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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问题的历史考察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世界历史》 李世安 参加讨论

在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西方一些国家由于农业产业结构的变化,产生了失地农民,这些农民事实上成为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当这些失地农民开始进入非农部门和城市时,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过程就开始了。西方工业化时代,为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各国又人为地创造农村剩余劳动力,使得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仍然在不断发展。因此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不仅是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时期产生的产业结构性问题,而且是关系到现代化向更高层次不断发展的重大问题。
    但是国外学术界对近代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问题没有专门的研究,而只是从流民、人口和移民等方面谈到了这个问题;对20世纪以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研究,则主要是从劳动力流动的角度来进行分析,没有从如何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方面进行讨论。国内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注意对西方国家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的研究,但是成果较少。《日本学刊》2003年第2期发表了张季风的《战后日本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及其特点》一文,但缺乏对欧美国家的研究。研究这一问题的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有两本专著:第一本是戎殿新和司马军编写的《各国劳动力转移问题研究》一书(经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第二本是由王章辉和黄柯可主编的《欧美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与城市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但是这两本著作都主要研究世界各国现代,特别是研究欧美国家现代农村劳动力的转移问题,缺乏对近代西方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研究。还有,这两本著作都偏重从社会经济的角度,而不是从历史的角度来考察现代西方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并且对许多问题的分析都没有展开。因此我们需要从历史的角度深入考察西方国家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问题。
    在西方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历史中,英国的做法比较典型。英国资本主义发展较早,是最先面临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国家。圈地运动开始后,英国就产生了失地农民,他们是在资本原始积累中产生的最早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为了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问题,自圈地运动以来,英国政府就进行了巨大努力,制定了大量相关政策,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坚持不断地进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推动了英国经济现代化的发展。
    英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历史大致可以分为4个历史时期:第一时期,是从圈地运动开始前后到18世纪20年代;第二时期,是从18世纪30年代工业革命开始后到19世纪末;第三时期,是从19世纪末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第四时期,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到现在,从第一时期到第三时期,英国政府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政策经历了从处罚、救济到“济身”的过程。第四个时期则是英国政府为了提高农村劳动生产率,人为制造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过程。
    马克思主义认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是社会总劳动在农业、工业和第三产业间的重新分配和重新配置。发生这种变化的基础是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特别是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当前我国正在进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需要研究和借鉴其他国家在农村劳动力转移问题上的经验教训。因此对英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历史考察具有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从惩罚、救济到“济身”
    在英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第一时期,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主要表现为农民被迫离开家园,以流民的形式进入城市。这时英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产生,主要是由圈地运动引起的。圈地运动开始后,大批农民被无端赶出家园,无家可归,成为流浪者。 圈地后的农村容纳不了过多的农业劳动力,因此失地农民不得不离开家园,成为事实上的农村剩余劳动力。
    圈地运动本身不是农业资本主义发展的结果,而是农业资本主义发展的前提。由于圈地的目的是为了养羊赚钱,而不是为了扩大农业生产,而且牧场不能容纳过多的农业劳动力,因此产生了大量剩余劳动力。当时英国还没有发展到机器大工业生产阶段,非农业部门也还没有产生对劳动力的大量需求。所以这些被驱赶的农民,除少数人受雇于农场和手工业工场外,绝大部分人成为生计无着、到处行乞的流浪汉。他们逐步向城市转移,成为游民、失业者和贫民。
    不过,在圈地运动开始的最初200多年里,英国圈地运动受到法律的限制,规模不大,失地农民的数量还比较有限,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速度较慢。资料表明,在18世纪中叶以前,农业是英国国民经济的基础,英国需要大量农业劳动力。1688年,农业收入约占英格兰和威尔士国民收入的40%,农业劳动力约占全国就业人数的40%。而工业收入仅占国民收入的21%(注:P.迪恩和W.A.科尔:《英国的经济发展,1688-1957》(P.Deane and W.A.Cole,British Economic Growth,1688-1957),剑桥1964年版,第156页。)。
    这时英国失地农民的问题虽然比较严重,但是还没有严重到威胁整个旧的国民经济体制存在的地步。因此英国统治阶级仍然把失地进城的农民简单地看成流浪汉和“懒汉”,没有认识到这是一个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问题。对失地农民的政策,就是执行英国传统对流浪汉的政策。英国社会对那些无家可归的流浪汉统统斥之为“懒汉”,禁止他们到处流浪,因此英国政府对他们的政策是沿用中世纪惩治游民的残酷法律,严惩流浪和无业的农民。这些法令统称为血腥立法。
    中世纪时期,英国已有关于惩治流浪者的立法,但是那时的立法主要是针对逃亡农奴和奴隶的,而不是针对无地或失地农民的。例如赫洛特里(Hlothare)统治肯特期间(公元673-685年)颁布的流民法规定:“如果一个人用自己的食物招待一个陌生人,那么他就伤害了所有的自由人,将被带去见法官,接受法官的审判”。而在盎格鲁-萨克逊时代,更规定禁止收留任何逃亡农奴,否则将依财产予以惩罚(注:尹虹:《十六、十七世纪前期的流民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9页。),以后历朝历代,英国都有类似的法律存在。
    在亨利七世统治以前,英格兰战争不断,社会动乱,到处流浪的已不仅仅是逃亡奴隶,各种各样的流浪汉形成庞大的流民人口。因此英国开始制定对付流民的相关政策,这些立法非常残酷。如1531年法令和1536年法令规定,所有健康的人,一旦被发现乞食,要被剥光衣服,绑在马车后游街示众,同时鞭打至流血为止,然后遣返原籍。
    由于英国对失地农民不是给予帮助,而是给予残酷的惩罚,这种官逼民反的政策,使许多破产农民参加了农民起义。1549年在诺克福郡和1554年在肯特郡都发生了农民起义。起义失败后,大批起义者成为游民,流入城市。英国统治阶级将这些人视为对社会的威胁,采取了更严厉的措施,予以打击。
    爱德华六世在位时,于1547年废止了亨利八世1531年和1536年法令,通过了被认为是都铎王朝最严厉的惩治流浪汉的法令。该法令把所有无业者都称为流浪汉,给予严厉惩治。健康流浪汉将被逮捕,在前胸打上“S”烙印,被罚做两年奴隶。如果逃跑,将被判终身为奴。而逃跑两次,将被判死刑。在女王玛丽(1553-1558)和伊丽莎白统治前期,即从1556年到1572年,英国不仅继续着爱德华六世的政策,而且更趋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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