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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柔仁义执法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百度百科 参加讨论

高柔仁义执法,选自《三国志》魏书二十四 韩崔高孙王传。按时间顺序先后记叙了西汉三国时期魏国重臣高柔的七件事情。讲述高柔秉公执法,不徇私情的故事。反映了高柔反对严刑重典、反对滥用刑罚、主张公正执法的法治思想。
    中文名 高柔仁义执法
    出  处 《三国志》魏书二十四
    作  者  陈寿
    年  代  西晋
    1高柔仁义执法
    高柔,字文惠,陈留圉人也。太祖平袁氏,以柔为管长。县中素闻其名,奸吏数人,皆自引⑴去。柔教曰:“昔邴吉临政,吏尝有非⑵,犹尚容之。况此诸吏,于吾未有失乎!其召复之。”咸还,皆自励,咸为佳吏。魏国初建,为尚书郎。转拜丞相理曹掾。鼓吹⑶宋金等在合肥亡逃。旧法,军征士亡,考竟⑷其妻子。太祖患犹不息,更⑸重其刑。金有母妻及二弟皆给官,主者奏尽杀之。柔启曰:“士卒亡军,诚在可疾,然窃闻其中时有悔者。愚谓乃⑹宜贷⑺妻子,一可使贼中不信,二可使诱其还心。正如前科⑻,固已绝其意望,而猥⑼复重之,柔恐自今在军之士,见一人亡逃,诛将及已,亦且⑽相随而走,不可复得杀也。此重刑非所以止亡,乃所以益走耳。太祖曰:“善。”即止不杀金母、弟,蒙活者甚众。文帝践阼,以柔为治书侍御史,赐爵关内侯。转加治书执法。民间数有诽谤妖言,帝疾之,有妖言辄杀,而赏告者。柔上疏曰:“今妖言者必戮,告之者辄赏。即使过误无反善之路,又将开凶狡之群相诬罔⑾之渐,诚非所以息奸省讼,缉熙治道也。臣愚以为宜除妖谤赏告之法,以隆天父养物之仁。帝不即从,而相诬告者滋甚。帝乃下诏:“敢以诽谤相告者,以所告者罪罪之。”于是遂绝。帝以⑿宿嫌,欲枉法诛治书执法鲍勋,而柔固执不从诏命。帝怒甚,遂召柔诣台;遣使者承指⒀至迁尉考竟勋,勋死乃遣柔还寺。时猎法甚峻。宜阳典农刘龟窃于禁内射兔,其功曹张京诣校事言⒁之。帝匿京名,收龟付狱。柔表请告得名,帝大怒曰:“刘龟当死,乃⒂敢猎吾禁地。送龟迁尉,迁尉便当考掠,何复请告者主名,吾岂妄收龟邪?”重复为奏,辞指深切。帝意寤,乃下京名。即还讯,各当⒃其罪。时制,吏遭大丧者,百日后皆给役。有司徒吏解弘遭父丧,后有军事,受敕当行,以疾病为辞。诏怒曰:“汝非曾、闵(曾参、闵子骞),何言毁邪?”促收考竟。柔见弘信甚羸劣,奏陈其事,宜加宽贷。帝乃诏曰:“孝哉弘也!其原之。”初,公孙渊兄晃,为叔父恭任内侍,先渊未反,数陈其变。及渊谋逆,帝不忍市斩,欲就狱杀之。柔上疏曰:“书称‘用罪伐厥⒄死,用德彰厥善’,此王制之明典也。晃及妻子,叛逆之类,诚应枭悬,勿使遗育。而臣窃闻晃先数⒅自归,陈渊祸萌,虽为凶族,原⒆心可恕。臣以为晃信有言,宜贷其死;苟自无言,便当市斩。今进不赦其命,退不彰其罪,闭著囹圄,使自引分⒇,四方观国,或疑此举也。”帝不听,竟遣使赍金屑饮晃及其妻子,赐以棺、衣,殡敛于宅。景元四年,柔年九十薨,谥曰元侯。
    2事件始末
    选文按时间顺序先后记叙了有关高柔的七件事情。担任管长时,宽容诸吏,使其自省;任丞相理曹掾时,主张减轻对逃亡士卒的刑罚,不要重刑“益走”;文帝登基后,高柔担任治书侍御史,后任治书执法。在这个位置上,他力劝文帝除妖谤赏告之法,反对因私歪曲法律诛杀鲍勋;明帝继位后,刘龟违法在禁地打猎被人揭发,高柔坚决要求知道告密者姓名,以便依法公平处治。解弘以疾病为由不参与军事,因而获罪,高柔主张给予宽贷,以示孝义。公孙晃多次揭发公孙渊反情,高柔认为应赦免其受连累之罪,以彰其善。纵观全文,高柔作为曹魏政权的重要执法者,多次提出了较好的意见,尽管有些意见未能被帝王接受,但还是可以看出高柔反对严刑重典、反对滥用刑罚、主张公正执法的法治思想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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