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元前八世纪至公元五世纪,罗马国家维持了一千两百多年,其历时之久,可谓历史奇迹。罗马国家的这一历史奇迹与其特殊的政治文化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而罗马元老院的发展与演变更是政治文化作用的结果。对于这一与罗马国家历史相始终的重要的政治机构,学者们多将研究重点置于共和国时代(注:有关国内学者对罗马共和国时期元老院的研究,请参看,房宪,《罗马元老院的起源和发展》,《历史教学》,1986年第5期;《罗马元老院在共和国外部发展中的作用》,《华东师大学报》(哲社版),1988年第3期。),而对帝国时期的元老院则鲜有涉及。造成这样一种重心偏离的根本原因在于,长期以来,大家在潜意识中均认为,帝国时期的政体--元首制就其本质而言是个人的独裁统治,既然如此,作为集体统治象征的元老院无疑形同虚设。因而,对它稍有论及,多全盘否定。这种先入为主的认识一方面不符合罗马的历史发展轨迹,另一方面便是忽略了古代罗马政治制度的特殊性,割裂了古代罗马政治体制发展的延续性。有鉴于此,为更深层地透晰罗马强大生命力的缘由,本文欲弥补这一研究领域的缺憾。 与共和国时期的元老院相比,帝国时期的元老院不仅在人员的构成,而且在其行使的政治功能上均与前者有很大的不同,这种变化归之于元首制的创建者奥古斯都及他的继承者提比略的共同经营。他们的重建的成果维持了一个半世纪,即从公元前27年元首制的建立至公元180年安东尼王朝的结束。在这一个半世纪中,元老院不仅不是可有可无的政治装饰品,而且在罗马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本文将对这一时期元老院的结构与功能、元老院与元首的关系以及重建元老院的原因进行粗略地探讨。 (一)元老院的重构与复活 罗马的元老院起源于王政时代,它最初是由罗马的建立者罗慕路斯任命一百名父老组成(注:李维,《建城以来的罗马史》,1.8.7。)。从王政到共和国,元老院的人数由最初的100人增加到300人,其地位也发生了根本转变,即由最初的咨询机构转变为罗马国家的实际领导者(注:关于共和国时期元老院的政治职能,《牛津古典词书》的元老院条作了详尽的解释,请参看,N.C L Hammond & H.H.Scullard,The Oxford Classical Dictionary,Senate,Second Edition,Clarendon Press.),在罗马共和国早期、中期的历史上发挥着巨大作用。后期共和国时,由于手握重兵的军事将领的出现,使得元老院难以正常地行使其政治职能,即便如此,没有任何将领敢公然宣称要废除元老院。公元前27年,已成为罗马世界唯一主宰的屋大维宣布,他要将治理罗马国家的权力转交给元老院和罗马人民。而此时的元老院已难以承担此重任,不仅元老人数庞杂,而且各个元老对自己的职责漠不关心,因此,要使元老院重享昔日的权威,屋大维则必须重建元老院。 屋大维从三方面对元老院进行重建:即重新确定元老院的人数;规定元老应具备的财产数额;重构元老院的政治功能。通过对元老院的两次清洗(lectiones),他将元老院的人数确立为600人,这一规模符合发展壮大中的罗马国家的需要,它一直持续到公元三世纪。对于元老个人,屋大维在罗马史上首次规定他们所应拥有的财产额,即100万塞斯退斯(sesterces)(注:Dio'Roman History,54;63.Loeb Classical Library;另据Suetonius记载,元老的最低财产额为120万塞斯退斯,Gaius S-uetonius,The Twelve caesars Augustus,41,Penguin Classics.)。尽管以财产作为衡定元老的标准,但屋大维依然看中元老的个人品质,对于那些人格优秀而财产不足者,屋大维均用自己的钱来弥补缺额。以人格与财产为担保,屋大维希望以此确保罗马政治的秩序与清廉。而元老个人积极的参政议政是保证元老院发挥其职能的重要前提。为此,公元前9年,奥古斯颁布了朱里亚法(Lex Julia de Senatu Habendo)。这项法律明确规定了元老院召开会议的固定日期,并且要求将参加会议的元老的名单公布于众,对于那些无故缺席者,则处以高额罚金。奥古斯都以法律手段,监促元老们积极的参政议政,以此确保元老院有效地行使其政治职能。 元老院政治职能的重构是奥古斯都与其继承者提比略共同完成的。随后的一个半世纪,元老院的政治职能基本上保持在他们所确立的范围内,即在选举、行省治理、立法、司法以及宗教上都行使着一定的权利(注:Richard J.A.Talbert,Augustus and The Senate,Greece andRome,vol.31,1984.)。要真正理解元老院的重建,我们有必要对元老院在前期帝国所担负的政治职能进行大略的回顾。 总体上讲,元老院的选举、立法以及司法权都是在帝国前期获得的。然而元首同样具有这些权利,如元首在选举中的推荐权,司法审判权和立法权。他不仅参与元老院的司法审理,而且被告可以直接向他上诉,他的命令更是罗马法律的一个重要来源。据此,传统的研究以为,元首的这样一些权利无疑压制了元老院在这三方面的权利。然而,通过古典史学家的记载,我们发现,前期帝国的元老院不仅在行使这些权利时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即元首的权力尚有一定的限度;而且,元老院权利的削弱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这一过程持续了一个半世纪,即贯穿前期帝国的历程,传统的偏颇便在于忽视了这种渐进性。 的确,元首在选举中的推荐权具有很高的权威性,一经他指定,"别人便不得拒绝或与之(指元首推荐的候选人--引者注)竞争。"(注:塔西佗,《编年史》,第1卷,第15章。商务印书馆,1985。)但他的推荐权非常有限,最明显的表现便是他只推荐有限的候选人。公元14年,在选举行政长官时,虽然众人再三恳求,提比略也只推荐了四名候选人,仅占所需官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一世纪末二世纪初,元老院尚有明确的选举日期,行政长官选举中也存在激烈竞争,这均表明这一时期的元老院能够正常地行使其选择职能。 元首参与元老院法庭的审理无疑保证了元老院行使这一权利时的公正性。元老院法庭建立后,在审理案件时,常常执法不公,偏袒同一阶层的成员,因此,"在众人的心目中,元老院在审判时对别的阶层的人非常严厉,而唯独对自己的成员宽大处理。"(注:Pliny,Lettersand Panegyricus,9,13;Panegyricus,63.Loeb Classical Library.)而元首的出席则使得"行政长官可以不顾事先的勾结和大人物的请托而作出许多公正的判决。"(注:塔西佗,《编年史》,第1卷,第75章。商务印书馆,1985。)尽管这里指元首参加一般法庭(quaestion)时导致的审理结果,但我们可以推测,当他出席元老院法庭时,也必然产生这样强大的心理威慑力。无疑,元首出席元老院法庭会影响后者的审判自由,但当这种自由难以确保公正,而元首基于公正的目的妨碍了他们的自由审判权时,如何评价,便颇耐人寻味。虽然被告人可向元首上诉,但在二世纪时,元首仍严令禁止被元老院定罪的被告向他申诉,这表明元首对元老院的司法审判权的尊重。据此,我们可断言,前期帝国的元首们不仅鼓励元老院正常地、而且还监督它公正地行使它的司法权。 元老院的立法权是指元老院的决议--senatus consultum成为罗马国家的法律。毫无疑问,它与元首的命令成为罗马法律的两个重要来源。元老院立法权能否得到保证,即它是否是一个积极的立法团体?要回答这一问题,我们便须分析、比较它与元首命令在前期帝国法律中的比例关系。有学者对奥古斯都至康茂德统治时罗马法中有着确凿年代的元老院决议(只包括运用于整个帝国的决议)和元首命令做了统计(注:Richard J.A.Talbert,The Senate of Imperial Rome,P438-439,Princeton Univ.Press,1984.),通过对其作量化分析,我们看到:在总共137条元老院决议和元首命令中,元首命令仅有32条,而其中还有10条是元首和元老院的共同决议;在105条元老院的决议中,出于元首本人提议的仅占14条;到哈得良统治时明显发生两大变化,一是许多元老院决议是由元首创议的,仅哈得良一朝,便有8条元老院的决议是在元首建议下颁布的;另一变化则是从这时起,元首的命令骤然增加,从哈得良到康茂德,仅元首的命令便达27条。这一分析表明,前期帝国的元老院依然是一积极的立法团体,只是从二世纪的二、三十年代开始,它的立法功能才逐渐削弱,而元首的命令则一步一步地发展为法律的唯一来源。 元老院治理行省的权力很大程度上是元首鼎立相助的结果。元首制建立后,行省被划为两部分:即元老院行省与元首行省。虽然传统的研究以为,元老院的行省治理权表现为仅对元老院省事务的处理。但,在奥古斯都统治时,行省,尤其是元老院省似乎并未遵循这一规定,因为"许多朝见他的使团来自元老院省,而只有三个元首省派出代表团拜见了奥古斯都,这种差异在帝国前期有着一定的普遍性。"(注:F.Mil-lar,The Emperor,The Senate and The Province,Journal of Roman Studies,Vol.56,1966.)面对这一情形,为使元老院行使它的行省治理权,前期帝国的元首们往往将朝见他们的行省使团转交给元老院,由元老院负责解决他们的事宜。22年,是元老院对许多希腊城市神庙避难权的问题作出裁决,然而从米勒图斯发现的一块铭文我们得知,使团最初希望朝见的是提比略,铭文明确说到:"他是就狄底玛的阿波罗神庙的避难权以及这个城市的权利而朝见皇帝的使团中的一员。"(注:OGIS472,转引自,F.Millar,The emperors in the Roman World,P346,Lo-ndon,1977.)显然,是提比略使他们向元老院提出他们的要求,并由元老院作出裁决。因此,从一世纪到二世纪的前半期,在元首的鼓励下,元老院即可单独处理行省的各项事务,又可与元首共同解决行省的问题。然而,从公元160年起,我们在文献中不仅找不到元老院接待行省使团的记载,而且以前由元老院负责处理的一些行省事务,如公民权的授予、决斗士人数的多寡、公共地带纪念物的修建以及定期集市的举办都由元首亲自决定,这明显标志着元老院行省治理权的丧失。 上面的粗略分析表明:重建后的元老院不仅是罗马政治体系中至高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而且在帝国前期能够正常、积极地行使赋予它的职能。在其行使职能的过程中,我们无不觉察到元首时隐时现的影响。元老院作用的逐渐淡化,即它的权力的削弱直至丧失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其时间跨度为一个半世纪左右,即前期罗马帝国时代。因而,认为元老院从帝国一开始便沦为元首附庸的看法是不符合罗马的历史实际的。 如同前面我们分析的那样,促使或影响元老院发挥作用的是元首,因而要客观地评价前期帝国元老院的重建则必须探讨元首和元老院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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