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国际法院对希腊与土耳其“爱琴海主权案”的审理看现代国际法对“国家安全原则”的解释 在国际法院的审理实践中曾经涉及基于“国家安全原则”而引起的领土争端个案。我们从中可以体会一下现行国际法对“国家安全原则”的理解。 近年来,把“国家安全原则”列为主张理由之一的国际领土诉讼个案,应该以希腊与土耳其的爱琴海岛屿最为典型。爱琴海里岛屿众多,仅希腊就有约3100个,其中不少希腊的岛屿就位于土耳其陆地的岸边,这是历史形成的。土耳其虽然长期表示认同,但对土耳其来说,始终感到这是一个涉及安全的大问题,加上20世纪70年代对爱琴海石油的勘探,使这一问题更加激化,终于酿成两国领土争端,土耳其甚至以武力对希腊进行威胁。1976年8月10日,在长期谈判未果的情况下,希腊分别向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和国际法院提出申诉,寻求国际法途径的解决。8月11日,土耳其向联合国表明了自己的立场,否认希腊的指控。 土耳其提出的主权主张主要在以下理论基础上:一是希腊不应将自己的权利扩展到横贯爱琴海,而土耳其却被挤在离其海岸线仅3海里的一条狭窄的海域;二是希腊在爱琴海拥有近3000个岛屿,而土耳其只有两个;三是既然爱琴海位于希土两国的陆地领土之间,就应在它们之间平分,一半归希腊,一半归土耳其;四是远离希腊大陆而靠近土耳其海岸的诸岛应割让给土耳其;五是由于各岛的总人数较之土耳其沿海区的总人口要少得多,有着不可忽视的人口统计问题[7](P165)。 希腊认为,如果按照土耳其提出的所谓“国家安全原则”和“平分原则”等原则来划分领土,必将导致以下局面:一是拥有岛屿的国家必须与不拥有岛屿的国家平分领土;二是拥有辽阔海域的国家必须与拥有较少或完全没有海域的国家平分海域;三是拥有靠近别国领土的岛屿的国家必须将这些岛屿割让给领土靠近国;四是人口较少的国家必须割让出一部分领土给人口较多的国家,以减轻其人口压力[7] (P165)。 1976年8月25日,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一致通过决议,呼吁希腊与土耳其双方缓和局势,以谈判形式达成“导致相互可以接受的解决办法”,并请双方考虑“适当的司法手段,特别是国际法院,有权对解决任何遗留下来的法律争端做出贡献”[8](P163)。11月11日,希腊与土耳其两国达成一项协定,决定暂时维持现状,缓和局势,争取以谈判解决争端。这一领土争端告一段落。 在国际法院所进行的争端调解中,土耳其提出的基于“国家安全原则”或“平分原则”等而扩充来的领土要求实际上根本就没有列入法律议程,土耳其也没有进一步强调,最后的争端实际上是局限于希腊在爱琴海的这些岛屿(当然包括那些靠近土耳其陆地领土的岛屿)有没有大陆架的问题上。换言之,就是国际法院是在首先肯定了这些岛屿的领土主权归属希腊之后,才介入调解程序的。有人说,在调解过程中,国际法院实际上采取了土耳其在爱琴海大陆架上的建议,而忽视了希腊的利益[9](P174)。我们觉得,乍看起来,在有关大陆架问题上土耳其的意见得到采纳,这于希腊不利,实际上,如果我们回顾一下当初土耳其对希腊爱琴海中岛提出的要求不仅仅是大陆架时,就不难看出,这场争端的胜者应该是希腊。它确定的领土主权原则是,任何理由都不足以改变历史性的领土占有,除非是自愿的割让。 历史领土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中始终坚持的基本领土原则。也只有坚持这个原则,才有可能使我们现代已经十分复杂的世界变得安静一些。否则,后果将是无法设想的。 三、结语 以我们的理解,在现行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中,“国家安全原则”从来都不是,现在仍然不是一国获取另一国领土的合理原则。在“公平”与“公正”原则的前提下,具体到某一国际领土争端,确实有“国家安全”的因素在内,这也是不可否认的。受影响国可以就此提出某种国际协商,影响国可以也应该但不是必须对这一问题进行相应的考虑。简言之,此类问题的解决只能通过双方协商、谈判,也就是国际关系行为中经常出现的“国际礼让”或“利益互换”来解决,而决不能用先声夺人的强占行为,这样只能把问题搞得更复杂、更棘手,甚至有可能走向极端。这是问题双方都不愿意看到的。 中国政府在南海问题上的态度是明确的,也是一贯的,这就是坚持主权问题拥有。但中国也不是视别国利益于不顾,只以谋求保护自己利益为唯一目的国家。长期以来,中国在南海问题上采取的极为克制的和平姿态就是很好的证明。这也是关注该问题的人们都十分了解的。中国人最早发现南沙群岛,最早给南沙群岛命名,最早对南沙群岛实施占领,最早在南沙群岛进行生产开发,最早对南沙群岛宣布主权拥有,最早对南沙群岛实行行政管理,最早对南沙群岛开始军事保护。所有这一切同时又是长期不懈的,并随着对这一地区了解的加深而逐步加强的,特别是长期以来中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是得到诸多国际条约和国际社会(其中包括现在对南沙群岛提出部分主权要求的菲律宾)承认的,故而,中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是无可置疑的。但南海周边有关国家对南海海域不断蚕食,也是全世界有目共睹的不争事实。面对国家利益不断受到侵害,中国政府忍辱负重,坚持以和平手段解决南海争端,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建议,这在现今世界是独一无二的。中国政府一再向各争端方表明,愿意坐下来谈和平开发和利用南沙的丰富资源问题,但前提是承认中国的领土主权。这不仅是中国政府坚持的权利,也是《联合国宪章》所保护的国家主权。 我们认为,有关国家只有彻底放弃非法武力占领的行为,承认中国对南沙群岛的合法主权,才能真正实现南沙群岛海域的和平,也才能真正保证自己的“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我们也坚信,仅凭所谓的“国家安全原则”是给菲律宾带不来真正利益的,其中包括菲律宾的“国家安全”。 收稿日期:2006-03-26 【参考文献】 [1] 朱阳明。亚太安全战略论[M].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2000.8. [2] 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M].北京:海洋出版社,1983.4. [3] C.J.Comlombos.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Sea[M].1962,§148,p.125.转引自刘楠来,等。国际海洋法[M].北京:海洋出版社,1986.4. [4] 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第二分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5] Marwyn S. Samuels.Contest for the South China Sea, Methuen[M] .New York and London Methuen & Co.,1982.104. 陈鸿瑜。南海诸岛主权与国际冲突[M].台北:幼狮文化事业公司,1977. [6] 沈伟烈,陆俊元。中国国家安全地理[M].北京:时事出版社,2001.9. [7] 赵理海。岛屿与大陆架的划界--希腊与土耳其之间有关爱琴海的大陆架争端[A].赵理海。当代海洋法的理论与实践[C].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6. [8] 联合国文件S/PV[M].1953.17.赵理海。岛屿与大陆架的划界--希腊与土耳其之间有关爱琴海的大陆架争端[A].赵理海。当代海洋法的理论与实践[C].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 [9] [美]利奥·格罗斯。希土两国关于爱琴海大陆架的争端[J].美国国际法杂志[J].1977,(1)。赵理海。岛屿与大陆架的划界--希腊与土耳其之间有关爱琴海的大陆架争端[A].赵理海。当代海洋法的理论与实践[C] . 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
(责任编辑:admin) |