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晚明“民变”问题的研究,日本学者谷川道雄和森正夫先生的著作《中国民众叛乱史》称之为“民众叛乱”,这其实就是“民变”的衍义,依然是从明朝政府立场而定义的说法。所以他们的著作中所开列的事件,包括了晚明到清的城市“民变”事件和乡村反赋役的动乱。① 日本学者夫马进以杭州为个案,对晚明杭州城市改革和“民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他认为,“第一点就是民众对于那些阻碍改革的精英和官僚的痛恨,这也是普通民众在叛乱中攻击这些人和富商住宅的动机。第二点原因,就是要求政府允许民众能自由地行动,这在叛乱中表现为摧毁巡警和街门,这两者对于杭州的市民而言是对他们进行限制的工具。”② 不过,这里所谓的“精英”其实是地方权势者。这个时期西方的一些学者虽然仍普遍认为晚明的城市“民变”是民众“起义”,但是他们也认识到有的事件“是士绅和城市居民联合反对强权的一个很好的例证”,“因为他们在这时都遭受到高额税收压迫的痛苦。”③ 他们引用了胡克(Hucker)在《苏州与魏忠贤的特务》(Su-chou and the Agents of Wei Chung-hsien)中的论点,指出参加“民变”的人当中,颜佩韦是一个富商的儿子,杨念如本人即是纺织品商人。④ 这些研究虽然从城市群体和城市人口变化等方面对晚明城市“民变”进行了更为深入的研究,但是总的视角依然是将其定义为“民众起义”。 近年来明清“民变”问题重新引起学界的重视。与前不同之处是,今日学者们对于晚明“民变”的性质有了不同认识。台湾学者巫仁恕教授首先借用了西方社会史学者查尔斯·蒂利(Charles Tilly)所使用的名称,将其定义为“集体行动”(collective action),并先后发表了两篇相关论文,其后又完成了相关研究专著,是迄今为止对于晚明“民变”研究较为深入的学者。⑤ 但是西方学者与台湾学者对于阶级斗争的认识,与我们以往的研究有很大不同。因此在对于这一社会现象的研究中,所持观点也不尽同。 晚明时代是中国历史上“民变”最为多发的时期。“民变”是当时官方的说法,虽不尽同于农民的造反,其意义相仿,即民众发生事变。以往我们将此归纳入晚明阶级斗争的范畴,并由此而认定当时全国范围内阶级斗争激化,明朝统治已近崩溃。今日我们对此已有不同的认识,而且将此类事件定义为“社会群体事件”。这与西方社会史学者“集体行动”的观点基本相同,但是对于引发这种社会事件的起因,看法则不尽相同。一些西方学者认为:“其实在很多城市群众集体行动事件中,一般人民不但对政府未有明显的政治意识或政治权力的诉求,而且当时人民与统治者还存在的一种如英国史家Erie J. Hobsbawm所说的‘共栖关系’与‘正统主义’(Legitimism)。”⑥ 笔者认为晚明“民变”的发生是国家政权与权力发生异化的结果。 其实“社会群体事件”的多发,是社会转型时期难以避免的事情,随着社会转型而形成的新的利益格局要求国家政策进行调整,以适应新的利益分配格局。但是任何政策的调整,都只能在新的利益格局发生变化之后,而很难在格局发生变化之前,尤其是社会转型利益关系发生快速变化的时期。但是如果政策不能随着新的利益格局变化,或者不能保护大多数人利益的时候,就会引发社会矛盾激化,并发生群体性强力事件。因此,笔者认为晚明“社会群体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乃是当时国家政权一定程度上发生了异化。晚明“民变”是国家政权与权力异化引发的结果。 一 基于利益格局的变化,一般来说,“社会群体事件”起初多为经济因素所致,但是随着事件的发展,利益背后的政治因素逐渐显露出来,此类事件也便由最初相对较为单纯的经济起因,发展而为民众对于政府政策不满的政治起因,进而发展成为一种社会心态,籍以发挥人心之不满,则已成为一时难以转变的社会问题。 以晚明松江府“民抄董宦”为例,“民抄董宦”事发之前,董氏家人已知民怨,而招打手百余护院,一时围观者骈集,不下万人,壅塞街道。待董氏家人抛砖撒粪以逐人众之时,平日含冤之民,乘机而起,外火方起,内火应之,而祖常、祖源之宅俱为烬矣。祖和宅介其间,以敛怨未深,纤毫不动。故其状云:“谁谓乌合之民,漫无公道哉!”⑦ 所谓“公道”,在法制建设不够健全的情况下就是公平正义。这个公平正义,主要是对大多数人的公平正义,是大多数人理解的公平与正义。主持社会的公正,这本是官府或者说是国家的职责。但是在晚明民众群体事件中,明显发生了国家作用的缺失,或者说,它已经开始逐渐沦为部分利益集团的牟利工具。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费尔巴哈》一文中谈到,“因为国家是属于统治阶级的各个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是该时代的整个市民社会获得集中表现的形式,因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都带有政治形式。”⑧ 国家是一切共同规章的中介,而不是这些共同规章的一个签约方。只有这样,国家才能在社会利益分配和争端之中扮演仲裁的角色。我们不妨以过路关税为例,看一看晚明时代路桥关税所体现的国家关系。在中世纪的欧洲,关税起源于封建主对其领地上的过往客商所征收的捐税,客商缴纳了这些捐税,就可免遭抢劫。后来各个城市也征收了这种捐税。在现代国家出现之后,这种关税便是国库进款的最方便的手段。晚明时代的中国,虽然已经发生了由传统向近代的转型,显然还不是现代国家。但是由于当时的中国并不存在领主和独立城市,于是关税便成为政府和掌握公权者获取社会财富的最方便的手段。有两条生动的材料反映出当时的税收情况。明人周晖记: 有陆二者,往来吴中,以卖灯草为活计。万历二十八年,税官如狼如虎,与盗无异。陆之草价,不过八两,数处抽税,用银半之。船至青山,又来索税,囊中已罄,计无所出,取灯草上岸,一火焚之。此举可谓痴绝,而心之怨恨也,为何如哉!⑨ 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一个名叫王临亨的刑部主事奉命前往广东审理积案,亲见并记录下了当地的税收情况: 岭南税事,从来有之,凡舟车所经,贸易所萃,靡不有税。大者属公室,如桥税、番税是也。小者属私家,如各埠各墟是也。各埠各墟,属之宦家则春元退舍,属之春元则监生、生员退舍,亦有小墟远于贵显者,即生员可攘而有之。近闻当道者行部,过一村落,见设有公座,陈刑具,俨然南面而抽税者。问为何如人,则生员之父也。当道一笑而去。⑩ “大者属公室”,“小者属私家”,这里面的“公室”与“私家”成为向百姓勒索财物的一个整体,因此也就成为了一个共同利益集团,虽然根据掌握公权力的程度不同,其攫取社会财富的权力亦有所不同,但其总体利益一致,因此才会有当道者见之,心知其违法,却一笑而去的现象。这是明显的社会经济转型时期各种权力的寻租行为。 万历《淮安府志》论及淮盐之废坏,兼论淮酒之兴衰,亦与税收有直接关系,内称:“又,淮酒乃天下之名品也。正德以前,土人造麯户有百余家,多至殷富。后有诛求之吏,百计征取,多于猬毛,贫至见骨,酿法几绝。”(11) 因知晚明之征税,不仅矿税一事,即日常所征,已为民厉,“百计征取,多于猬毛”,即收税之层次繁复,所谓层层盘剥,而此时矿税之征复起,频频之“民变”即由此而发生。 既有“大者属公室”,“小者属私家”之说,则大小之分,实难划定。地方强权结合,成为国家之痈疽。晚明山西黑矿开采,亦为此之明证。实录万历十九年(1591年)五月乙丑记: 先是五台矿盗张守清,自开矿洞,招纳亡命三千余众,设立头子二百余名,缔婚代藩潞城、新宁二王,势甚张大。矿徒不遵约束者,立毙杖下。远近村落,咸惧其焰。(12)后以科道之臣请,谕令解散其党,封洞置守。然至是年九月,守清仍聚众数千,肆行鼓铸劫掠。朝议给票许散回籍,三限至而无一人领票返籍。封矿后更聚众于草梁山及阜平县行劫,于是以官兵剿捕,守清始就逮。 钱权结合而形成地方黑恶势力,至官府不能控制。守清实因影响过大事发而败,当时各地诸多倚仗公权力而取“小利”于私室者,则不可胜数。他们因为更直接与民争利,故极易成为社会矛盾激化的又一导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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