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有为早期思想中的人道观念片议
《康子内外篇》和《实理公法全书》是康有为早期思想的两部代表作。这两部代表作就象两株饱满的胚芽,隐孕着后来康有为庞大思想体系的核心信息。康有为思想的基本框架是由"义理"与"制度"两大部分组成的。"人道"观念是"义理"与"制度"交叉点上的轴心,因此,细致地探究《康子内外篇》和《实理公法全书》中的"人道"观念,对了解康有为早期思想以至他的全部思想,都是非常重要的。 康有为的思想和活动,在中国近代化的曲折进程中,是起着开路先锋的作用的。他早期思想中的人道观念,可以看作是中国思想近代化的一个标志。剖析这个标志,对深入观察中国思想近代化的内涵,无疑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 康有为早期思想中的人道观念,藏匿在一个逻辑内恰的思想结构之中,只有准确地把握其结构,才能全面揭示其人道观念。本文不是全面阐述,而是仅就其人道观念的哲学依据、内涵层次,及与传统文化和西方文化的关系,粗抒片议,望专家学者批评赐正。 康有为早期思想中的人道观念,是以客观物质世界的生成发展之理为起点和依据的,他称这样的理论为实理或几何公理。他说:"地球既生,理即具焉。盖既有气质,即有纹理。""循物质之纹理以求之,则其处置之法,便自然而有。不须取舍,不须裁制者,此为几何公理所出之法。此等法不能谓为人立,乃天地所固有之法也。"[1] 但是,为人立法,毕竟不能全同于自然之法。人与自然虽同处一序列、一个系统之中,但人又明显不同于、独立于或高出于自然。所以,为人立法,从前者说,必须依据自然之理;从后者说,又必裁制自然之理。裁制的尺度,就是要最有益于人道。康有为说:"循乎物质之纹理,实无一定处置之法,必须取物质之纹理熟观之,然后加以灵魂之知识,或去彼取此,或裁之制之,乃有可行之法,且有益于人道者。"[2] 康有为依据客观物质之理,经裁制取舍而确立之法,直接关系人道者,大致有以下四层内容: 一、以"人各合天地原质以为人"来说明人的平等地位; 二、以人各具原质,且"各具一魂","灵魂之性,各各不同",来说明人的自主之权; 三、以人所秉自然之"气质",如"阴阳"之气,"湿热"之气等,来说明人性、人欲之合理性; 四、综合以上三者,来说明"权归于众"、"合众人之见定之"的合法性。 当然,康有为在论述中,以上四层是交织重叠的,各层所着笔墨亦不均衡。如第一层内容较少,第三层内容甚多。但是,只要细心体会,四层意思是清晰可见的。某些段落,从四个层次去理解,更可看出康有为安排的深意所在。[3]四层所占比重大小,从深层考虑也是可以理解的。我们只有从纷繁重叠的文字中,清理出这些层次,才能更准确地阐述康有为的人道观念。 一 关于以"人各合天地原质以为人"来说明人的平等地位,康有为在《康子内外篇》和《实理公法全书》中论述甚少,语气之间也有保留。《实理公法全书》中,只在《总论人类门》、《君臣门》、《师弟门》、《长幼门》和《朋友门》中提及。《夫妇门》和《父母子女门》中,虽提到"人各分天地之原质以为人",但只讲有自主之权,而未论及"男女平等"之事。康有为在论男女之关系时,主要是从独立自主与人性人欲、男女相互爱悦与否的角度讲的。关于平等,康有为实际上只在《朋友门》和《长幼门》中作了完整的肯定。他说:依据实理:"天地生人,本来平等。"所以,公法:"朋友平等"、"长幼平等"。这是"几何公理所出之法,最有益人道。"如果以人立之法屈抑朋友,名之曰仆婢,或以货财售彼之身,以为我有,那就是"大背几何公理。"在《师弟门》和《君臣门》中,康有为都只讲"平等之意。"为什么只讲"平等之意"呢?康有为在《总论人类门》中回答得很清楚。他说:"人类平等是几何公理。但人立之法,万不能用。惟以平等之意,用之可矣。"这可看出,康有为并不主张将"天地生人,本来平等"完全搬用于人类社会,而只主张取"平等之意"。因为在康有为看来,完全平等是佛学所提倡的。[4]康有为提倡的是圣人之学的人道思想,是顺自然之理的。他认为佛学是学之极至,是逆自然之理的。所以,康有为认为在当时的条件下,只能用"平等之意",而万不能实行普遍的、完全的平等。 二 要说明人有独立自主之权,仅从天地原质立论是不够的。因为天地原质既可以理解为相同,也可以理解为相异。如果从本源相同的意义上说,顶多只能说明人人平等,因为人人所秉之原质都是一样的,所以不应有高低贵贱之别。要从本源上说明人有独立自主之权,就必须强调本源上的相异性,独有性。康有为在此问题上是颇费了心思的。他在"人各合天地原质"的前提下,再补充加进了"人各具一魂",说"灵魂之性,各各不同。"这样使"人有自主之权",在逻辑上就成立了。康有为说:"人有自主之权。""此为几何公理所出之法,与人各分原质以为人及各具一魂之实理全合,最有益于人道。"[5]在《夫妇门》、《父母子女门》和《师弟门》中,康有为多次提到"自主之权"。值得注意的是:恰巧就是在这些提到"自主之权"的地方,也都同时提到魂的概念。如在《夫妇门》中,他说:依据实理,"凡魂之与魂最难久合,相处既久,则相爱之性多变。"所以,公法应为"凡男女如系两相爱悦者,则听其自便","倘有分毫不相爱悦,即无庸相聚。"如果"男女之约,不由自主,由父母定之。立约者终身为期,非有大故不离异。男为女纲,妇受制于其夫。"这就"与几何公理不合,无益人道。"在《父母子女门》中,康有为说:依据实理,"子女之魂与父母之魂,其性大约不相同者为多,久处则其魂亦各不相合,其相爱性亦易变。"所以,"公法于父母不得责子女以孝,子女不得责父母以慈,人有自主之权焉。"在《师弟门》中,康有为说:依据实理,"人各分天地原质以为灵魂,然后有知识,有知识然后能学。"所以,公法"凡师之于弟子,人有自主之权。"这样"最有益于人道。" 于此说来,康有为关于"魂"的概念与其所讲的"自主之权"是紧紧相随的。要真正懂得"自主之权"在康有为人道思想中的地位,自然也必须去着意领会他关于"魂"的概念的确实涵义。 三 在康有为早期思想中,内容最为丰富的恐怕就是关于人性与人欲的问题了。康有为认为,人是具有客观、物质的本性的,尊重人的客观本性,合理满足人的欲求,才是合符人道的,否则就是违背人道的。 比如说:"人之始生,有信而无诈。诈由习染而有。"我们今天说幼儿是天真无邪的,实际也是这个意思。康有为根据人性的这一特点,认为应"重赏信罚诈之法。"他说,这是"几何公理所出之法,与人道之始生有信无诈实理全合,最有益于人道。"[6] 又比如:康有为认为,根据人的身体的自然法则,既不能永动,也不能永静。应该使动中有静,所以应该安排劳动者以必要的休息时间。休息时间的长短,一要依据"医生考明每人每日之精神血气,足敷若干点钟之用,然后酌定之。"二要视民众贫富的状况而定,"民富则增多安息之日,民贫则减少安息之日。"如定例每人每日应作工八点钟,则是每月共作二百四十点钟工也。为政者统民数计之,若实见其甚富,每月每人但作一百六十点钟之工,使足以自给一人之费用,则是每月宜均匀十日以为安息矣。"[7]他说如此,则"甚有益于人道。" 康有为更多关心的是人欲的合理性问题。他将人欲置根于一个自然的深厚的本体之中,力图使之处于无可摇撼的地位,向视人欲为恶的传统认识发起了强烈的挑战。 为了证明人欲的不可遏止性,康有为远退到宇宙发生冥深之地,使用了"气质"、"湿热"、"血气"、"阴阳之气"、"爱、恶二质"等一系列具有物质本体性意义的概念。他说:依据实理:"气化能赅括生人之始终,生人虽穷极智慧,亦不能逃于气化之外。"[8]他说:"夫人天之始,吾不得而知也。若积气而成为天,摩励之久,热重之力生矣,光电生矣,原质变化而成焉。于是生日,日生地,地生物。"[9]他说,地球上为什么人民能如此繁盛,只是因为地球与太阳的距离适中,热度适中。远古当地球与太阳相距较近的时候,人类还无法生存,只有大草大木相当茂盛。后来,地球离日逐渐远了,大禽大兽就出现了,再后来,人类就出现了。人类的出现与地球上的热量是直接相关的。所以,人的本性、人的欲望亦是由产生他的热气决定的。[10]他说:"人禀阴阳之气而生也。能食味、别声、被色,质为之也。于其质宜者则爱之,其质不宜者则恶之。"婴儿一出生就要吸乳,见光就乐,遇暗则不乐,这是人之天性。所以人生来只有爱恶。欲是爱的表现,喜是更爱的表现,乐是最爱的表现,哀是极爱而未能实现的表现,也叫仁爱,这些都是由阴阳气伸发而产生的。[11]他说,对于大多数人来讲,他们的欲求,都是由他们的形质决定的。这是"天之所予,无可禁也。"正因为如此,所以就是圣人,也"不能无声色之奉,宫室衣服之役,穷华极丽,以文其体,以事其身。"圣人知道欲出于天,所以不强为之禁,而是顺而制之,使"为其所以为,无为其所不为。"[12] 但是,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康有为所讲的人欲,并不局限在狭隘的、原始的水平上。他讲的人欲,是多层面、多向度的。他认为,只要有血气,就必然有欲求。但有血气,也必然产生觉知。由于觉知的广狭高低有别,有的人只看到自己的一身,有的人则能看到一家、一国,乃至整个世界、整个宇宙。当他觉得整个世界都与自己无法分割开来的时候,他的欲求就不会只为他那孤怜的个体打算了。他必然会与天下的人同忧同乐,必然产生一种无法压抑的关心天下的愿望。康有为说:"凡为血气之伦必有欲,有欲则莫不纵之,若无欲则惟死耳。最无欲者佛,纵其保守灵魂之欲;最无欲者圣人,纵其仁义之欲。我则何为哉?我有血气,于是有觉知,而有不忍人之心焉。以匹夫之力,旦夕之年,其为不忍之心几何哉?余固知此哉?无如有不忍人之气,有不忍人之欲,虽知所就有限,姑亦纵之。小则一家,远则一国,大则地球,其为不忍人之效几何哉?余故知之,无如不能制断不忍之欲,亦姑纵之。竭吾力之所能为,顺吾性之所得为而已。"[13] 无论是满足个体食色的私欲,还是由于觉知而产生不忍之心的欲求,康有为认为都是根本来源于气质,人道应以气质为本。所以,他说:"吾故以人道归之气质也。"[14] 人道归之气质,就使人道有了客观的、物质的理论前提。有了这个前提,对于广大人民来说,他们正当的生活欲求应被视为是合理的,应当尽可能予以满足,"使人人皆得乐其生,遂其欲、给其求。"[15]对于"民上者"来说,就不能滞留于一己的物质的私欲,而要通过气质所产生的觉知,张大气质欲求的目标,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民好利而政利民,此为古之圣人厚生正德之经,富教之策。康有为说:"王霸之辨,辨于其心而已。其心肫肫于为民,而守之以富强者,王道也;其心规规于为私,而导之以富强者,霸术也。""此非迂儒所能识也。"[16] 四 康有为早期思想中人道观念的第四个层面是综合前三者,进一步说明"权归于众","合众人之见定之"的合法性。如果说前三者是突出"实"的原则的话,那么,这里要突出的就是"公"的原则。因为光靠实理,还不能解决人道的全部问题;符合个人之人道要求,并不一定就能解决众人之人道要求。所以,如果没有"公"的原则,人道就无法达到理想的境地。康有为说:"实理明,则公法定,间有不能定者,则以有益于人道者为断。"但无论是依据实理,还是合符人道,都必须"合众人之见定之"。[17]康有为认为:只有合众人之见而定之,才是最有益于人道者。合众人之见而定之,也就是"公推之公"。他说:"有公推之公。盖天下之制度,多有几何公理所不能逮。无几何公理所出之法,而必凭人立之法。"但人立之法既可这样,也可那样,所以必须由公众推出一最有益于人道的法,"以为公法。"[18]一旦"公议以某法为公法",并已实行,"则不许有私自行用"与之相违背的其它法了,只有这样才是"最有益于人道"的。[19] 按照"公"的原则,君之所立,是民为保卫自己的利益而立的。如果君主威权无限,那是大背几何公理的。就是威权有限,也与公理之本源不合。但是,康有为并不赞成采用完全的民主。他认为以平等之意,依据"法权归于众"的原则,"立一议院以行政","盖有益于人道矣。"[20]不仅政治上要以"公"为准,思想理论及其在实际中的运用也应遵循同样的原则。思想理论不是个别人物的垄断物。古今言论,不是看它是哪位圣贤说的,而是看它是否符合真理。如果符合真理,哪怕它是出自凡夫俗子之口,也照样应予遵循。"圣不秉权,权归于众。古今言论以理为衡,不以圣贤为主,但视其言论何如,不得计其为何人之言论。"[21]真理虽是客观的,但真理的运用,尤其是要运用适宜,就必须通过人的主观的努力,人的行为既然参与其中,各种途径都可能采用。如何选择更为正确的途径,康有为认为,不能按照个别人物的意志行事,而要服从公众的意志。他说:"天地只生理,若行而宜之之道,固有人为之事在矣。惟大道之权,归之于众则正,是几何公理所出之法,且最有益人道。"[22] 康有为认为,不仅在政权、思想理论等方面贯彻"公正"的原则,在所有关系到人类生活秩序的方面也都应从实从公出发。如纪元纪年,中国历代都是以君纪元,这是无益于人道的。就是以圣纪元,在康有为看来,也是无益于人道的。因为以圣纪元,从倒纪圣人出世以前之年来说,以前的人,并不知道后来是何圣,这对圣以前的人是不公正的。从多位圣贤并世而存的角度来说,究竟以哪位圣贤为准,就难以确立了,势必出现多种纪元,那人民就无所适从了。从圣贤以后的角度来说,后人知识必然超过前人,后圣必将胜过前圣,那样就不得不屡改纪元了,而"数数改元,亦无益于人道也。"康有为说:只有"以地球开辟之日纪元,合地球诸博学之士者,考明古籍所载最可信征之时用之,递纪其以后之年历学,则随时取历学家最精之法用之,"才是"最公之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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