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面对新形势的压力,英国两大政党在一系列政策取向上出现了趋同,在运用国家力量对社会生活进行干预这一点上达成了基本共识,凯恩斯主义则成为两党制定社会经济政策的理论基础。在1979年撒切尔政府上台前,英国资本主义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从艾德礼政府中期到麦克米伦政府中期。一项权威的研究表明,凯恩斯主义在英国直到1979年的长期统治并非像以往认为的那样是从盖茨克尔或巴特勒开始的,而是从1947年至1950年任财政大臣的斯塔福德·克里浦斯开始的。克里浦斯依靠的不是其前任休·道尔顿的“有计划发展战略”,而是凯恩斯主义的需求管理(注:K. O. Morgan, Labour is Power 1954-1951, Oxrord, 1986,P364.)。此后,历届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几乎都是完全借助需求管理手段。当生产增长过快、通货膨胀抬头、收支出现赤字以及信贷膨胀时,政府通过增税和提高利率等财政、货币政策来使经济降温;反之,当经济出现衰退迹象时,政府则采取相反的举措来刺激经济复苏,政府就这样松紧交替地从宏观上调节经济的运行,达到稳定发展经济的目的。 然而,凯恩斯主义需求管理的四重目标,即适度的经济增长、低失业率、低通货膨胀以及国际收支平衡之间存在程度不同的矛盾(注:参见罗志如、厉以宁:《20世纪英国经济:“英国病”研究》,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8章。)。其中, 充分就业与国际收支平衡之间的矛盾尤为突出,政府很难同时兼顾。每当经济步入繁荣,就业增加,即所谓“走”的时期,国际收支便很快出现赤字,英镑受到压力,通货膨胀也抬头了。这种情况发展到一定程度,政府就只能采取紧缩措施使经济“停”下来,待国际收支状况好转后再“走”,这就是所谓的“走走停停”的怪圈。早在艾登政府时期,英国经济就出现了首次“走走停停”(stop-go)。此后,这种情况变得越来越频繁, 且两次之间的间隔时间一次比一次短,“停”的阶段也越来越长,越来越恶化。1955年发生第一次走走停停时,英国国际收支出现1.55亿英镑赤字,5年后的1960 年,国际收支赤字达2.55亿英镑,1964年发生了第三次走走停停,英国国际收支赤字达到最高点,为3.89亿英镑(注:J.Tomlinson,PobkicPolicy and the Economy since 1900, Oxford, 1990, Table.9.2.)。当时的政府与经济学家认为,产生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英国企业工资成本的增长太快,既超过本国经济发展的速度,也远高于其他国家企业工资成本的增长。因此,要使经济保持较为理想的增长,一种限制工人工资增长的收入政策就在所难免了。 在这种背景下,麦克米伦政府于1962年成立了国家经济发展委员会”(NEDC),并以之作为英国“国家机器中的一个重要而有用的组成部分”(注:S.Beer, Britain Against Itself, Londin,1982,pp64-65.)。经济发展委员会的建立标志着战后英国国家干预进入到更深入的第二阶段,有论者形象地称之为国家“直接插手”(hand-on )的阶段(注:D.Marquand, The Unprincipled Society, London, 1988, p.45.)。 经济发展委员会是由政府、企业界和工会三方代表组成,由财政大臣担任委员会主席,并下设“国家经济发展署”(NEDO)为秘书处,负责全国的计划化工作和协调三方的行动。从1963年起,政府又在各个行业成立了行业性的经济发展委员会,负责协调本行业的经济活动和劳资关系,以促进竞争提高效率,使本行业的生产和销售尽可能地与全国的计划制订和执行保持一致。然而,最初的经济计划并未取得预期的成果。1961年到1966年间,经济发展委员会设定的总产值年均增长率为4 %,实际只有2.9%,制造业投资的年增长率目标是3.3%,实际仅完成0.2%(注:A.Seldon (ed.), The New RightEnlightenment, Kent, 1985,P92.)。此后,1964-1970年及1974-1977年的两届威尔逊政府在强化国家干预方面走得更远,先后成立了经济事务部(NEA)、 国家价格与收入管理局(NBPI)、工业改组委员会(IRC )以及人力资源委员会(MSC)等机构。上述这些机构均由政府、 工会和企业界三方组成,负责全国性的计划与协调、劳动力配置及物价、工资管制等事宜。这种国家力量重组的新形式在英国一般称作“三伙伴关系”(tripartism),一个更广为人知的名称是“法团主义”(corporatism)。 一般认为,法团主义是存在于发达资本主义内部的一种特殊的社会政治结构,数量有限的代表着各种职能利益集团的垄断组织和国家机构之间就公共政策进行讨价还价,并对大众阶层进行整合和社会控制,把有组织的社会经济生产者集团结为一个整体。从理论上说,在法团主义体制下,个人不管是否属于某一集团,都不再有选择的权利。当一项协议在主要垄断集团的代表之间达成时,各集团保证把这种协议贯彻到每一个成员。国家的力量被用来加强压力集团的权威,利益集团则负责执行与政府谈判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团主义完全摈弃了以个人主义为基本特征的自由主义。一般说来,法团主义至少涉及八个基本要素:一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以及作为生产手段的私人占有制在社会经济中占主导地位;二是国家对经济实行大规模的计划和控制;三是国家、工会和大企业在最高层达成协议;四是有一种长期的收入政策;五是工会和国家能够对工会会员实施有效的控制;六是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在社会中占据了优势;七是国家提供具有重大意义的普遍社会福利;八是社会中存在建立在民族团结和经济增长前景基础上的社会共识(注:G.Hogson, Labour at hte Crossroad, Oxford, 1981, P185-186.)。由此可见,法团主义意味着国家干预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国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不仅发挥支持和促进的作用,还扮演了直接指导者的角色。这不只是国家功能在量上的变化,而是国家职能在性质上的改变。正如一位政治评论家所说,这种国家主义的意义在于,它在多大程度上是非资本主义的,完全取决于市场力量在多大程度上服从中央计划,以及国家的力量是否比任何一个特定阶级的力量更为强大(注:J.Krieger,Reagan,Thatcher and the Politics of Decline, Cambridge,1986,P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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