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明代华南的载籍户口(2)
三、载籍户口下降的原因 按照人口自然增长的规律,明代华南户口数字应当不断增加。然而,载籍户口所显示的情况却正好相反,不是增加,而是减少。这种现象从情理上是讲不通的。因此,早在明代,就有人对这种现象提出质疑。如万历《福州府志》的作者说:“余常考历代草创,井邑萧条。盖百姓新去汤火故耳。及承平日久,未有不滋殖者也。旧志载正德时户口,视洪武中不能增十之二三,顷视正德又无所增矣。夫国家治平,晏然无事二百年于斯,兹前古所未有也。则休养生息,固宜数倍于国初时,乃民不加多,岂有是理哉!”(万历《福州府志》卷26《食货·户口》。《天下郡国利病书》卷91《福建一·福州府户口》同)嘉靖《建宁府志》的作者说:“户口之登耗,系国脉之盛衰,故必培养字育,使之滋息可也。承平既久,生齿宜繁,然稽之版籍,则递减于前,而聚庐顾亦如旧”。(嘉靖《建宁府志》卷12《户口》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明代华南载籍户口的下降?是自然因素还是社会因素?抑或是二者兼有?这是一个令人困惑的难题。 我认为明代华南载籍户口的下降与天灾人祸有很大的关系。明代中期以后,华南地区自然灾害相当严重。随着气候由暖到寒的转变,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和生物灾害频繁发生,层出不穷。较大的水灾、旱灾、地震、瘟疫、饥荒都曾导致人员伤亡。如英宗正统七八年间,福州府古田县发生瘟疫,疫死1440余口。(《英宗实录》卷106)宪宗成化十一年至十二年间发生大规模的瘟疫,“疫气蔓延,死者相继”。(《宪宗实录》卷149;《明史》卷28《五行》一)二十一年,广西平乐大水,“漂流民居万余”。广东广州一带风雷大作,飞雹交下,“坏民居万余,死者千计”。武宗正德十六年,福州大疫,府县官员死者四十余员,军民死者极多,无法计算。(《世宗实录》卷3)嘉靖十七年,广东惠州大水, 沿海居民“死者以千计,户口或因之告绝”。神宗万历三十一年,泉州海潮泛滥,淹死万余人。(《神宗实录》卷387)三十七年, 福建建宁等四府大水,淹死人民十余万。(《神宗实录》卷458;道光《福建通志》卷271)四十六年,潮州飓风大作,海水横溢,淹溺12500人,坏民居30000间。(《明史》卷28;《广东通志》卷188)大体与此同时,华南地区的内忧外患也经常发生。明王朝与起义农民和广西、广东等地少数民族之间发生了一系列战争。这些战争都是在华南地区进行的,都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户口损伤。倭寇的破坏也曾损耗过户口。比如兴化府户口的衰减就与倭寇的侵扰破坏有很大关系。16世纪70年代,西斑牙传教士马丁·德·拉达曾出使福建。他在《出使福建记》中写道:几年前,日本人在兴化一带大搞破坏,不仅平毁了郊区的房屋,而且破坏了城中的许多建筑,他到兴化时,“有三万多户的地方仍无人烟”。(注:〔英〕C.R.博克舍编注、何高济译:《十六世纪中国南部行纪》,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179页。)类似的事件在明代文献中也多有记载。如《晋江县志》载:“嘉靖季年,倭夷人寇,兵火疠疫之余,户口十损六七”。 (乾隆《晋江县志》卷3)此外,明代华南重男轻女现象严重,有溺杀女婴的陋习。明代中后期在生活水平下降的情况下,弃婴、溺婴的问题就更加突出。大量女婴被溺,造成人口性别比例失调。如福建建宁府浦城县正统七年(1442)男35591人,女22243人,男女比例为1.6:1。 成化八年(1472)男42915,女18245,男女之比为2.35:1。万历四十八年(1620)男32966,女11628,男女之比为2.84:1。由于“一邑之中旷鳏十居六七”。(重纂《福建通志》卷56《风俗志》大量无男子无妻,必然会影响到繁殖后代,影响到人口的自然增长。 明代华南载籍户口的下降也与明代中期以后的“隐口”、“逃亡”现象有关。明朝人曾说:“户口增减,由于政令张弛”。“其盛也,本于休养生息;其衰也,由于土木兵戎”。(《明史》卷77《食货》一)这种说法是有一定道理的。明代中期以后,政治腐朽,社会黑暗,土地兼并,赋役繁重。这种情况在华南地区也有所反映。据文献记载,当时华南吏治败坏,土地兼并严重,赋税徭役“无名百出,一纸下征,刻不容缓,加以吏皂抑索其间,里甲动至破产”。(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95《福建三》)在这种情况下,“赋役则自少而多,户口则自多而少,纷纭谬乱,不可胜道”。(嘉靖《邵武府志》卷5《户口、赋役》)隐口、逃亡之事便不断发生。隐口有三种情形:一是一般农民不堪赋役剥削而隐口不报。这种情况是各级统治者都不允许的,所以虽然也有,但真正能隐瞒下去的并不多见。二是豪强、官僚、地主与官府勾结或依仗权势隐瞒家庭人口和依附于他们的农民。这种情况比较普遍。三是官府或执掌户籍的官吏利用职务之便,隐瞒户口,从中渔利。这种情况也比较多。此外,因官僚作风而造成统计疏忽的情况也是有的。“隐口”现象会直接导致在籍户口减少。对此,明朝人多已论及。有人说:“余按古籍及后世之籍,户口代减,岂古之民多于后乎?盖上古据丁给田,故古之民无丁不报;后世论丁起役,故后之民无丁不瞒。然则非民之渐消,法使之也”。(嘉靖《增城县志》卷9)有人说:“顾令甲役民之制,丁赋三钱,以庸值计之,役五倍于周,而与事任力又不与焉。上但期于足用,不必计于隐口与否,下虽受重役之名,而实分输于数丁,上下固两得之矣。第此惟族姓繁夥者得以蒙浩荡之恩,而单门弱户分无所之,重役如故,至于以有身为患,不亦悲乎?”(《天下郡国利病书》卷92《福建二·户口》)还有人说:“抑或有司未稽其实,而奸胥蠹吏,佯为侥悻者地耳。旧制凡十岁一籍其民,大抵定田数而止,此弊政也。夫一邑之户始衰而终盛,一族之人始寡而终多,奈之何必因其旧也哉。是故豪家巨室,或百余人,或数十主,县官庸调,曾不得征其财帛。其一夫而田,田夫野人生子黄口以上即籍于官,吏索丁钱,急于星火。此所以贫者益贫而富者益富也”。(万历《福州府志》卷26)可见“隐口”现象的出现是必然的,其结果势必会造成载籍户口的减少。逃亡是赋役压迫的直接后果。在政治腐败的情况下,各级统治者都加紧了对农民的剥削,使大量农民陷于极端的贫困化。明朝人说:“民贫以其产鬻于富家。富家得其产而遗其税于贫民之户。贫民惧逋而逃,官按户籍以取税,责及里长。里长无所偿则以逃。民之税摊之于存户。存户不能堪,又并以其产鬻而逃矣。前逃之税未了,而后逃之税又摊,其势必至于相驱而尽逃。不逃则亦相驱而尽盗也”。(嘉靖《增城县志》卷9)贫民“赋繁役重而力不能支,则其势不容于不逃;逃亡既多而赋役无所出,则官府不得不责之于见户。故一里之中,二户在逃,则八户代偿;八户之中,复逃二户,则六户赔纳;赔纳既多,则逃亡益众”。(《明经世文编》卷340《计处极重流移地方以固根本事》)由此可见,赋役的增加和户口的减少是有内在联系的,可以说,重赋之下的逃亡也是明代华南载籍户口减少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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