。 (23)参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乾隆朝刑科题本档案》,1988年。 (24)参见赵晓力《中国近代农村土地交易中的契约、习惯与国家法》,北京大学硕士学位论文,1996年。 (25)Jon Elster, Local Justice: How Institutions Allocate Scarce Goods and Necessary Burdens, New York: Russell Sage Foundation, 1992, p.24. (26)魏丕信:《18世纪中国的官僚制度与荒政》,徐建青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01~202页。 (27)李向军:《清代荒政研究》,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1995年,第26页。 (28)李向军:《清代荒政研究》,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1995年,第70页。 (29)Jon Elster, Local Justice: How Institutions Allocate Scarce Goods and Necessary Burdens, New York:Russell Sage Foundation, 1992, p.24. (30)参见《清仁宗实录》卷215~216,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 (31)参见《清仁宗实录》卷215~216,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 (32)李向军:《清代荒政研究》,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1995年,第26页。 (33)参见《清朝文献通考》卷46,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 (34)曾国荃:《曾忠襄公文集奏稿》卷5,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33页。 (35)魏丕信:《18世纪中国的官僚制度与荒政》,徐建青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99页 (36)李向军:《清代荒政研究》,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1995年,第89~90页。 (37)李向军:《清代荒政研究》,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1995年,第83~87页。 (38)参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乾隆朝刑科题本档案》,1988年。 (39)参见《清仁宗实录》卷215~216,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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