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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中晚期山地广种玉米之动因(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月刊》 张祥稳 惠富平 参加讨论

二 乾、嘉、道时期垦荒政策的刺激作用
    玉米特有的三大生物属性,使我国第一次有了适宜在高海拔山地种植的旱地粮食作物品种,但这只是为在山地大规模种植提供了可能。山地开垦是在山区进行玉米生产的基础,正是清代乾隆、嘉庆和道光时期允许民人“免税”开垦荒山的一系列政策,奠定了这一生产基础,使玉米在山地广泛种植最终成为现实。
    清定鼎中原以后,顺治、康熙和雍正三朝先后掀起了四次垦荒高潮,到乾隆时期开垦已达饱和状态。凡是可以种植五谷的平地坡田均被开垦殆尽,剩下的绝大部分即是高海拔山地了。这些山地在玉米到来之后相当长的时间里之所以仍为待耕的“处女地”,一个重要的原因即是清廷新垦土地的赋役政策使得百姓不可能也不敢大规模地开垦山地种植包谷。如清初顺治时期,新垦耕地的起科时间,经历了3年-6年-3年的变化;康熙朝这方面的政策更为优惠,由4年到5年再到6年,最终定为10年起科;雍正朝则基本上是新垦水田6年、旱地10年起科。三朝新垦土地起科时间的变化,不外乎是鼓励民众垦荒,但这些政策对开山种植玉米的行为来说,不可能产生多大的刺激作用。理由是:当时在山地开垦的过程中,基本上没有任何保持山地水土的措施,且山地的坡度一般多在25°以上,超过了可垦地的坡度极限;再者,玉米植株最易于将山地“沙土掀松”,会无一例外地造成严重的水土流失。⑤其结果,正如雍、乾时期的法敏所言,“至于山田,则有泥面而石骨者……且山形高峻之处,骤雨瀑流,竟有将田中浮土一旦冲去仅存石骨者”[8](p135);几年之后,“所垦之地已枯为石田”,无法继续耕种,但此时新垦地免税期已满,而“所报之粮一定而不可动,始而包赔,继而逃亡,累有司之参罚,责里长之摊赔,所以小民视开垦为畏途,宁听其荒芜而莫之顾也”。[12](p687)
    雍正以后的乾、嘉、道三朝,这方面的情况则截然不同。乾隆认为:要使“民食益裕”,必须“野无旷土”。[8](p165)他在即位之初,面对人口迅速增长、平陆可垦之地几已尽垦的现实,鼓励民众开垦山地,并制定了相关政策:不成丘段的地土免税垦辟,山区坡土自由开发。虽然在这一过程中,各直省的具体规定不尽相同,如江西、江苏、湖南、湖北、浙江、陕西、甘肃、四川和河南等省,对新垦山地基本上是“永免升科”;直隶、山东、山西、安徽、福建、广西等省,则是一定面积以下免予交税;云南、贵州等地,“不能引水灌溉”之山地一律“永免升科”,[8](p169)但产生的结果却基本相同:大部分省区纷纷掀起了规模不等的开垦山地、种植玉米的热潮。
    嘉庆朝基本上延续乾隆时期的垦山政策,尽管乾隆时期开垦山地种植玉米已造成严重的水土流失。事实上,情况正如时人严如熠所说,面对迁移不定、浩浩荡荡的垦山大军,政府也“势难禁其入山开垦”了。[16](p39)所以,嘉庆帝对此干脆持放任自流甚至纵容的态度。嘉庆四年,他就曾谕军机大臣等:“朕意南山内既有可耕之地,莫若将山区老林量加砍伐”,如此则既有地亩可给民人耕种,又可利用木材,岂不一举两得?[17](p648)所以这一时期山地种植玉米的热潮并没有退去。道光时期继续奉行开垦“零星地土……永免升科”的政策。[8](p169)其中,河南、山东、云南、贵州、广东等省,所有新垦山地一概免其升科,其他直省则是分别规定每块新垦山地若干面积以下给予免税,因而使开垦山地、种植玉米的行为仍在继续,但规模已大不如乾、嘉时期,因为此时除了边远省份以外,凡是能够开垦种植玉米的山地已所剩无几;再者,在一些地区,政府和民间为了应对山地开垦后出现的严重的水土流失问题,纷纷采取多种措施,禁止开垦山地、种植玉米了。⑥
    乾、嘉、道时期百姓在开垦山地、种植玉米的同时,他们大概不会忽视另外两个重要的政策性因素:一是我国当时有大面积的山地属于国有,它们对百姓开垦来说是绝对开放的,即使有的山地名义上被政府封禁,实际上也是徒有虚名,任人垦种。二是在土地所有权上,清政府对开垦者承认其“永准为业”是一如既往、始终贯彻的,也就是说,谁开垦了无主山地,谁就永久拥有这块土地的所有权。
    三 山区外来人口对山地所有者的利益诱惑
    乾、嘉、道时期政府的垦荒政策,使得百姓可以无偿开垦国有山地,但同一时期大片属于私人所有的荒山林地也未逃脱被垦的厄运。本来这些山地有的已被林木覆盖,如在秦岭、大巴山一带,“古木丛篁,遮天蔽日,长林深谷,往往跨越两三省”[18](p20)。政府也鼓励人们在山上植树,如乾隆时规定,在湖南,山地“不成丘段之处,亦听民栽树种蔬,并免升科”[8](p167)。但对私人山地的所有者来说,“十年种树,其利不在目前”[19](p66),所以他们往往对植树造林兴趣不大;再者,在栽种玉米之前,山主的很大一部分山地实际上难以利用,任其闲置。所以,当有外来人口希望租赁山地耕种的时候,山主也很自然地愿意以极低的租价,将山场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一次性出卖。如在皖南徽州一带,“荒山百亩,所值无多,而棚户可出千金、数百金租种……或十年、或十五年、或二十年至三十年”[20](p132);在川、陕、楚交界的“老林之中,其地辽阔……山川险阻,地土硗瘠,故徭、粮极微,客民给地主钱数千,即可租种数沟数岭”[12](p2022);在浙江山区,“山价之高下,各视土之厚薄为衡……山之粮税,约较田税十分之一”,客民“初至时以重金啖土人……乡民贪目前之小利”,将山场廉价出租;[1](p43)在云、贵、川交界的大娄山地区,汉人向彝族土司租赁山地,“土司及夷人出佃之时,不过稍得山价”[21](p184),租金极低;在湘鄂西山区,“附近川黔两楚民人,或贪其土旷粮轻,携资置产”[22](p58),来此垦荒。而客民租山的主要目的便是垦种玉米,所谓“熙熙攘攘,皆为苞谷而来”[13](p76)。
    外来民人在租赁私人山场时,基本上是一次性交清承包期租金。这样做一是使山主不会有拖欠或拒交租金之虞,更愿意出租土地;二是一次性交纳数目可观的租金,对山主有很大的诱惑力。租赁关系普遍以契约的形式确定,如在大巴山区,“山内垦荒之户,写字耕种”,或“立约给其垦种”;[18](p17)在皖南徽州,客民与山主必须“写立批约”[23](p25);浙江棚民租山时也是“立券招租”[24](p58)。也有赁山者采取主佃分成制,将所获之玉米与山主均分,但这种形式存在极少。契约可以有效保护山场承包者的利益,使他们免除了山主悔约之忧,因为这类契约在当时是受国家法律承认和保护的。所以,当后来垦山种植玉米对当地生态环境带来严重危害时,山主对租赁者束手无策,政府在一些地方驱逐垦山棚民、禁种玉米,也只能以“契约为断”[24](p58)。
    对于外来垦山者来说,或无偿开垦国有山地,或廉价而安全地租赁私人山场,一旦“垦地成熟后,布种苞芦,获利倍蓰,是以趋之若鹜”[20](p32)。因而自乾隆朝始,随着时间的推移,垦山人数愈来愈众。如在川、陕、楚老林地区,开垦山地种植玉米约始于乾隆中期,到嘉庆时,已达数百万人之多;在浙江山地,棚民“开种苞谷,引类呼朋,蔓延日众”[24](p54),至道光时期已有人满为患之虞,政府不得不采取多种措施驱赶其返回原籍。在其他直省的山区,情形亦大致相同。
    如果把这一时期玉米能够在山地大规模种植之功,仅仅归属于山区的外来人口,则是有失公允的。实际上,在很多地方,当土著们亲眼目睹了垦山种植玉米确实投资少、见效快、获利丰厚之后,便立即与外来垦山者融为一体,成为乾、嘉、道时期山地玉米生产大军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在陕南深山老林,尽管“土著人少,所种不过一二”[16](p27),但当地居民已参与其中是确凿无疑的了;在湖北宜昌等府,“土人多开山种植包谷”[13](p103);在皖南徽州等地,当地百姓对开山种植玉米,“始惑于利,既则效尤”[9](p604)。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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