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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所说的古代所有制形式并非奴隶所有制形式(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江汉论坛》 杨共乐 陈凤姑 参加讨论

形成古代所有制的第三个特点便是在这一形式下从事生产的主要力量是自由的土地所有者和手工业者,而不是奴隶。其实,对此,马克思早已有过认真的研究。在这里,我们不妨先引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二段话:
    马克思指出:“小农经济和独立手工业经营二者,是封建生产方式的基础,在封建生产方式瓦解以后,又和资本主义经营一起出现。它们在原始东方共有制消灭之后,奴隶制真正支配生产之前,还是古典社会全盛时期的经济基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371页,注24 )马克思又说:“自耕农民的自由小块土地所有制形式,作为统治的正常形式,一方面在古典的古代的最盛时期,形成社会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在近代各国,我们又发现它是封建土地所有制解体所形起的各种形式中的一种。”(《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09页)
    过去,史学家为了解释奴隶社会代替原始社会的必要性和正确性,所以竭力回避甚至怀疑马克思的上述结论。其实,我们只要解放思想,从希腊、罗马的第一手材料出发,就会发现,在早期希腊和罗马确实存在一种象马克思所说的,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古代所有制形式,它既不同于原始所有制形式,也不同于奴隶所有制形式。
    三、古代所有制解体的原因
    在古代所有制这一形式中,发展的基础都是单个人对国家的原有关系(或多或少是自然形成的或历史地产生但已变成传统的关系)的再生产,以及他对劳动条件和对劳动同伴等等的关系上的一定的、对他来说是前定的、客观的存在。因此,这种基础从一开始就有明显的限定性,而随着这种局限的消除,基础就会崩溃。具体地说,造成这种所有制解体的原因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人口的增长。很显然, 实行古代所有制的目的就在于把形成共同体的个人作为所有者加以保存,即再生产出来。也就是说,在这样一种客观存在方式中把他们再生产出来,这种客观存在方式既形成公社成员之间的关系,同时又因而形成公社本身。但是,这种再生产必然既是旧形式的重新生产,同时又是旧形式的破坏。这是因为在生产力和土地面积一定的情况下,人口的增长(这也属于生产)必然破坏了公社成员在原有的客观条件下进行生产的可能,这是古代所有制关系解体的一个重要原因。
    2、对外战争以及随之而来的奴隶制发展。古代所有制是在生产力极度低下的状况下产生的,所以建立在此基础上的共同体必然是小国寡民的共同体,共同体的公民们都在面积狭小的区域内劳作,生产。但“在它们把生产自然条件--土地--当作自己的东西来对待时,会碰到的唯一障碍,就是业已把这些条件当作自己的无机体而加以占据的另一共同体。因此战争就是每一个这种自然形成的共同体的最原始的工作之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90 页)战争的目的就在于占领生存的客观条件,保护并永久保持这种占领所要求的巨大的共同任务、巨大的共同工作的顺利完成。正因为战争的频繁和不可避免,所以,希腊罗马早期的共同体一般都是按军事方式组织起来的。有关这方面,我们从梭伦和塞尔维乌斯的改革内容中可以看得非常清楚。然而,经常性的战争并没能保存共同体本身,维护共同体的利益。相反,却慢慢地腐蚀甚至破坏共同体的根基。在战争中战败的一方,由于其失去了本身存在的空间和公民而失去了其继续存在的前提;而战胜的一方,也由于从战败者手中获得许多土地、财产,从他们手中夺取了作为生产条件之一的人而发生了变化,与古代所有制完全对立的奴隶制和农奴制出现了,“而奴隶制和农奴制很快就败坏和改变了一切共同体的原始形式,并使自己成为它们的基础”(同上书,第491页)。
    纵观马克思的有关论述,我们不难发现:马克思所说的古代所有制形态是一种独立的经济形态,它与奴隶制、农奴制形态有着本质的区别。这种区别之一便是劳动者的性质不同。在古代所有制下的劳动者主要就是公民本人和他的家庭成员。“他们把自己看作劳动的自然条件的所有者;但这些条件还必须不断地通过亲身劳动才真正成为个人的人格的、他的个人劳动条件和客观因素。”(同上书,第476 页)但在奴隶制下,却完全不是这样。马克思指出:“在奴隶制农奴制等等之下,劳动者本身表现为服务于某一第三者个人或共同体的自然生产条件之一(这不适用于例如东方的普遍奴隶制;这仅仅是从欧洲的观点来看的);这样一来,财产就已不是什么亲身劳动的个人对客观的劳动条件的关系了。”(同上书,第496 页)正因为如此,所以,马克思接着指出:“奴隶制、农奴制等等总是派生的形式,而决不是原始的形式,……它们是以共同体为基础的和以共同体下的劳动为基础的那种所有制的必然的和当然的结果。”(同上)
    这种区别之二便是生产的目的不同。在古代所有制下其生产的目的并不是发财致富,而是自给自足,把自己作为小块土地的所有者再生产出来,并以此资格作为公社的成员再生产出来。“在古代人那里,财富不表现为生产的目的,尽管卡托能够很好地研究哪一种土地耕作法最有利,布鲁士斯甚至能够按最高的利率放债。人们研究的问题总是,哪一种所有制形式会造就最好的国家公民。”(同上书,第485页)但是奴隶所有制形式则不同,它的生产目的完全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从奴隶身上榨取更多的利润。就象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淋漓尽致地揭露的那样,奴隶的工作日没有道德的极限,而只有纯粹身体的极限。“管理奴隶的格言是:最有效的经济,就是在最短的时间内从当牛马的人身上榨出最多的劳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96页)
    奴隶制和古代所有制正因为有上述区别,所以不可能与古代所有制长期并存,奴隶制发展的结果,必然便是古代所有制的消亡。
    综上可知,马克思所指的古代所有制形式决不是奴隶所有制形式,而完全是一种与奴隶制绝然不同的独立的所有制形式,它从氏族社会当中发展而来,最后又被奴隶制等因素的发展所否定。正因为如此,所以,建立在古代所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也决不是奴隶社会,它只能是与其基础相适应的古代社会或公民共同体。早期的希腊、罗马便是这种古代社会的真正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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